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离婚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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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09
颗粒名称: 二、离婚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1
页码: 3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全市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全市的离婚率比较平稳,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关键词: 民政婚姻 婚姻登记 离婚登记

内容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管理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申请离婚的,经审查双方确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处理适当,经多方调解无效,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役军人的非军人身份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同意,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则进行说服教育,使其配偶撤回离婚要求。
  长春解放40年来,全市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全市的离婚率比较平稳,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长春市的离婚人数逐年增多。仅以1986年以来的3年为例,1986年申请离婚的4005对,准予登记的2240对;1987年申请离婚的4652对,准予登记的2590对;1988年申请离婚的5120对,准予登记的3374对。1988年和1986年比较,申请离婚的增加22%,准予登记的增加33%。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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