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社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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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42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社会改造
分类号: D632
页数: 8
页码: 357-364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民政社会改造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资遣散兵游勇、取缔娼妓、禁烟禁毒、改造迷信职业者、改造游民等。
关键词: 社会改造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解放初期,为了医治战争创伤,铲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毒根,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了资遣国民党散兵游勇、改造游民、取缔妓女、禁绝烟毒、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改造工作。经过短短几年的努力,荡涤了旧社会的污泥浊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节 资遣散兵游勇
  1948年10月22日,长春市成立了解放官兵招待处,并设解放团一处,专门收容散布在市内各处放下武器的国民党军队官兵。解放官兵招待处认真执行人民解放军的宽大优待政策,对被收容的国民党军队将、校、尉各级军官和士兵,分别根据解放军供给标准供给食宿。彷徨街头及散留在各地的国民党军队官兵,纷纷前来报名登记。解放官兵招待处成立不到10天,收容工作基本结束,共收容放下武器的国民党军队官兵24000人。
  1949年1月24日,开始发给足够路费,遣送被收容的散兵游勇返回原籍。同年5月6日,长春市政府转发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遣送回籍之蒋军官兵处理办法的通令》,并制定了适当安置,给予自新谋生之路,发挥其生产能力勿使其到处流浪,以确保治安、稳定社会秩序五条处理办法。按照这个精神,长春市就地安置国民党军队官兵1676人,他们都很感激中国共产党的宽大政策以及生活上给予的优待。
  第二节 取缔娼妓
  长春自开埠以来,由天津等地来长开设的妓馆日渐增多。1932年全市已发展到100余家,妓女达2000余名。其中有日本人经营的31家,朝鲜人经营的21家。这些妓馆多分布在头道沟、平康里和西五马路。中国人经营的妓馆在头道沟一带,共有29家。1936年,在伊通河西侧、桃园路北、东门路以南,建起占地3.42公顷、有965个房间的两幢四合院,成为烟花女子卖淫的聚集地,取名“欢乐地”,又称“东西圈”。这里的妓馆,都是由平康里、新市场、塘子胡同等处的零散妓馆合并来的,最多时达119家,妓女800余名。1945年“九三”胜利后,头道沟、西五马路等处的妓馆相继废业,仅存“欢乐地”一处,1947年尚有妓女400余名。长春解放前夕一度衰落,妓女不足30名。长春解放后,又有从吉林、哈尔滨等地流来及出卡哨后返回的妓女,多时达254名。到1950年春,长春市还有妓馆42家,妓女211名。
  娼妓存在危害极大,清代末期、民国时期和沦陷时期,长春地方当局均采取禁娼措施。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由公共资助,开办济良所。民国时期,将济良所改为官办,隶属警察第四署,专门收容无宗亲可依的妇女及妓女。1930年3月28日,奉吉林省民政厅令饬,对娼妓除济良所收容教养外,施行掣签递减、雏妓禁发许可证以及被拐诱的妇女不准为娼等办法,以求达到禁减的意图。长春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于1937年12月,借废除治外法权之机,颁发了《妓馆妓女取缔规则》,使伪满铁附属地和附属地以外零散的2000余名妓女从明娼转为暗娼。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限制、缩小、取缔”的循序渐进方法,终于使娼妓这一旧社会遗留的“毒瘤”得以医治。1949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妓馆暂时管制办法》,在桃园路“西圈”成立检梅所,由市卫生局派医生、护士定期对妓女进行检梅,发现有“花柳病”即性病及时治疗,并令其本人停止营业,以防“花柳病”蔓延。同时,组成妓女学习委员会,由人民政府派人领导学习政治与文化,启发她们认识旧社会给自己带来的灾难及业主对她们的压迫和剥削,提高政治觉悟。在这个基础上,各妓馆推选妓女代表与业主组成职业工厂筹备委员会,进行储金集资,作为转业所需资金。
