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外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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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11
颗粒名称: 四、涉外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页码: 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长春市办理的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
关键词: 民政婚姻 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

内容

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长春市办理的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其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不属于涉外婚姻;但一方定居在国外或境外,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当事人提供一些涉外证件。
  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以及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正当婚姻。男女双方在长春市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涉外登记的能够提供民政部1983年8月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持有的证件,申请与华侨、港澳同胞登记的能够提供民政部1983年3月公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持有的证件,长春市民政局依法准予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长春市要求离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该管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离婚,男女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应向法院提出诉讼。
  从1980年至1988年,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长春市涉外婚姻登记量逐渐增多,累计为107对,而1987、1988两年就达60对。其特点也很突出:一是婚配日本人的多,占涉外婚姻之首;二是文化程度高的多,大学文化程度的占35.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1.8%;三是本地女公民外嫁的多,统计数字女性是男性的4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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