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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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80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婚姻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11
页码: 303-31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婚姻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婚姻法制、婚姻登记、婚俗改革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 婚姻

内容

长春市的婚姻管理,最早可见的官方法规是清代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其中对婚姻案件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未规定婚姻登记,缔结婚姻依然沿袭中国长期的封建婚姻制度,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未有新的婚姻管理规定。
  从1933年开始,“新京特别市”执行伪吉林税务监督署制定的《婚书简章》,缔婚当事人的一方须到所在地的税捐局填写婚书,缴纳税费。《婚书简章》虽然规定“婚书为缔结婚姻之凭证”,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向缔婚当事人征税,并不是缔结婚姻的法规。
  国民党统治时期,按照吉林省民政厅颁布的《倡导民间善良习俗实施办法》的要求,1947年长春市政府和市新生活运动促进会,联合在《新运导报》上发表《新生活集团结婚简则》,到同年9月先后举行集体结婚3次。但《实施办法》提出的“举办婚姻登记,以确定夫妻身份”的规定没有实行,男尊女卑、包办买卖、一夫多妻等封建婚姻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第一节 婚姻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婚姻法规,改革旧的婚姻制度,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婚姻的轨道。
  一、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为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提供了有力保证。1953年1月24日,长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成立,领导全市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同年2月4日至25日,先后组织全市干部4000余人学习《婚姻法》及有关文件,并抽调60余名干部在三区北大经街、十五区二道沟村和制烟厂三处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同时,市里分四期用3到7天时间,集训区干部195人、街道干部209人、村干部823人、工作队干部124人,学习《婚姻法》基本精神,明确这次运动的目的、性质和方针政策。各区也分别集训党、政、工、青干部672人,街道干部5577人,村干部和积极分子2294人,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打下了基础。
  1953年3月5日,长春市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决议》。3月11日,召开长春市宣传贯彻《婚姻法》大会,各方面代表1200余人到会。会后,各区掀起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各级工作组深入街道,分别召开老年人会、青壮年会和妇女会,讲解实行《婚姻法》的重大意义,组织典型人物到现场现身说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各学校、工厂、街道组织的业余文工队,赶排了“柳树井”、“赵小兰”、“小大姐翻身”等文艺节目,在大街小巷演出。三区还举办了图片展览,持续展出到月底。1953年4月1日和5日,长春市在胜利公园举办了盛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会。当时,胜利公园内彩旗招展,露天文艺演出丰富多彩,还设有售书亭、阅览站和《婚姻法》解答站,随时讲解贯彻《婚姻法》中的问题。两天里,全市有20余万人参加宣传游园活动。事后抽样调查,三区和五区18岁以上的人,受教育面达90%以上。为此,《长春新报》报道:“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坚持教育方针,已基本家喻户晓”。到1953年4月中旬,分两批开展的长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它有力地批判了婚姻家庭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俗,受到全市人民特别是妇女群众的热烈拥护,推动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
  二、实施第二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颁布30年后,由于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经过“文化大革命”,婚姻习惯和家庭关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实施第二部《婚姻法》,长春市按照国务院1980年12月10日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要求,利用1981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城乡普遍开展了一次新《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针对害怕提高结婚年龄和所谓“寡妇年”形成的突击结婚风,全市报纸、广播、电视协同动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自觉地依照《婚姻法》办事,很快刹住了突击结婚风。同时,也进一步清除了封建主义思想残余,使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断发扬。
  三、制定地方性婚姻法规政策
  1953年11月16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共计10条,成为全市办理婚姻登记的主要依据。1964年7月7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地区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公布实行,进一步规范了婚姻登记工作。
  1964年,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于1月16日至3月10日,到10个县(区)、2个人民公社、4个生产大队和市内29个大型企业,调查贯彻国家保护军婚政策的情况。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对保护军婚的意义认识不足,原则宣传多,细微工作差;有的地方偏重处理破坏军婚犯罪分子,忽视对群众的教育。同年6月1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了联合调查组《关于长春地区当前贯彻保护军人婚姻政策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县(区)、各单位重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保护军婚政策。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长春市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军婚,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对干扰军婚构不成犯罪的,由各级党政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党团干部还加重处分。
  四、治理违法婚姻
  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旧的道德观念影响,长春市出现未达法定婚龄的早婚、已达婚龄不履行登记手续同居的私婚以及近亲结婚、重婚等违法现象,农村情况尤甚。违法婚姻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冲击了计划生育工作,也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全市以各级政府管理婚姻的民政部门为主,公安、粮食、土地、计生、司法等有关方面配合,积极综合治理违法婚姻。
