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春市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及省《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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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57
颗粒名称: 二、长春市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及省《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实施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442-444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及省《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战勤动员 实施办法

内容

(长密字第17号、吉民民字第5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1951年2月20日制定,吉林省人民政府1951年3月31日批准)
  第一条 根据省府《执行〈东北区战勤动员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府规定第一项,由民政局负责吸收有关单位参加组织工作组,先将应出勤之男子进行登记,弄清应负勤人数,掌握材料。登记办法重点放在私营企业及街道,有行业组织者按行业登记,无行业组织者在街道进行登记。
  第三条 根据省府规定第二项关于城市无劳动力服勤之具体规定,在本市按以下办法实施:
  1.国公营工厂之职工,主要以提高工作效率,发动爱国主义竞赛办法执行之,按省规定办法必须由行政负责协同市工会协议批准后,始得组织献工。
  2.党政机关及群众团体,公营企业脱离生产人员及学校教职员、学生,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以组织在社会义务劳动办法执行之。
  3.私营企业职工及私营工商业之职工,按行业由工会进行宣传教育,按行业登记。发工资时由该职工服务之企业及工商业之会计部门,于发放工薪时扣留应缴之战勤费,汇总后二日内向税务局缴纳之。
  4.一般市民应负战勤之男子及无机关行业团体证明之公教人员,各企业职工、工商业者,均由区公所协同派出所按街登记。凡应负担之战勤费,由居民组长按季(或按月)征收之。汇总后二日内向该地区公所缴纳之,区公所汇总后交税务局统一交银行。必须出勤时,由民政局及区公所出资雇佣有劳动力者服勤,但事先必须组织好,以备急需,并经常进行教育。
  5.凡符合于服勤规定并健康者的女劳动力,由区公所、妇联组织参加絮行及洗衣队等劳动,免征战勤费,但事先必须进行登记和组织好。
  6.凡城市中私营医生、护士、司机,各种科学技术人员,按国家需要均有应负勤义务。被征服勤者按国家薪资支付之,但在未被征调前,应以每月一天全部薪资所得,由税务局征收战勤费。
  7.城市之私营建筑业、被服加工业或修建业及建筑合作社及其职工,如为国家加工或修建者,经建设局批准,得以其利润大小,由市府批准可酌情减去一部或全部战勤费。
  8.凡属公私营企业职工之家属及公教人员家属人口众多生活困难者,城市中失业市民生活确属困难无力负担者,须经民主评议由区公所审查批准后,可酌情减去一部或全部战勤费。
  9.复员之荣誉军人及城市中之贫困烈军属(限直系家属),经区公所审查批准者,其战勤费得减免之。
  10.城市之交通工具,私人载重汽车、胶轮车、马车,如战勤需用时,得按国家需要由市府按合理价格征雇之。如有损失按省府规定赔偿。
  11.根据省府规定,在工商业者之所得税中附加百分之五,行商及摊贩按税额附加百分之三,以解决城市马车征雇费用,及补助出勤民工家属生活困难与优待城市烈军属之用。所得税附加及税额附加,一律按季度由税务局征收。
  12.市民及私营企业职工缴纳战勤费,是其应尽的义务,要根据省府规定按月征收之。
  第四条 农村凡合格之男女劳动力(包括地富在内),均有服勤之义务。女劳动力根据需要,参加絮行拆洗衣服。男劳动力服勤办法,应按劳动力多寡,结合政治动员,通过人民代表会议之讨论与民主评议,依次编号,排成出勤先后次序。不得按地亩或家庭生活状况来分配民工。对出勤民工可采取下列办法补助:
  1.对出勤之民工,在出勤期间,其家属可按军属待遇。
  2.民工出勤后,以村为单位实行代耕、助耕或包耕办法,保证把地种上、种好。对家庭只有一个劳动力而出勤者,亦在生产上、生活上给予帮助,如打柴、挑水、扒炕、抹墙等。由本人所出战勤工数中扣除所补之忙工、零工工数,才算本人出勤工数,战勤工与战勤工,应互相抵补。各区村应很好掌握,战勤工应负担均衡合理,如有出勤者超过应补之工数,应在互相出勤中抵消或由以后其应出之战勤工中抵减,不得在战勤费之外再派粮款,加重群众负担。
  3.为了鼓励农民添车买马,有利于生产,农村车马一律用征雇办法出勤。事先按车马多少编号,依次轮流出勤,以免影响生产。车马在出勤前经过评议,按车马质量合理估价,如因战争遭受不可抗拒之损失时,而有县团以上之部队机关证明,可由战勤费中支款赔偿。
  4.关于车马征雇费,根据省府规定执行。
  5.为了筹措车马之征雇费及民工担架之装备费,得以区为单位按公粮征收百分之六,其中粮征三分之二,款征三分之一。郊区距离市近,不再征收运输粮费,但各区必须以村为单位,组织运送保证入仓。
  6.农村区级党政机关脱离生产之工作人员,村小学教员,村合作社编制以
  内经登记批准之工作人员,除调赴前方担负战勤工作者外,均不负担民工勤务,可参加后方临时性勤务和组织社会义务劳动。为了鼓励村合作社之发展,农村社不负担战勤费,合作社车马不负战勤,但区社以两辆为限,村社以一辆为限。
  第五条 关于战勤费征收时间及征雇费问题。
  1.1950年所编成之担架(学校、机关不在内),自1951年1月开始计算,凡已出勤者按每人每月应负勤工数折算,超过者给予征雇费,不足者补征战勤费,未出勤者一律征收战勤费。
  2.农村应负之战勤费、工商所得税之附加、行商摊贩税额之附加及一般市民应征之战勤费,均自1951年4月开始征收之。
  第六条 市郊区农村及市内区农村部分另行规定办法执行之。
  第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不适当处,得由本府修正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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