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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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20
颗粒名称: 第九章 殡葬
分类号: F726.99
页数: 12
页码: 314-32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志的殡葬发展情况,其中包含殡葬机构、殡葬设施、殡葬改革。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志 殡葬

内容

长春市自设治以来,丧事处理即沿袭土葬的旧俗。富家多有按宗族形成的“祖坟地”,穷家死人则多葬于“乱尸岗子”。后来,出现了公共墓地,称为“义地”。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真寺在长通路建立1处回族墓地。到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共有义地4处,西门外1处,北门外3处。宣统二年(1910年)春,长春府将北门外3处义地的坟墓全部迁至西门外一处。民国时期,于1930年在五里堡又设公墓1处。长春沦陷后,伪当局建立公墓3处,并颁发了公墓管理条例。1944年10月1日,长春东郊的一处苗圃辟为长春市最大的公墓——朝阳沟墓地。
  长春市的第一处火葬场,是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满铁株式会社在北十条通(今北十条)建立的。当时,建有木质铁瓦平房2205.8平方米,包括骨灰堂、葬祭场、石炭场、宿舍各一栋,安装火化炉3台,每天火化尸体2至3具,专供日本人使用。宣统三年(1911年),长春因疫病死人很多,当局在城内建立一处临时火葬场,焚尸2000多具,疫过废止。1937年12月1日,满铁附属地移交伪“新京特别市”公署管辖,其建立的火葬场也随之移交市政部门管理。
  在旧中国长期的封建主义和殖民主义统治下,长春市的丧葬礼仪陈旧繁琐而又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一般的人死后要停灵1~7天,其间焚香烧纸、披麻戴孝、扎纸人纸牛纸马。死者以棺木盛殓,其厚度分“三五”、“四六”、“五七”不等。出殡时摔丧盆,打灵头幡,撒买路钱,亲属、好友随灵送至墓地。葬后,还有圆坟、烧百日、烧周年等许多习俗。有钱人家和达官显贵的丧事,则更加大操大办,搭灵棚,雇吹鼓手,摆列出殡仪仗,耗费大量资财。
  伴随长期流行的旧丧葬习俗,长春市出现了为其服务的特殊行业。清代末期和民国初期,在头道沟和四马路各有一处“杠房”,门上挂有招牌,备有杠子、小轿、帐布等,帮人办理红白喜事。到1940年,长春市有14家操办婚丧事的“棚铺”,如庆记棚铺、海发棚铺、陈家棚铺。在头道街城隍庙、马号门太平寺和东二马路三教寺,还有3处经棚,备有经箱、乐器和迷信宣传画。另有一种“扎彩铺”,一般无字号,只在门外置个车轮木型当招牌。当时,长春市比较有名的是裴家棚铺。
  第一节 殡葬机构
  一、管理机构
  长春解放初期,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殡葬事务。从60年代开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长春市的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了殡葬管理工作,其内容一是殡葬改革的行政管理,一是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要任务是:(1)对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和方案,经政府批准后负责发布执行;(2)当好政府的参谋,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3)与有关部门联系,定期交流情况,协调政策;(4)督促、检查本地各单位落实殡葬管理方针、政策的情况,加强社会行政管理;(5)管理殡葬事业单位,搞好殡葬服务工作。1966年4月27日,长春市殡葬管理所成立。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社会行政管理机构,长春市殡葬管理所代表市政府行使殡葬管理职能,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市和当地政府有关殡葬的规定,管理殡葬事宜。随后,九台、双阳县于1966年,农安县于1983年,榆树县于1984年,也都先后成立了殡葬管理所。而长春市殡葬管理所的管理职能,也于1984年由市区扩展到所辖县(市)。
