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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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63
颗粒名称: 八、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452-456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人民委员会1960年3月10日公布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敬老院工作 暂行办法

内容

(长民陈字第156号,长春市人民委员会1960年3月10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敬老院是人民公社中群众集体生活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敬老院的目的是:为那些无子女、无依无靠的老人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使他们吃好、穿好、住好,愉快地度过晚年生活;并通过办好敬老院加强对所有社员的共产主义教育,提高广大社员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各人民公社都应当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办好一处或几处敬老院。
  第二条 各人民公社举办敬老院时,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加强政治思想领导,贯切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力量,坚持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建院或管理。敬老院由人民公社直接派专人领导,并经常研究解决办院中的各种困难。敬老院的规模应当由小到大,一般要在50人以上,以利配备专职干部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 各人民公社在举办和管理敬老院的工作中,都必须深入地贯彻“入院自愿,退院自由”和“以养为主”的方针。在组织老人入院和开展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中,都必须防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敬老院必须使老人享受丰衣足食、无忧无虑、精神愉快、心情舒畅的晚年幸福生活,使他们体验到党和国家的关怀,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公社的无比优越性。
  第二章 敬老对象
  第四条 凡属本公社的社员或居民,系劳动人民出身,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敬老对象:
  1.无子女,无依无靠,曾享受过社会“五保”待遇,年满60周岁的鳏寡老人和老年夫妇;
  2.无子女,无依无靠,未曾享受过社会“五保”待遇,但常年依靠社会救济维持生活的城镇或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的鳏寡老人和老年夫妇;
  3.无子有女,但其女确实无力扶养,年满60周岁的鳏寡老人和老年夫妇;
  4.凡合乎上述三款之一者,但因其患有传染病,县(区)可视情况建立一处或几处专门敬老院。人数过少不宜建院者,由人民公社继续给予“五保”待遇,妥善照顾。
  第五条 非劳动人民出身,伪官吏、地主、富农、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寺院道院中主宰人物等均不能视为敬老对象,对上述人员的家属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基本具备或完全具备第四条各款,但其本人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或长期从事迷信职业的亦不能吸收入院。
  第三章 入院手续
  第六条 凡属敬老对象,在入院以前必须提出正式申请,通过身体检查,证明其确实没有传染病或精神病后,经管理区提出意见,由公社批准方可入院。
  第七条 老人在入院以后,要就姓名、年龄、性别、家庭成分、个人出身、本人简历、主要社会关系、健康情况和入院携带财物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以便管理。
  第八条 如老人入院后感到生活不习惯,本人提出申请退院,经说服教育无效,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公社批准后,允许退院。
  第四章 财产处理
  第九条 老人入院以后,其私有房屋应动员老人自愿交公社统一使用,产权仍归其个人所有,但禁止出卖或出租,老人中途退院归其自用。
  第十条 老人入院时,对其生产和生活资料,应当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动员他们在自愿的情况下,随同本人一起入院。入院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公私兼顾的原则分别加以处理:
  1.敬老院和公社能使用上的大型生产、生活资料、耕畜和家畜、家禽等应合理作价,按入社处理,由敬老院或公社统一使用和饲养。此款用公积金支付,按规定逐年偿还。
  2.敬老院和公社使用不上而其本人也使用不着的柜箱等笨重生活资料,敬老院可采取登记上账的办法统一保管;本人自愿出卖,钱款仍归个人所有。中途退院由其带走,遇有病故归敬老院集体所有。
  3.老人入院需用的物品,如被服和其他小型生活资料,均归个人使用与保存。
  第五章 经费和供给标准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开办费、管理费、老人生活费、死亡埋葬费、服务人员(管理干部)工资和必要的生产投资,均由公社公益金支付。公社可将自己掌管公益金总数的5%用于举办敬老院;如果不足经公社党委批准,还可以在各管理区的公益金中统一筹集,但不得超过各管理区公益金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敬老院必须贯彻“以养为主”的方针,人民公社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社员生活水平制定出供给标准。此标准不能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并应随着公社生产的发展而逐渐提高。
  第十三条 灾社、穷社的敬老院,在经费开支方面确实有困难,民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辅助。此款由社会救济事业费中开支。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敬老院和院务管理委员会,在人民公社生活福利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公社和公社生活福利委员会请示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敬老院必须配备政治可靠,思想进步,有基层领导工作经验,年龄较大,能体贴老人,热心为老人服务的干部或荣复军人担任院长、副院长。
  第十六条 敬老院一律实行民主管理,以5~11人组成院务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院内的最高领导机构,有关院内重要事项均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敬老院院长、副院长为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当然主任、副主任委员,院长和副院长对全院和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处理院内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在老人中有威信,有办事能力,愿意为大家服务的老人担任。委员会要做好下列工作:
  1.院内生活福利事宜;
  2.院内的财务管理工作;
  3.组织老人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工作;
  4.组织老人开展文娱活动;
  5.组织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
  6.做好以四防为中心的保卫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通过选举产生,一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必要时召开全院大会随时改选。
  第二十条 敬老院应建立经费开支、卫生公约、四防公约、老人外出、亲友来院探望、老人入院和退院、老人档案和老人死亡报告等可行管理制度。
  第七章 卫生保健、文化娱乐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环境要整洁、优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十二条 老人的个人卫生尤为重要,被、褥、衣、裤等要适时地拆洗和更换。对传染病和重病患者,必须实行隔离,以贯彻防病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对那些偶患急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应通过当地卫生部门积极给予治疗。对那些久治不愈和原有的慢性老病,主要是在精神上给予体贴并给予可能的照顾,使老人感到温暖,有条件亦应给予治疗。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要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读报纸、听广播、看画报使老人了解国内外大事,逐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敬老院应当购置一些文娱用品,供他们晚年享乐。
  第八章 劳动生产
  第二十五条 为了丰富老人的晚年生活内容,增进其身心健康,可以组织他们饲养一些家畜、家禽,养蜂,喂兔,种植果树,经种菜园,从事编织等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
  第二十六条 老人参加生产不能过累,劳动时间不能过长,防止起早贪黑,绝不能单纯强调生产自给。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的生产收入公社不能上缴,主要用于本院必要的生产、集体福利事业及本院老人的生活开支。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老人穿得好,穿得暖,并适当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有零花钱,敬老院的生产收入应该根据老人们的团结互助、爱院如家、劳动态度等,本着好者多、次者少、每人都得一份的原则,采取领导掌握、民主评议的方法,通过津贴补助或奖励等形式把钱发给或奖给个人。但是,每人每年最多不能超过30~40元,等与等之间的差额应在1~2元以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老人们的债权、债务由他们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老人的死亡埋葬问题,一般由敬老院统一处理。如果病故以前有特殊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本地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管理办法或细则,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与中央和省的指示精神违背时,按上级指示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公社均应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随时上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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