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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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96
颗粒名称: 三、使用管理办法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289-2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把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使死钱变活钱的使用原则,将一部分救灾款改为有借有还的形式。回收后的经费转为救灾扶贫资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关键词: 民政经济 民政事业费 管理办法

内容

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是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起来的。解放初发放救济粮时,开始是采取急赈,发放的面较宽,手续力求简便。后来除有劳动能力的实行以工代赈,其他救济则采取有重点的进行,区分等级分别救济,自报公议,领导批准。1950年以后,对抚恤救济费开始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分为长期临时,实物为主,群众自报,民主评议,领导掌握,政府批准。从1954年起,执行《吉林省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修正草案)》的规定,救济事业费坚持重点发放,扶助生产,民主评议,上级批准,一次评议,分期发放。1957年还同时执行省民政厅的规定,发放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一次评议、一次批准、分期发放、最后报销、拨款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的办法。同年,为加强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制度,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报告、发放方法、开支标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均作出详细规定。1962年,又执行《吉林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向下分配指标要报请同级党政领导审批,口粮、衣被等救济直接发放实物为主,一般不发现金。发放中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经社员提名、群众讨论、大队审查,最后由公社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自然灾害救济费只限于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修房、治病等困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用于灾民抢救、转移安置。1964年,同时执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救灾款坚持重点分配、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以及省农业银行、财政厅、民政厅规定,农村救济费由农业银行监督支付,资金下拨和发放采取“两条线、四联单”的办法,行政上从县到人民公社逐级分配款物指标,在物资发放上由有关部门按指标付款付物,直接结算,现金不到社队,不发给救济户。1978年,按照新的《吉林省优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按需分期拨款,款随物走,没有物资保证的不随意拨款。1983年,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救灾款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于生产自救,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把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使死钱变活钱的使用原则,将一部分救灾款改为有借有还的形式。回收后的经费转为救灾扶贫资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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