  从1984年开始,长春市贯彻民政部民〔1984〕民37号文件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民发〔1984〕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违法婚姻。1985年冬,全市在深入进行《婚姻法》宣传的同时,按照1981年1月1日以来的结婚青年名单,以村、委为单位逐一审查,对未登记者依法补办登记手续。到1986年夏,这项清理工作结束,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婚姻法制教育。1987年到1988年,长春市继续抓了治理违法婚姻的巩固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五连环”的做法,即办理结婚登记与查处违法婚姻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户籍管理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土地管理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计划生育相结合;治理违法婚姻与政治工作相结合,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婚姻的发生。
  第二节 婚姻登记
  长春市的婚姻登记工作,是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婚姻管理中承担时间最长、任务量最大的一项工作。《长春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不久,长春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和各区人民政府即办理结婚登记和自愿离婚登记手续。1954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指示,全市在城区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室,配备了专职干部。1964年,市内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城区婚姻登记室交给街人民公社。1980年街人民公社撤销,街道办事处为婚姻登记机关,一直到1988年上半年。全市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1955年为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为农村人民公社,1983年以后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年长春市城区实行婚姻登记工作改革,把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改为由各城区民政局建立婚姻登记处统一管理。从1982年起,长春市涉外和华侨、港澳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吉林省民政厅的规定由市民政局承办。到1988年底,长春市共有婚姻登记机关157个,其中市1个、城区4个、农村乡镇152个,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婚姻管理体系。
  长春市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都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婚姻登记程序、禁止结婚规定、收费标准一一列表,张贴上墙,并建立健全了申请、审查、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婚姻档案,使全市的婚姻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一、结婚登记
  长春市的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要持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经过严格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原则,无禁止结婚血缘关系,没有不准结婚疾病,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严重痴、呆、傻者,劝其不婚;属于一般痴、呆、傻者,实施绝育手术后再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志愿兵申请结婚,必须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未满服役期的战士不准结婚。
  从1950年建立结婚登记制度以来,长春市结婚人数逐年上升。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上升的幅度加大:1980年为39625对,1981年激增至76491对。从1982年到1984年,每年都不低于5万对;从1985年到1988年,每年则都在6万对以上。申请结婚登记未被批准的人数,从1986年到1988年,依次为1637对、2837对、3167对,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这充分表明,全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严格,执法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二、离婚登记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管理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申请离婚的,经审查双方确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处理适当,经多方调解无效,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同时收回《结婚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役军人的非军人身份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军人同意,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则进行说服教育,使其配偶撤回离婚要求。
  长春解放40年来,全市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全市的离婚率比较平稳,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但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长春市的离婚人数逐年增多。仅以1986年以来的3年为例,1986年申请离婚的4005对,准予登记的2240对;1987年申请离婚的4652对,准予登记的2590对;1988年申请离婚的5120对,准予登记的3374对。1988年和1986年比较,申请离婚的增加22%,准予登记的增加33%。
  三、复婚登记
  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婚姻法》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其程序同结婚登记相同,只是要在申请表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把《离婚证》收回注销。从1980年到1988年,长春市准予复婚登记的3076对,占同期离婚登记总数的17%。
  四、涉外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长春市办理的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其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不属于涉外婚姻;但一方定居在国外或境外,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当事人提供一些涉外证件。