  1951年12月25日,长春市第三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出《关于查封妓馆的决议》,指出“妓馆是旧统治者摧残与侮辱妇女的野蛮制度残余,妓馆是老板、领家等极尽其能的狠毒压迫妓女,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极大。本次会议根据全市各界人民的要求,决定立即查封一切妓馆,解放全部妓女,给予学习改造使之走向新生。对剥削压榨妓女之业主、领家,按其罪恶分别惩处,以安定社会秩序”。根据上述决议,由市民政局、公安局、人民法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了妓女处理委员会,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并制定了《妓女处理办法》:(1)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除妇女痛苦,取缔妓馆,改造妓女,使之参加生产,走向新生。(2)成立妓馆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具体进行步骤。(3)查封长春市所有妓馆,取消“欢乐地”名称。(4)被没收之业主、老鸨财产,充作改造安置妓女经费。(5)妓女、业主储金50%用作治梅戒烟,50%用作安置妓女。(6)新生妇女习艺所集中所有明娼暗娼,加以思想教育,劳动改造,治梅戒烟。(7)妓馆业主、老板按罪恶大小分别处理。(8)妓女改造后,有结婚对象者,协助结婚;有家者,发给路费回家;无家可归无偶可配者,组织其学艺,从事劳动生产谋生自立。
  依据《妓女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长春市建立了查封妓馆行动指挥部,抽调干部33名、武装警卫296名,由行动指挥部统一指挥,在《决议》公布的当日下午,查封了长春市所有的49家妓馆,逮捕6名罪恶较大的业主。其他业主和从业人员一律进行登记,听候处理。剩余的42名妓女强行送往新生妇女习艺所参加学习,接受改造。嫖客经问讯后准其回家。妓馆财产分别清点,登记造册,除个别的集中保管外,其他均责成本人保管,听候处理。至此,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妓馆业在长春市全部废除。
  对妓女的改造教育工作,采取思想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位于大经路(今郊区公安分局后院)的新生妇女习艺所,自1951年11月17日开始,前后三批共收容118名妓女。其中前两批都是经宣传教育,自动放弃旧业参加学习的,最后一批42名则是查封妓馆时强行入所的。习艺所学员在所以政治学习为主,兼学文化,并参加简单的劳动以锻炼劳动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习艺所对94名梅毒患者、5名淋病患者,进行了11个月的治疗,全部治愈。对44名吸食鸦片者,戒除了烟瘾。
  1952年11月30日,在新生妇女习艺所参加集训的118名学员,除混入学员队伍有罪恶的2名掌班被检举法办、2名病重死亡、3名潜逃外,其他都结束学习,各得其所。有家愿归者,资助路费准其回家;有丈夫愿团聚者,经调查核实,准其与丈夫生产度日;有对象或欲觅偶者,习艺所搭桥,为之建立新的家庭;愿参加工作者介绍职业,绝大部分分配到夹皮沟金矿、桦甸金矿和市内一些工厂。据两个金矿统计,分配当手选工的17人,做电话交换机守机员的3人,当护士的3人,做营业员的4人,还有3人去文化馆、6人到食堂。她们获得新生后,纷纷写信给人民政府,表达感激之情。
  1952年4月21日,长春市在人民公园(今儿童公园)音乐堂召开有万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对长期剥削摧残妓女的35名业主、鸨子,根据罪恶轻重分别作出判决。罪大恶极的孙笑影、王占元、高向阳被判处死刑;其他则分别处以无期、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东西圈”的965间房舍,全部收归国有。经过1980年、1986年的相继改造,东圈建成6幢6层、西圈建成9幢7层的居民楼,成为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的新型住宅区。
  长春市所辖5县(市)的妓馆为数不多,主要集中在县城内。榆树县在沦陷时期有两处妓院,妓女29人。双阳县有两处妓院。解放后,这些妓院有的自行废业,妓女另谋职业;有的被政府强行取缔,妓女或回家与配偶团聚,或觅偶成家立业。
  第三节 禁烟禁毒
  1840年鸦片战争前后,西方殖民主义者行销中国的大量鸦片,由沿海逐渐流向内地,长春市吸食者增多,出现了专营鸦片的烟馆业。这些烟馆有官办的,有日本人办的,还有官准立案的群众团体及个人办的。全市吸食鸦片者数以万计。
