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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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5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职能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373-37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民政管理职能的情况,长春解放初期,市社会局作为市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全市的多方面管理工作,主要有救生埋死,收容安置国民党散兵游勇;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拥军优属,支援前线;废除保甲,民主建政;干部管理;动员群众参加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开展民事调解等工作。
关键词: 民政机构 长春市 管理职能

内容

长春解放初期,市社会局作为市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全市的多方面管理工作,主要有救生埋死,收容安置国民党散兵游勇;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拥军优属,支援前线;废除保甲,民主建政;干部管理;动员群众参加土地改革和农业生产;开展民事调解等工作。1949年2月市社会局改为市民政局,同年7月民事调解工作移交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民政局主管的工作有:行政人员的调动、调整,干部的任免、教育训练;政权建设;行政区划;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社团登记;民族、宗教事务;战勤、优抚;复员安置;移民安置;救灾救济;收容遣送;游民、妓女改造;禁烟禁毒;农业生产管理;私人房地产与城市营建用地管理等。其后,随着一些新机构的建立,民政部门的业务有所调整。1949年11月,将地政和房产管理移交市房地产管理处。1951年1月5日,将农业工作移交市农业处。同年6月5日,将干部工作移交市人事局。同年8月10日,又将宗教事务工作移交市宗教事务处。
  1953年10月后,市民政局主管的业务有: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复员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民族;外侨;国籍;寺庙、社团登记;婚姻登记;民工动员;移民安置;游民改造等。1954年11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应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工作任务,市民政局的业务范围因此主要为两方面,一是优抚、复员安置工作,包括对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的抚恤;检评伤残等级;搜集整理革命烈士史料,褒扬烈士;接收安置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退休军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管理;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二是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包括对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核实灾情;审定和发放救灾款;组织生产自救、交流救灾经验;救济城乡社会困难户;收容教养城镇孤老残幼、流浪儿童;收容疗养城镇“三无”精神病人;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此外,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还承担了政府交办的选举、行政区划、婚姻、殡葬、华侨等方面的事务。根据管理体制的变化,1954年1月10日,将民族工作移交市政府办公室民族事务科。同年4月,将寺庙工作移交市宗教事务处。1955年3月,将政权建设工作移交市政府办公厅区政科。1956年,将国籍工作移交市公安局外事科。1958年,将移民工作移交市农林局。1964年,将华侨工作移交市华侨事务处。
  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的各级民政机构一度被取消,市民政局所属的6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也被移交给其他部门。
  1978年2月国家民政部建立后,长春市的各级民政机构得以重建和逐步加强。1978年9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将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和职能确定为: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从1979年下半年起,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还承担了县、社两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事务。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基层政权建设又被列为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83年4月,按照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为“三个一部分”,即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包括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包括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包括行政区划、社会团体、收容遣送、殡葬、婚姻等管理工作。总起来说,新时期民政部门的“三个一部分”任务,包括了10类近40项具体职责,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主要职能部门,是整个社会运行中的重要稳定机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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