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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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0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21.3
页数: 5
页码: 306-3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婚姻的登记情况,其中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涉外婚姻登记。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婚姻 婚姻登记

内容

长春市的婚姻登记工作,是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婚姻管理中承担时间最长、任务量最大的一项工作。《长春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不久,长春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和各区人民政府即办理结婚登记和自愿离婚登记手续。1954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指示,全市在城区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室,配备了专职干部。1964年,市内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城区婚姻登记室交给街人民公社。1980年街人民公社撤销,街道办事处为婚姻登记机关,一直到1988年上半年。全市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1955年为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为农村人民公社,1983年以后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年长春市城区实行婚姻登记工作改革,把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改为由各城区民政局建立婚姻登记处统一管理。从1982年起,长春市涉外和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吉林省民政厅的规定由市民政局承办。到1988年底,长春市共有婚姻登记机关157个,其中市1个、城区4个、农村乡镇152个,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婚姻管理体系。
  长春市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都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婚姻登记程序、禁止结婚规定、收费标准一一列表,张贴上墙,并建立健全了申请、审查、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婚姻档案,使全市的婚姻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一、结婚登记
  长春市的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持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经过严格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无禁止结婚血缘关系,没有不准结婚疾病,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严重痴、呆、傻者,劝其不婚;属于一般痴、呆、傻者,实施绝育手术后再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志愿兵申请结婚,必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未满服役期的战士不准结婚。
  从1950年建立结婚登记制度以来,长春市结婚人数逐年上升。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上升的幅度加大:1980年为39625对,1981年激增至76491对。从1982年到1984年,每年都不低于5万对;从1985年到1988年,每年则都在6万对以上。申请结婚登记未被批准的人数,从1986年到1988年,依次为1637对、2837对、3167对,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全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严格,执法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二、离婚登记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管理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申请离婚的,经审查双方确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处理适当,经多方调解无效,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役军人的非军人身份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同意,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则进行说服教育,使其配偶撤回离婚要求。
  长春解放40年来,全市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全市的离婚率比较平稳,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长春市的离婚人数逐年增多。仅以1986年以来的3年为例,1986年申请离婚的4005对,准予登记的2240对;1987年申请离婚的4652对,准予登记的2590对;1988年申请离婚的5120对,准予登记的3374对。1988年和1986年比较,申请离婚的增加22%,准予登记的增加33%。
  三、复婚登记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婚姻法》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其程序同结婚登记相同,只是要在申请表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把《离婚证》收回注销。从1980年到1988年,长春市准予复婚登记的3076对,占同期离婚登记总数的17%。
  四、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长春市办理的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其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不属于涉外婚姻;但一方定居在国外或境外,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当事人提供一些涉外证件。
  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以及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正当婚姻。男女双方在长春市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涉外登记的能够提供民政部1983年8月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持有的证件,申请与华侨、港澳同胞登记的能够提供民政部1983年3月公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持有的证件,长春市民政局依法准予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长春市要求离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该管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离婚,男女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应向法院提出诉讼。
  从1980年至1988年,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长春市涉外婚姻登记量逐渐增多,累计为107对,而1987、1988两年就达60对。其特点也很突出:一是婚配日本人的多,占涉外婚姻之首;二是文化程度高的多,大学文化程度的占35.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1.8%;三是本地女公民外嫁的多,统计数字女性是男性的4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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