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长春市公共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68
颗粒名称: 十三、长春市公共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页码: 472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人民政府1953年6月13日公布的公共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公共墓地 暂行办法

内容

(府卫字第110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1953年6月13日公布)
  第一条 凡市内六个区(一~六区)的居民、单位掩埋尸体时,除革命军人及烈士另有规定外,均在朝阳沟墓地埋葬,市内现有私人墓地及以前大房身公共墓地一律禁止使用。
  第二条 市内六个区现有浮厝灵柩,必须争取在6月底前运到指定地点埋葬,不得长期暴露外面,影响城市卫生。
  第三条 凡到指定地点埋葬尸体者,必须先向所属公安派出所提出死亡诊断书,请求埋葬许可,到墓地管理所办理埋葬手续后方准掩埋。
  第四条 对埋葬尸体者,收挖墓穴及看管费3万元,但军烈属及贫困市民经公安派出所证明,可以酌情减免。
  第五条 掩埋尸体者必须经过3年后方准起出外运。对起出外运的尸体要经过彻底消毒后,由墓地管理所发给起运许可证,到公安局办理手续。对起出外运的尸体除征收3万元消毒费外,不收其他费用。
  第六条 禁止在墓地牧畜、狩猎或攀折花木。
  第七条 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者,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53年7月1日起实行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