  二、服务机构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朝阳沟等公墓隶属市建设局,同年11月交市卫生局。1953年6月1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公共墓地管理所,负责朝阳沟公墓的管理。1960年7月15日,朝阳沟公墓管理所交市民政局。同年10月,吉林省拨款50000元,在朝阳沟公墓新建长春市火葬场。1962年建成,1963年投入使用。新建的长春市火葬场建筑总面积3900平方米,其中火化间265平方米,停尸间51平方米,追悼礼堂105平方米,传染病间18平方米,消毒室18平方米,冷藏室18平方米,丧家休息室28平方米,食堂70平方米,车库70平方米,油库60平方米,骨灰室一栋100平方米;火葬场配备运尸汽车3台,出租棺椁4口,安装火化炉2台,日火化尸体数量设计为20具。1962年12月,长春市殡仪馆成立,同时管理朝阳沟墓地和新建成的火葬场,编制人数为30名。长春市所辖各县从60年代开始,也陆续建起火葬场,其中德惠、九台、双阳三县为1966年,榆树县为1968年,农安县为1976年。这些火葬场的建立,对提供火化服务,推动长春市的殡葬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4年,长春市多渠道筹集资金近200万元,对市殡仪馆进行了全面改建。原用作办公室、业务室、食堂、宿舍和仓库的两栋砖瓦平房拆除,盖起一栋追悼大厅楼,一栋服务办公楼。两栋楼总面积1300平方米,比原来增加1020平方米。原来300平方米的火化间,也改建成2000平方米现代化火化工作间,安装82B—1型火化炉5台,配有尸体入炉自动装置、电动操作台,火化过程实现了自动化。与火化工作间相对的建筑,是7个告别厅,外有2个整容间、1个冷藏室,另有业务室和工作人员休息室。1988年,又将殡仪馆正门前的一处空场改成一个9000平方米的柏油铺面停车场,可停车200台。与此同时,还加强了环境绿化、美化,原泥土路全都铺上了柏油,路旁新植松柏400株,新修花池10余处、假山2座、铜鱼喷泉4眼,使长春市殡仪馆的建设跨入了全国一流水平。
  三、经营管理
  长春市殡仪馆在相当长时间里的经营活动,基本上靠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和下级对上级的行政责任来推动。这样,内无利益的动力,外无竞争的压力,因而缺乏改善经营管理、革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改革开放的形势影响下,从1982年开始,长春市殡仪馆引入竞争机制,试行以经济承包为内容的经营机制改革。当年事业经费自给有余。1983年贯彻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和全国殡葬事业单位“双先会”精神,长春市殡仪馆实行全面经济承包经营。主要承包内容是:(1)承包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经费。城区火化率不低于95%,郊区不低于30%,单具尸体油耗不高于1公斤,年经费收支18万元,增收2~3万元。(2)提取原则和比例:结余多多提,结余少少提,不结余不提。提取比例为发展事业30%,集体福利30%,职工所得40%。(3)奖励与处罚:按岗位责任制和经营效果好坏决定。当年底奖金结余4万元,社会效益也明显好于往年。1983年初,长春市殡葬管理所在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上被授予‘全国殡葬事业先进集体”称号。
  1984年到1985年,长春市殡仪馆的经营管理体制又进行新的改革。首先,在关键岗位如火化、接尸等班组开展优化组合,并实行计件奖励制;其次,对殡仪馆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不分工人、干部,优者上,劣者下;再次,建立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实行科学管理和严格监督。从而,调动起殡仪馆全体职工的积极性,1984年为丧家服务的项目由原来的5项增加到20多项,4台运尸车从过去每年出车800台次,增加到1700多台次,创造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历史最好水平。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到1988年长春市殡仪馆已经完成了由行政管理型向经济服务型的转变,进入了大步前进时期。
  第二节 殡葬设施
  一、公墓
  长春市解放初期,继续使用沦陷时期建立的朝阳沟等公墓。1953年6月1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春市公共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当年7月1日起,全市除革命军人、烈士和回族外,掩埋尸体“均在朝阳沟墓地”,“市内现有私人墓地及以前大房身公共墓地一律停止使用”。这样,长春市的公共墓地便仅存朝阳沟一处,埋葬尸体每具收挖墓穴及看管费旧人民币3万元。1966年8月25日,因“文化大革命”冲击,朝阳沟公墓停止使用,当时共有坟墓4万多座;其中,解放前的4300座,解放后的35700座;有主墓、无主墓各占一半。70年代初期,长春市无火葬条件的偏僻农村,以生产大队或自然屯为单位,将分散的坟墓起出集中埋葬到荒山秃岭,形成一批农村公墓。1977年,为缅怀革命烈士和对社会主义建设有贡献者,长春市殡仪馆又以存放骨灰的形式设立“革命公墓”。到1988年底,革命公墓内共存放了1246人的骨灰,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45人,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29人,专家、教授等高级知识分子128人,革命烈士128人。另外,地处西安桥外小房身的长春市回族墓地,已有上千座坟墓,一直在使用。1980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还拨款3万元进行了修缮。