  旧中国的长春历届政府虽多有禁烟机构,如长春戒烟所、长春商埠禁烟事务所、长春临时禁烟会、长春县禁烟调验所、长春县吗啡疗养所、长春禁烟善后所、长春市禁烟协会等,并采取注册登记、连户具结、集中戒疗等方法,但收效甚微。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彻底肃清帝国主义和反动统治者遗留下来的毒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即明令严禁吸毒、运毒和贩卖毒品。根据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严禁鸦片烟毒通令》及东北人民政府制定的《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方案》,长春市由民政、公安、司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了禁烟禁毒委员会。由民政部门负组织责任;查禁烟毒之权属公安部门;处罪之权属司法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拘捕或受理烟毒犯,并连同烟毒品及用具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当时,由于没有能够有系统、有准备地进行思想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帝国主义毒害中国人民的罪恶阴谋认识不足,没有积极行动起来参加禁烟斗争,直到1952年初长春市的烟毒尚未根本肃清。
  1952年4月,在总结前段肃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市开始大力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内外配合开展肃毒运动。这段时间,共召开各种形式的宣传会21949次,受教育群众达1401730人次;按长春市当时52万人口计算,成人平均受到3次以上的教育。从而,激发起群众对烟毒的仇恨,掀起了揭发检举热潮,共收到群众检举材料3222件,有的毒贩子被当场公开揭发。在肃毒运动中,贯彻“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方针,拒不坦白者从严,一般贩毒者从宽。凡自动真诚坦白,交清毒品、毒具,或有检举立功表现者,不管其吸毒数量多少,情节轻重,从宽处理,重者减,轻者免。如拒不坦白,也不交出毒品,毫无悔改表现,甚至企图隐瞒,抗拒破坏禁烟禁毒运动者,一律加重处分。市公安部门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三批捕办烟犯218名。经吉林省公安厅批准的大犯、惯犯148名,其中判处死刑1名、死缓2名、3至15年徒刑25名,交由群众管制者120名。自首登记者486名,共分别处理704人。收缴烟土160两、烟料25两、吗啡原料150克、吗啡354克、海洛因72.5克,其他制毒、吸毒器具多件。长春市的禁烟禁毒运动历时5个月,到1952年9月,终于割除了帝国主义及封建残余遗留下来的“毒瘤”。
  长春市所辖5县(市)贩卖鸦片者也早已有之,种植罂粟吸食者为数不少。据《榆树县志》记载,清宣统元年(1909年)至民国初,县内设有鸦片专卖局、戒烟所、禁烟善后会等机构,名曰戒烟,实则是除私人贩卖鸦片外,还有官办专卖机构。1932年伪满政权颁布《鸦片专卖法》,县设管烟所,对吸烟成瘾者登记,发给《吸烟通帐》,按时限量供应鸦片。1936年,榆树县2557人(女320人)有《吸烟通帐》,无证吸毒者2281人(女34人)。到1939年,全县设有18处管烟所兼售吗啡、海洛因,有《吸烟通帐》者4331人,年销售鸦片4347888份;无《吸烟通帐》者超过有帐人数,私人贩卖鸦片、吗啡等人数更多。在沦陷时期,双阳县县城设3处烟馆,外乡有7处,吸毒者306人。解放后,各县人民政府均采取果断措施开展禁毒运动,收缴、销毁烟具和毒品,禁止私种罂粟,严惩贩运毒品的人犯,对吸毒者或教育或医治,彻底根除了吸毒陋习。
  第四节 改造迷信职业者
  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有部分受旧思想毒害较深,专以占卜为业的人仍摆摊设点,欺骗群众。据1950年4月统计,全市有占卜业主104人。长春市各区人民代表会议及广大人民群众多次要求取缔这一职业,公安部门也一再宣传动员,使绝大部分占卜业主放弃旧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有少数封建迷信思想浓厚的顽固分子,仍坚持以占卜为业。为破除迷信,教育改造本人,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53年7月开始,将19名占卜业主集中学习,进行教育改造,启发他们自我觉悟,同占卜业决裂。然后,依据具体情况作了不同处理。对有劳动能力自愿转业者,由劳动部门介绍安置工作;对自愿放弃旧业的年老体弱独身者,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或收养;对长期从事该业,拒绝教育不愿改行求职者,由公安部门处理。截止1953年9月,全市对迷信职业者的改造工作基本结束。
  第五节 改造游民
  长春市的游民由来已久,多系破产农民、失业工人、散兵游勇以及惯于乞讨、过着寄生生活的街头流浪者。历届政府对这些人都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乃至设置专门机构,进行收容教育改造。
  清代末期,创办了长春教养所。民国时期,先后成立济良所、长春警察厅贫民收容所和长春县教养工厂。东北沦陷时期,又设立“新京特别市”简易宿泊所等,以图改造游民不劳而食的恶习,但都没有多大成效。
  长春解放后,长春市民政局设立乞民收容所,自1949年11月3日开始至次年2月,共收容游民484名,占当时全市人口的1.2‰。这些游民入所后,建立管理委员会,采取自己管理自己的方针。他们按老、幼、男、女和身体状况划分小组,组长由民主选举或所里选择较好的人员充任。对衣着困难者,给予多方照顾,共发放棉衣145套、棉帽70顶、大衣11件、棉被47床、毛毯124条、棉鞋126双、袜子50双。免费为被收容的游民治病。针对游民“要上三年饭,给个皇帝都不干”的懒惰思想,除进行普通政治常识教育,宣讲人民政府对他们的政策外,主要进行“劳动光荣”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当乞丐是可耻的,以便树立劳动观念,达到自食其力的目的。
