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长春市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子女入小学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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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60
颗粒名称: 五、长春市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子女入小学补助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446-448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子女入小学补助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烈士子女 小学补助

内容

(〔55〕长民字第489号,长春市人民委员会1955年4月29日公布)
  一、为适当解决贫苦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以下简称烈士、军人)子女的入学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内优财(53)字第806号通知为规定“烈军属实物补助费及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使用办法”第二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家住本市之烈士、军人子女及依靠其生活之16岁以下的弟妹在小学读书,因生活困难,无力学习者,得依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助。补助方法如下:
  (一)学生家庭无劳动力,亦无任何经济来源或只有极少临时性收入,其全部生活均需政府补助者,在城市的学生每人每月按3元5角补助;在农村的学生每人每月按2元5角补助。
  (二)学生家庭只有从事轻微的劳动能力,收入少,其生活的主要部分仍需政府补助者,在城市的学生每人每月按3元补助,在农村的学生每人每月按2元补助。
  (三)无依靠的烈士遗孤或因军人参军其子女、弟妹无人抚养在学校学习者,每人每月可补助10元至15元(包括衣、食、宿费)。
  (四)学生的其他家长在职工作,因家庭人口多,不能维持生活,致影响学习者原则应由本单位解决。学生的其他家长从事临时工、季节工和其他职业,因劳动力少、弱,家庭人口多,或因劳动力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者,得酌情补助,但补助不能超过(一)(二)两项规定之标准。
  三、合于第二条各项规定之一者,由学生家庭填写《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申请书》,经街道军属代表盖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村人民委员会审查证明属实,报所在学校(如系烈士遗孤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填写报学校)。
  四、各学校根据所报《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申请书》进行复核,按学期向区人民政府造报预算。由区民政股、文教股批准,在优抚事业费项下开支。
  五、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使用范围:
  (一)该项费用只限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用于购置书籍、纸张、铅笔,以及学生本身用之鞋、帽、衬衣、衬裤和文娱费等。学校应监督其使用,不得他用。
  (二)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将其鞋、帽、衬衣、衬裤等费用发给其本人;其余书籍、纸张、笔和文娱费按实需扣除,由学校掌握支配,或全部费用统由学校掌握支配。
  (三)学校应经常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国家对烈士、军人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四)发放补助费时,应注意防止偏私或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六、学生中途转学,学校应将学生家庭生活情况及补助数量、补助截止日期,介绍其转入学校。
  七、由各学校事务员兼办此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学期末检查各学校执行情况并上报民政局和教育局。
  八,前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发有关烈士、军人子女就学问题的规定、通知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依本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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