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95
颗粒名称: 二、预算管理体制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288-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随着长春市财政主管范围的调整,有过多次变化。
关键词: 民政经济 民政事业费 管理体制

内容

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随着长春市财政主管范围的调整,有过多次变化。解放后抚恤救济费一度由市财政局统管,市民政局为报销单位,即随用随借,随花随报。从1952年起,市民政局成立一级预算单位,对所需的抚恤救济费在年度开始前提出计划、编制预算,在送市财政局审核的同时,上报吉林省民政厅审核。临时救灾款随时向省民政厅报请,经省民政厅与财政厅核定,由市财政局拨款。年终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备案。1953年,将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改为集中使用的部分由市民政局具领,转发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用款计划拨给区,由区财政助理员领报,民政助理员分配执行。为加强对烈军属贫民生产和抚恤救济费的管理,市民政局增设了生产财务科。1957年又将市区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改为一级预算单位,区在年终分别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提出本年度决算和下年度预算,并在每季度提出季度经费计划,报市财政局,抄市民政局,经两局协商核定后下达。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委员会,为区的报销单位。1958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5个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市财政对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县的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随之改为计划包干,一年一定。1964年7月,为加强计划与财务管理,市民政局将生产财务科改为计划财务科。“文化大革命”期间,随市民政局一并撤销。1983年9月,根据需要再次增设计划财务科。1985年,5个县财政预算改由省财政直接管理,市民政局对5个县的抚恤救济费只负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的责任。1988年,省财政又将5个县财政预算管理放回市财政,市财政局对5个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减补助、一定五年”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县的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随之改为分级包干,一定五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