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倡导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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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15
颗粒名称: 三、倡导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311-3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把贯彻《婚姻法》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起来,在群众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婚俗。
关键词: 民政婚姻 婚俗改革 晚婚晚育

内容

长春市把贯彻《婚姻法》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起来,在群众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婚俗。1973年7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提出了晚婚年龄,即城镇的男27岁、女25岁,农村的男25岁、女23岁。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都有专人负责晚婚教育工作,农村也采取相应措施实行晚婚,得到未婚青年的拥护,晚婚率较高。1976年,农安县开安人民公社西沟大队创造了“一大嫂三大员”经验,就是为每个生产队配一个大嫂队长,一个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员,一个妇幼保健员,一个卫生员,共同抓晚婚与计划生育工作,使全大队的170名婚龄青年全部做到晚婚。1978年4月,朝阳区9个街道人民公社登记结婚的7500人,晚婚的7286人,占结婚人数的97%。在长春市城乡各地,晚婚晚育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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