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婚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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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10
颗粒名称: 三、复婚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页码: 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按《婚姻法》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关键词: 民政婚姻 婚姻登记 复婚登记

内容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婚姻法》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其程序同结婚登记相同,只是要在申请表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把《离婚证》收回注销。从1980年到1988年,长春市准予复婚登记的3076对,占同期离婚登记总数的17%。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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