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禁烟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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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禁烟禁毒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360-3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840年至1952年长春市禁烟禁毒的情况,旧中国的长春历届政府虽多有禁烟机构,如长春戒烟所、长春商埠禁烟事务所、长春临时禁烟会、长春县禁烟调验所、长春县吗啡疗养所、长春禁烟善后所、长春市禁烟协会等,并采取注册登记、连户具结、集中戒疗等方法,但收效甚微。
关键词: 社会改造 长春市 禁烟禁毒

内容

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西方殖民主义者行销中国的大量鸦片,由沿海逐渐流向内地,长春市吸食者增多,出现了专营鸦片的烟馆业。这些烟馆有官办的,有日本人办的,还有官准立案的群众团体及个人办的。全市吸食鸦片者数以万计。
  旧中国的长春历届政府虽多有禁烟机构,如长春戒烟所、长春商埠禁烟事务所、长春临时禁烟会、长春县禁烟调验所、长春县吗啡疗养所、长春禁烟善后所、长春市禁烟协会等,并采取注册登记、连户具结、集中戒疗等方法,但收效甚微。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彻底肃清帝国主义和反动统治者遗留下来的毒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即明令严禁吸毒、运毒和贩卖毒品。根据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严禁鸦片烟毒通令》及东北人民政府制定的《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方案》,长春市由民政、公安、司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了禁烟禁毒委员会。由民政部门负组织责任;查禁烟毒之权属公安部门;处罪之权属司法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拘捕或受理烟毒犯,并连同烟毒品及用具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当时,由于没有能够有系统、有准备地进行思想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帝国主义毒害中国人民的罪恶阴谋认识不足,没有积极行动起来参加禁烟斗争,直到1952年初长春市的烟毒尚未根本肃清。
  1952年4月,在总结前段肃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市开始大力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内外配合开展肃毒运动。这段时间,共召开各种形式的宣传会21949次,受教育群众达1401730人次;按长春市当时52万人口计算,成人平均受到3次以上的教育。从而,激发起群众对烟毒的仇恨,掀起了揭发检举热潮,共收到群众检举材料3222件,有的毒贩子被当场公开揭发。在肃毒运动中,贯彻“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方针,拒不坦白者从严,一般贩毒者从宽。凡自动真诚坦白,交清毒品、毒具,或有检举立功表现者,不管其吸毒数量多少,情节轻重,从宽处理,重者减,轻者免。如拒不坦白,也不交出毒品,毫无悔改表现,甚至企图隐瞒,抗拒破坏禁烟禁毒运动者,一律加重处分。市公安部门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三批捕办烟犯218名。经吉林省公安厅批准的大犯、惯犯148名,其中判处死刑1名、死缓2名、3至15年徒刑25名,交由群众管制者120名。自首登记者486名,共分别处理704人。收缴烟土160两、烟料25两、吗啡原料150克、吗啡354克、海洛因72.5克,其他制毒、吸毒器具多件。长春市的禁烟禁毒运动历时5个月,到1952年9月,终于割除了帝国主义及封建残余遗留下来的“毒瘤”。
  长春市所辖5县(市)贩卖鸦片者也早已有之,种植罂粟吸食者为数不少。据《榆树县志》记载,清宣统元年(1909年)至民国初,县内设有鸦片专卖局、戒烟所、禁烟善后会等机构,名曰戒烟,实则是除私人贩卖鸦片外,还有官办专卖机构。1932年伪满政权颁布《鸦片专卖法》,县设管烟所,对吸烟成瘾者登记,发给《吸烟通帐》,按时限量供应鸦片。1936年,榆树县2557人(女320人)有《吸烟通帐》,无证吸毒者2281人(女34人)。到1939年,全县设有18处管烟所兼售吗啡、海洛因,有《吸烟通帐》者4331人,年销售鸦片4347888份;无《吸烟通帐》者超过有帐人数,私人贩卖鸦片、吗啡等人数更多。在沦陷时期,双阳县县城设3处烟馆,外乡有7处,吸毒者306人。解放后,各县人民政府均采取果断措施开展禁毒运动,收缴、销毁烟具和毒品,禁止私种罂粟,严惩贩运毒品的人犯,对吸毒者或教育或医治,彻底根除了吸毒陋习。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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