十五、长春市革命公墓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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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70
颗粒名称: 十五、长春市革命公墓管理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474-476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人民政府1983年6月29日公布的革命公墓管理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墓管理 办法

内容

(长府〔1983〕171号,长春市人民政府1983年6月29日公布)
  一、为了怀念逝世的老干部和做过有益于人民的工作的同志,激励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特制定《长春市革命
  公墓管理办法》。
  二、死者生前住在本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将骨灰盒安放在长春市革命公墓: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三)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四)已批准离职休养享受县(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的干部;
  (五)在长的现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委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会委员;中共长春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
  (六)现任副县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这一职务的干部;
  (七)省、市各民主党派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干部;
  (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教授、副教授、编审、副编审、特级记者、高级记者以及其他高级专业干部;
  (九)在长的当届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退休时为当届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退休后又一直保持荣誉的人员;
  (十)生前对革命或建设有卓越贡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
  三、凡安放在长春市革命公墓的骨灰盒,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长春市革命公墓寄存骨灰申请书》一式两份,按干部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长春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方可安放。
  四、凡安放在长春市革命公墓的骨灰盒,一律按死期先后顺序排列。
  五、安放在长春市革命公墓的骨灰盒,由寄存人按期交付寄存费。逾期3个月不交寄存费者,按不保留骨灰盒处理,予以登记埋葬。
  六、可凭寄存证看望骨灰,纪念死者,但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革命委员会1978年3月13日公布的《长春市革命公墓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八、本办法的解释和应用由市民政局负责。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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