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地方性婚姻法规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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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05
颗粒名称: 三、制定地方性婚姻法规政策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
页码: 3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制定地方性婚姻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婚姻登记工作。
关键词: 民政婚姻 婚姻法制 政策

内容

1953年11月16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共计10条,成为全市办理婚姻登记的主要依据。1964年7月7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地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公布实行,进一步规范了婚姻登记工作。
  1964年,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于1月16日至3月10日,到10个县(区)、2个人民公社、4个生产大队和市内29个大型企业,调查贯彻国家保护军婚政策的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对保护军婚的意义认识不足,原则宣传多,细微工作差;有的地方偏重处理破坏军婚犯罪分子,忽视对群众的教育。同年6月1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联合调查组《关于长春地区当前贯彻保护军人婚姻政策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县(区)、各单位重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保护军婚政策。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长春市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军婚,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对干扰军婚构不成犯罪的,由各级党政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党团干部还加重处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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