  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以及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正当婚姻。男女双方在长春市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涉外登记的能够提供民政部1983年8月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持有的证件,申请与华侨、港澳同胞登记的能够提供民政部1983年3月公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持有的证件,长春市民政局依法准予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长春市要求离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该管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离婚,男女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应向法院提出诉讼。
  从1980年至1988年,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长春市涉外婚姻登记量逐渐增多,累计为107对,而1987、1988两年就达60对。其特点也很突出:一是婚配日本人的多,占涉外婚姻之首;二是文化程度高的多,大学文化程度的占35.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占11.8%;三是本地女公民外嫁的多,统计数字女性是男性的4倍。
  第三节 婚俗改革
  一、破除婚姻旧俗
  长春解放以来,全市为破除各种旧婚姻习俗,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效果。1963年长春市旧婚俗抬头,大要“彩礼”、变相买卖婚姻增多,“娃娃婚”突起,引起市党政领导的重视。同年5月,市民改局、市法院、市妇联、团市委抽调人员组成宣传《婚姻法》办公室;6月初召开全市大会,要求各县(区)、人民公社直到生产大队,都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由党委宣传部门或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市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婚姻法》、破除旧婚俗的高潮。各县(区)共培训宣传员35345人,翻印《婚姻法讲话提纲》30850份、其他宣传材料8300份、《婚姻法图解》17000份,还广泛利用有线广播、板报、画廊开展宣传。《长春日报》从1963年7月初到9月末,开辟专栏宣传《婚姻法》。市内各影院和农村电影放映队,配合放映《小二黑结婚》、《儿女亲事》、《妈妈我要出嫁》等影片和幻灯片,仅南关区和农安县就放映1414场次,观众达1778962人次。此外,南关区和二道河子区组织秧歌队上街,九台县举办了“婚姻家庭和节育展览会”,市宣传《婚姻法》办公室与市工人文化宫联合组织3次婚姻家庭讲座,市法院系统还公开处理了8起严重违犯《婚姻法》案件,社会反响强烈。1963年9月末宣传结束,全市成人受教育面80%左右,有力地遏制了包办儿女亲事、变相买卖婚姻蔓延的势头。据统计,仅榆树县和农安县就解除“娃娃婚”317对;农安县有40多位父母放弃了给儿女的包办婚姻,一个月内结婚的17对青年有15对没要“彩礼”;南关和宽城两区90对闹纠纷的夫妇重归和好,189件虐待老人和子女的案件得以解决。进入80年代以来,长春市结婚动用公车、大操大办的现象增多,比如1987年4月26日,全市上千对结婚的青年,竟动用公车2000多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社会舆论的呼吁和各级领导的干预下,这股歪风很快被刹住。
  二、举办新式婚礼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长春市举办集体婚礼的宣传,受到各界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从1953年11月到1954年4月底,全市共为156对青年举办集体婚礼14次。这种婚礼会场布置简单,领袖像两面分挂国旗,其下置几盆鲜花;政府领导参加仪式,发证书,致祝辞,来宾讲话,当事人答谢,场面热烈欢快,深为人们称道。1981年12月27日,共青团长春市委和市青联在新华宾馆为8Q对青年举行集体结婚仪式。中共长春市委第一书记任青远做主婚人,市长冯英奎做证婚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以及省青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青少办的负责人到场贺喜。1987年4月3日,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在长春游乐宫召开移风易俗现场会,会上又为20对青年举行了集体婚礼,市领导还向新婚夫妇赠送了礼物。从80年代开始,长春市的青年人崇尚旅行结婚。在旅游、交通、民航等部门的支持下,全市采用旅行结婚方式的很多。
  三、倡导晚婚晚育
  长春市把贯彻《婚姻法》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结合起来,在群众中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婚俗。1973年7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提出了晚婚年龄,即城镇的男27岁、女25岁,农村的男25岁、女23岁。城市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都有专人负责晚婚教育工作,农村也采取相应措施实行晚婚,得到未婚青年的拥护,晚婚率较高。1976年,农安县开安人民公社西沟大队创造了“一大嫂三大员”经验,就是为每个生产队配一个大嫂队长,一个晚婚和计划生育宣传员,一个妇幼保健员,一个卫生员,共同抓晚婚与计划生育工作,使全大队的170名婚龄青年全部做到晚婚。1978年4月,朝阳区9个街道人民公社登记结婚的7500人,晚婚的7286人,占结婚人数的97%。在长春市城乡各地,晚婚晚育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
  第四节 婚姻服务
  长春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婚姻管理工作中,积极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抓住发展第三产业的机遇开展婚姻服务活动,把管理与服务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婚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开展婚姻介绍活动
  1984年3月12日,长春市工会、妇联、团委、民政局联合成立了长春市婚姻介绍所,定期组织联谊活动,帮助未婚者介绍对象。1984年5月6日,他们举办净月潭结伴游;同年6月23日,在南湖公园举办游园联谊会;同年中秋节,举办“中秋圆月会”;1985年元宵节,又举办了“灯节鹊桥联欢会”,累计参加者达万余人次,先后促成250对青年喜结良缘。1985年,长春市又出现为残疾人服务的婚姻介绍所,而且发展很快,1986年为40个,1987年为71个,1988年为77个,有400多人前往登记求婚。1988年全市的老年人婚姻介绍所也发展到77个,登记的910人,成婚率很高。此外,长春市民委还开办了回民婚姻介绍所,各基层工会建立起400多人的“红娘”队伍,加上报纸、杂志和多种传媒刊登的征婚广告,使长春市的婚姻介绍活动呈现前所未有的局面。
  二、提供婚姻法律咨询
  长春市的各级婚姻管理机关,适应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新情况,通过安排专人或者印发有关材料,在开展婚姻登记的同时,广泛提供婚姻法律咨询服务。咨询的内容包括:怎样理解婚姻自由;结婚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结婚登记有哪些手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离婚的法律程序有哪些;等等。在咨询中,特别注意讲清一些法律界限不易把握的问题,比如提倡晚婚与法定婚龄的关系,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帮助婚姻当事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法律咨询的人很多,仅1988年全市就达2000多人次。
  三、兴办婚礼服务实体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长春市的新婚夫妇结婚时,已不再仅仅是照张像、吃点喜糖瓜子,穿戴婚纱礼服、摄录婚礼过程,正在成为普遍现象。于是,一些以提供结婚系列服务为主的“婚庆酒店”、“喜庆公司”在长春市应运而生。它们从新婚夫妇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了拍摄艺术结婚照片、租用婚纱、摄制婚礼录像、承办结婚仪式、举办婚礼宴会等服务项目,有的甚至还代为装修新房,很受欢迎。这种以婚礼服务为内容的新兴第三产业,已在长春市城区逐渐形成规模,展示了很好的发展前景。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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