  二、骨灰堂
  长春市殡仪馆到1988年已有骨灰堂5栋,总面积达34000平方米,寄存骨灰6万盒。市辖5县的殡仪馆,骨灰堂的总面积也达到1115平方米,寄存骨灰35600盒。这些骨灰堂的建立,为死者家属祭奠亲人提供了方便,深受群众欢迎。
  1986年6月,长春市郊区永春乡投资1.5万元,利用200平方米土地,建起了长春市的第一个乡村骨灰堂。同年,农安县龙王乡投资3万元,建立一栋占地600平方米的骨灰堂。1987年,郊区兴隆山镇,农安县靠山镇、鲍家镇、烧锅镇和华家乡、榛柴乡,德惠县五台乡,也相继建成骨灰堂。1988年建立乡村骨灰堂的有榆树县红星乡和八号乡,农安县杨树林乡;全市乡村骨灰堂已达12个。
  三、火化炉
  火化炉是进行火葬的重要设备。1960年新建长春市火葬场时,安装的是2台沈阳产的仿捷式柴油火化炉,技术落后,火化一具尸体耗油17公斤。1971年,长春市殡仪馆自行改革火化炉成功,火化每具尸体的用油降至1.08公斤,每年可节约6000多元,成为全国同行业节能标兵。1988年,全市6家殡仪馆共安装火化炉17台;其中市殡仪馆7台,市辖5县殡仪馆各2台,基本适应了推行火葬的需要。
  四、殡仪车
  1962年12月长春市殡仪馆成立时,只有2台解放牌卡车,后来换成“嘎斯车”,主要为土葬服务。1971年市殡仪馆职工自己动手,将“嘎斯车”改装成客车式运尸车,结束了长春市敞车运尸的历史。到1988年末,全市用于专用运尸的殡仪车已达16辆;其中,市殡仪馆10辆,榆树、九台、农安、德惠、双阳县殡仪馆6辆。各乡镇还有运尸车87辆。但仍不能满足运尸的需要,许多单位都自行安排车运尸。
  五、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
  1.棺材铺 1949年,长春市有48家生产、销售棺椁的店铺,均为独资私营,从业人员135人。到1954年10月,减少到23家。实行公私合营后,数量更少。1966年8月25日,在“扫四旧”的浪潮中,长春市的棺材铺全部被封闭停业。
  2.花圈店 1954年,长春市有独资私营的花圈店7家,兼卖纸车纸牛纸马。1962年,全市个体经营花圈的只有福顺彩花铺一家,另有集体经营的庆吊高级合作社一家。1978年以后,花圈经营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到1985年末,全市集体、个体经营的花圈店铺达55家,到1988年又增加到97家。长春市殡仪馆服务部所在的西四道街,两侧共有集体、个体花圈店16家,沿街花圈林立,被称为“花圈一条街”。
  3.寿装商店 1971年,长春市东北商场设立了寿装专柜。随后,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第五百货商店也相继设立寿装营业专柜。1980年,铁北凯旋路建立一处专营寿装的商店。此外,个体花圈店也多兼营寿装。
  第三节 殡葬改革
  6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认真贯彻“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从积极倡导到建立法制,从城市着手到农村铺开,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保护长春市的生存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推行火葬
  长春解放初期,全市只有一处沦陷时期遗留的火葬场,设备简陋,平均每天火化2~3具尸体,火化率很低。1956年7月,因建立保温材料厂火葬场被拆除,遂停止火化。1963年随着新建的市火葬场落成,长春市的火葬再度兴起。当时,市电台、报纸大量报道了长春市火葬场开展火化的新闻,市内各电影院在映片前放映宣传火葬幻灯片,市民政局还组织宣传员到工厂、机关、学校散发上万份火葬宣传单。1963年清明节,借群众来朝阳沟墓地祭扫的机会,市民政局组织他们现场参观火葬情景;市民政局局长亲自向群众宣传火葬的好处,解释他们提出的问题。当年火化尸体370具。到1964年,在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带动下,全市接受火葬的逐步增多,当年火化尸体2306具,是历史最高记录。
  1965年,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强调大力提倡火葬后,长春市进一步加强火葬宣传工作。从1966年到1977年,全市共火化尸体60623具,火化率达到81%。但是此后一段时间,由于自由化思潮的影响,旧的丧葬习俗抬头,长春市火化率下降。1978年到1980年,全市每年的火化率都比1977年下降7%。1981年以后,贯彻国务院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指示精神,特别是1983年3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长春市市区、各县县城和市区、县城近郊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葬”后,全市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党内、行政和经济的措施推行火葬。对于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坚决起尸火化,仅1983年就处理23起。从而,迅速遏止了火葬滑坡的势头,全市的火化率逐年上升:1983年7244具,火化率83.3%;1985年9154具,火化率96%;1988年12072具,火化率99.7%。1988年市辖5县(市)的火化率,也从1983年的5.5%上升到89.5%。这表明,作为一种新的丧葬习俗的火葬,已经广泛地被长春市人民群众接受。