  长春市乞民收容所对第一批484名收容人员的教育改造,于1950年2月28日结束。对家居外地者,资助路费遣送回原籍参加生产;对家居本市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介绍就业;对无家可归者,送往市救济院安置,使他们各得其所。
  1951年,撤销乞民收容所,将收容改造游民工作交由长春市生产教养院管理。这个院把行政机构的管理组织,改变为适应生产教养的组织形式,变单纯恩赐救济为收容安置。实施生产教养方针,彻底改造游民懒惰、乞讨、偷窃的寄生生活恶习,使他们树立劳动光荣,自食其力的思想。对游民当中有劳动能力的,送安置农场;对具有半劳动能力的,送麻袋工厂;对学龄期的孤儿,送劳动小学,接受正规初级文化教育;对老弱病残者,送生产教养院老残部收养。
  1956年,长春市又开展了第二批较大规模的游民收容处理工作。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央“认真审查,公开宣传,依靠群众,说服动员”的方针,各区由公安、民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并由区长任组长。经审查批准收容的94人,从公布的情况看,长春区数字较大,尤以输血为生的流窜分子较多;南关区次之,但暗娼较多。这些人经教育改造后,多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六节 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
  解放初期,长春市收容遣送对象主要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灾民、难民和游民。收容遣送这些人员,对医治战争创伤改变长春城市面貌,支援工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因部分地区受灾,有少数灾民流入长春市,加上当时户口控制不严,也有不少农民盲目流入城市寻找工作。通过收容遣送使这些人回乡生产,既整顿了社会治安,又支援了农业生产。
  在遭受自然灾害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收容对象主要是灾民。他们大批流入长春市,1960年达到高峰。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全民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压缩城市流动人口,加强农业第一线的指示,国家内务部于1960年11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同时颁发了《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长春市因此成立收容遣送站6个,其中市级1个,县级5个,专门收容流入城市、衣食无着的农民和城市中流浪街头、生活无着者。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随着全国经济形势的日益好转,外流人员大大减少。但是,社会上还有一些屡遣屡返的长期流浪乞讨人员,其中有的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有的流浪成性,好逸恶劳;有的虽然有家,但有实际困难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回家。这些人成为该时期的主要收容对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收容工作无人问津,遣送也难以落实,整个收容遣送工作处于混乱停滞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迅速发展。这一时期收容的对象主要为: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者,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者,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者。其中,真正属于因灾或因生活困难而流浪的只占20%左右,其余的人多为游手好闲的懒汉和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的人。此外,还有部分家庭管理不严而外流或被遗弃的精神病人、痴呆人员和顽劣儿童等。全市的各级收容遣送站贯彻“及时收容,加强教育,适时遣送,安置落实”的工作方针,做了大量工作。据统计,从1972年至1988年末,长春市共收容遣送长期流浪乞讨人员65835人次。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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