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长春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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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61
颗粒名称: 六、长春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的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448-450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烈军属残废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的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生产合作社 优待

内容

(〔57〕长民字第524号,长春市人民
  委员会1957年5月29日公布)
  第一条 享受优待劳动日的范围和对象:
  1.烈士、现役军人、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直系家属丧失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者;
  2.对烈士、军人自幼尽过抚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而现在无依无靠并丧失与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者;
  3.革命残废军人因身体残废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者;
  4.复员军人由于长期患病不能参加生产,而生活困难者。
  现役军官家属不应享受优待劳动日,如个别家属生活实属困难,应取得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则予以适当优待。
  第二条 优待劳动日的标准和原则:
  1.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应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中等生活水平;
  2.优待劳动日分为两种:对全部丧失劳动力的给予全部优待劳动日,对缺乏劳动力的给予部分优待劳动日;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应与社员同样取得预分和决分;
  3.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按每户平均不足四分之一劳动力者,一般则不予评定自做劳动日,给予全部优待劳动日;对超过四分之一的劳动力者,则予以评定自做劳动日,优待按一般社员每户平均劳动力劳动不足部分,给予部分优待劳动日;评定自做劳动日不能评得过高,并应对他们的辅助劳动力、妇女劳动力在生产中要进行适当安排和照顾,到秋后由于他们努力劳动超过评定的自做劳动日,也不应减少已评定的优待劳动日数,以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条 计算优待劳动日的标准,以全社每户每人全年平均所得劳动日为标准;
  对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抚恤金、补助费和军人零星寄款以及他们的副业收入,均不应作为固定收入而扣除;
  由于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家庭人口多少不同,应以社每户平均人口为基础,采取对少于平均人口的予以递增,多于平均人口的予以递减的办法确定优待劳动日数。
  第四条 进行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方法步骤:
  1.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春耕前制定全年生产计划时,应把优待劳动日工作纳入进去,并评定到户;
  2.在年初评定优待劳动日时应先行调查做到心中有数,然后以生产队或几个生产队为单位召开有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评定,评定时填写《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登记表》;评定后要召开社管理委员会或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人民委员会批准,乡再汇总填写《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统计表》报区备案,区汇总报市;
  3.秋收时社应对优待劳动日工作进行一次普遍的复查,对应优待劳动日而没优待的,或优待偏低的,应立即予以追补,对优待偏高的应动员他们减少,错优待的应取消优待;对完不成自做劳动日的,如果是因为自做劳动日评得偏高或劳动力发生变化,则应增加优待劳动日数;
  社全年实际用工数超过春季生产计划数,评定优待劳动日数应随着实际用工数予以调整增加,春季用工数与实际用工数出入不大则可不予调整;需要调整时,社应经管理委员会讨论报乡批准,乡在决分后再填写《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统计表》报区,区汇总报市;
  4.在决分后,社应立即算清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所应领取的优待劳动日数,并帮助他们制定生活计划,填写领取优待劳动日卡片》,发给享受优待人;
  5.市、区、乡应及时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的部署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
  第五条 优待劳动日的经费,由乡自筹费中开支。在乡自筹费未拨下前,合作社应从社的纯收入中给予垫支,待乡自筹费缴齐后再由区拨社。
  第六条 优待劳动日确定后,如军人在当年上半年复员,则给予半年优待劳动日;在下半年复员,则给予一年优待劳动日。
  第七条 对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社应固定社员专人帮助他们担水、扒炕、抹墙、腌菜、修理房屋、侍弄菜地以及其他生活中的问题。对帮助他们的社员所出的工,由社义务工里扣出。对他们的拆洗、缝制衣服、被褥和其他零活等,可发动群众帮助,不按义务工扣除。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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