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取缔娼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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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取缔娼妓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358-3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32年至1986年长春市取缔娼妓的情况。
关键词: 社会改造 长春市 取缔娼妓

内容

长春自开埠以来,由天津等地来长开设的妓馆日渐增多。1932年全市已发展到100余家,妓女达2000余名。其中有日本人经营的31家,朝鲜人经营的21家。这些妓馆多分布在头道沟、平康里和西五马路。中国人经营的妓馆在头道沟一带,共有29家。1936年,在伊通河西侧、桃园路北、东门路以南,建起占地3.42公顷、有965个房间的两幢四合院,成为烟花女子卖淫的聚集地,取名“欢乐地”,又称“东西圈”。这里的妓馆,都是由平康里、新市场、塘子胡同等处的零散妓馆合并来的,最多时达119家,妓女800余名。1945年“九三”胜利后,头道沟、西五马路等处的妓馆相继废业,仅存“欢乐地”一处,1947年尚有妓女400余名。长春解放前夕一度衰落,妓女不足30名。长春解放后,又有从吉林、哈尔滨等地流来及出卡哨后返回的妓女,多时达254名。到1950年春,长春市还有妓馆42家,妓女211名。
  娼妓存在危害极大,清代末期、民国时期和沦陷时期,长春地方当局均采取禁娼措施。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由公共资助,开办济良所。民国时期,将济良所改为官办,隶属警察第四署,专门收容无宗亲可依的妇女及妓女。1930年3月28日,奉吉林省民政厅令饬,对娼妓除济良所收容教养外,施行掣签递减、雏妓禁发许可证以及被拐诱的妇女不准为娼等办法,以求达到禁减的意图。长春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于1937年12月,借废除治外法权之机,颁发了《妓馆妓女取缔规则》,使伪满铁附属地和附属地以外零散的2000余名妓女从明娼转为暗娼。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限制、缩小、取缔”的循序渐进方法,终于使娼妓这一旧社会遗留的“毒瘤”得以医治。1949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妓馆暂时管制办法》,在桃园路“西圈”成立检梅所,由市卫生局派医生、护士定期对妓女进行检梅,发现有“花柳病”即性病及时治疗,并令其本人停止营业,以防“花柳病”蔓延。同时,组成妓女学习委员会,由人民政府派人领导学习政治与文化,启发她们认识旧社会给自己带来的灾难及业主对她们的压迫和剥削,提高政治觉悟。在这个基础上,各妓馆推选妓女代表与业主组成职业工厂筹备委员会,进行储金集资,作为转业所需资金。
  1951年12月25日,长春市第三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关于查封妓馆的决议》,指出“妓馆是旧统治者摧残与侮辱妇女的野蛮制度残余,妓馆是老板、领家等极尽其能的狠毒压迫妓女,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极大。本次会议根据全市各界人民的要求,决定立即查封一切妓馆,解放全部妓女,给予学习改造使之走向新生。对剥削压榨妓女之业主、领家,按其罪恶分别惩处,以安定社会秩序”。根据上述决议,由市民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了妓女处理委员会,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并制定了《妓女处理办法》:(1)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除妇女痛苦,取缔妓馆,改造妓女,使之参加生产,走向新生。(2)成立妓馆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进行步骤。(3)查封长春市所有妓馆,取消“欢乐地”名称。(4)被没收之业主、老鸨财产,充作改造安置妓女经费。(5)妓女、业主储金50%用作治梅戒烟,50%用作安置妓女。(6)新生妇女习艺所集中所有明娼暗娼,加以思想教育,劳动改造,治梅戒烟。(7)妓馆业主、老板按罪恶大小分别处理。(8)妓女改造后,有结婚对象者,协助结婚;有家者,发给路费回家;无家可归无偶可配者,组织其学艺,从事劳动生产谋生自立。
  依据《妓女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长春市建立了查封妓馆行动指挥部,抽调干部33名、武装警卫296名,由行动指挥部统一指挥,在《决议》公布的当日下午,查封了长春市所有的49家妓馆,逮捕6名罪恶较大的业主。其他业主和从业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听候处理。剩余的42名妓女强行送往新生妇女习艺所参加学习,接受改造。嫖客经问讯后准其回家。妓馆财产分别清点,登记造册,除个别的集中保管外,其他均责成本人保管,听候处理。至此,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妓馆业在长春市全部废除。
  对妓女的改造教育工作,采取思想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位于大经路(今郊区公安分局后院)的新生妇女习艺所,自1951年11月17日开始,前后三批共收容118名妓女。其中前两批都是经宣传教育,自动放弃旧业参加学习的,最后一批42名则是查封妓馆时强行入所的。习艺所学员在所以政治学习为主,兼学文化,并参加简单的劳动以锻炼劳动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习艺所对94名梅毒患者、5名淋病患者,进行了11个月的治疗,全部治愈。对44名吸食鸦片者,戒除了烟瘾。
  1952年11月30日,在新生妇女习艺所参加集训的118名学员,除混入学员队伍有罪恶的2名掌班被检举法办、2名病重死亡、3名潜逃外,其他都结束学习,各得其所。有家愿归者,资助路费准其回家;有丈夫愿团聚者,经调查核实,准其与丈夫生产度日;有对象或欲觅偶者,习艺所搭桥,为之建立新的家庭;愿参加工作者介绍职业,绝大部分分配到夹皮沟金矿、桦甸金矿和市内一些工厂。据两个金矿统计,分配当手选工的17人,做电话交换机守机员的3人,当护士的3人,做营业员的4人,还有3人去文化馆、6人到食堂。她们获得新生后,纷纷写信给人民政府,表达感激之情。
  1952年4月21日,长春市在人民公园(今儿童公园)音乐堂召开有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对长期剥削摧残妓女的35名业主、鸨子,根据罪恶轻重分别作出判决。罪大恶极的孙笑影、王占元、高向阳被判处死刑;其他则分别处以无期、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东西圈”的965间房舍,全部收归国有。经过1980年、1986年的相继改造,东圈建成6幢6层、西圈建成9幢7层的居民楼,成为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的新型住宅区。
  长春市所辖5县(市)的妓馆为数不多,主要集中在县城内。榆树县在沦陷时期有两处妓院,妓女29人。双阳县有两处妓院。解放后,这些妓院有的自行废业,妓女另谋职业;有的被政府强行取缔,妓女或回家与配偶团聚,或觅偶成家立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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