  二、改革土葬
  1973年秋,长春市城乡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开始平坟深葬。在平坟中,农村干部和共产党员带头平掉自家祖坟深葬,对群众产生很大影响。1976年4月1日,德惠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告,限期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平复旧墓,很快形成一股热潮。从1973年至1976年底,长春市共平复旧坟23.6万座,恢复耕地31300多亩。1978年秋,经中共长春市委批准,并多次在《吉林日报》和《长春日报》刊出通告后,用4个多月的时间将长春市历史最长、面积最大、坟墓最多的朝阳沟公墓平复,4万余座坟墓的占地退还为近千亩耕地。1980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发文要求“继续做好旧墓平复深葬工作,改变散埋乱葬现象”。1983年冬,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又向各县、区发出传真电报,要求“抓紧平坟深葬工作”。当年,郊区和市区共平坟54500多座,占旧坟总数的95%以上。1984年6月5日,榆树县在秀水乡召开全县平坟现场会,当场将一片埋坟1400座、占地45亩的墓地平复。会后,全县共平复旧墓35416座,占旧墓总数的72.4%。榆树县的做法对其他县促进很大,1984年全市共平坟89529座。此后每年春秋两季都有组织地进行平坟深葬,逐渐形成一种制度。从1983年到1988年,长春市累计平复旧墓170433座。
  三、破除旧俗
  1.禁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旧的丧葬习俗,核心是封建迷信。自解放以来,长春市政府多次发布布告、通告,明令禁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主要包括:严禁办丧事时搭灵棚、摆供、摔丧盆、披麻戴孝、路口烧纸;严禁送灵途中撒买路钱、压桥头纸、打灵头幡;严禁制作、销售冥府纸币、纸人纸马、金银元宝等丧葬迷信用品;坚决取缔巫婆、神汉、阴阳先生从事的各种丧葬迷信活动。为了保证这些要求得到落实,市民政、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行动,并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和经济的处罚措施,使全市丧葬迷信活动逐步减少,净化了社会环境。
  2.推行新的丧葬礼仪 长春市在坚决制止丧葬迷信活动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丧葬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寄托哀思的需要。比如,以佩戴白花、黑纱代替披麻戴孝,以敬献花圈代替烧纸摆供,以开追悼会代替出大殡。在传统的清明祭扫活动中,出现了在亲人的骨灰盒前献花敬诗、合影留念等具有文明色彩的祭祀方式。1982年,《长春日报》登载了宽城区新发街23委居民安新平母亲去世后不留骨灰的消息后,引起很大反响,很多人又在探索处理骨灰的新办法。市郊区新立城镇先锋村从1985年以来,村上的人死了骨灰一律撒在自家承包田里,这成为一条新的村规民约。
  3.提倡节俭办丧事 长春市多年来大力提倡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逐渐形成社会风气。1978年1月,在长春市城镇殡葬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二道河子区东站人民公社革委会介绍的组织管内居民俭办丧事的经验;吉林省政协机关从1985年以来有10余名离休干部和家属逝世,他们不请外地生前好友,连花圈都是租用的做法,都深受称赞。对于有时出现的铺张浪费现象,也决不姑息迁就。1987年清明节前后,有4000辆公车驶入朝阳沟火葬场参与扫墓活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吉林日报》、《长春日报》都进行了报道,并配发了《清明祭扫何须如此“兴师动众”》的短评。1988年3月3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严禁动用公车参加清明祭奠活动的通知,把工作做在了前头。《吉林日报》记者4月3日在通往长春市火葬场的路口观察20分钟,通过的50台大小车辆有出租车6台,公共汽车8台,大客车20台,面包车、吉普车、小轿车16台,私用公车的现象明显减少。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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