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政事业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9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政事业费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288-2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政事业费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基本使用状况、预算管理体制、使用管理办法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经济 民政事业费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事业费的范围逐步扩大,到80年代已增加到抚恤、离退休、社会救济福利、自然灾害救济4大类,每类又分若干项。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等6项;离退休费,包括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地方干部离休金、离休人员其他费用、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军队退休职工退休金、地方退休人员退休金、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等7项;社会救济福利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其他生活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残疾事业费、假肢事业费、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收容遣送经费等9项;自然灾害救济费,包括生活救济费、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支出、扶贫资金和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支出等4项。
  一、基本使用状况
  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的投入,始终是长春市民政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好转,投入抚恤、救济事业费的数量逐年增加。全市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投入59.7万元,占地方支出1.4%;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869.9万元,占地方支出4.2%;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1274.4万元,占地方支出2.6%;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投入1256.4万元,占地方支出5.7%;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1757万元,占地方支出4.5%;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2049.4万元,占地方支出3.3%;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3679.7万元,占地方支出4.2%;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6656.3万元,占地方支出4.0%;第七个五年计划前三年投入7488.5万元,占地方支出3.1%。从1950年到1988年,长春市共投入抚恤、救济事业费25091.3万元,占地方支出3.6%。其中,抚恤费投入5338.3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21.3%;离退休费投入4320.8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17.2%;社会救济费投入9094.7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36.3%;自然灾害救济费投入4686.3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18.7%;其他投入1651.2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6.5%。
  二、预算管理体制
  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随着长春市财政主管范围的调整,有过多次变化。解放后抚恤救济费一度由市财政局统管,市民政局为报销单位,即随用随借,随花随报。从1952年起,市民政局成立一级预算单位,对所需的抚恤救济费在年度开始前提出计划、编制预算,在送市财政局审核的同时,上报吉林省民政厅审核。临时救灾款随时向省民政厅报请,经省民政厅与财政厅核定,由市财政局拨款。年终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备案。1953年,将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改为集中使用的部分由市民政局具领,转发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用款计划拨给区,由区财政助理员领报,民政助理员分配执行。为加强对烈军属贫民生产和抚恤救济费的管理,市民政局增设了生产财务科。1957年又将市区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改为一级预算单位,区在年终分别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提出本年度决算和下年度预算,并在每季度提出季度经费计划,报市财政局,抄市民政局,经两局协商核定后下达。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委员会,为区的报销单位。1958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5个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市财政对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县的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随之改为计划包干,一年一定。1964年7月,为加强计划与财务管理,市民政局将生产财务科改为计划财务科。“文化大革命”期间,随市民政局一并撤销。1983年9月,根据需要再次增设计划财务科。1985年,5个县财政预算改由省财政直接管理,市民政局对5个县的抚恤救济费只负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的责任。1988年,省财政又将5个县财政预算管理放回市财政,市财政局对5个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减补助、一定五年”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县的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随之改为分级包干,一定五年。
  三、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是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起来的。解放初发放救济粮时,开始是采取急赈,发放的面较宽,手续力求简便。后来除有劳动能力的实行以工代赈,其他救济则采取有重点的进行,区分等级分别救济,自报公议,领导批准。.1950年以后,对抚恤救济费开始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分为长期临时,实物为主,群众自报,民主评议,领导掌握,政府批准。从1954年起,执行《吉林省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修正草案)》的规定,救济事业费坚持重点发放,扶助生产,民主评议,上级批准,一次评议,分期发放。1957年还同时执行省民政厅的规定,发放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一次评议、一次批准、分期发放、最后报销、拨款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的办法。同年,为加强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制度,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报告、发放方法、开支标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均作出详细规定。1962年,又执行《吉林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向下分配指标要报请同级党政领导审批,口粮、衣被等救济直接发放实物为主,一般不发现金。发放中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经社员提名、群众讨论、大队审查,最后由公社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自然灾害救济费只限于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修房、治病等困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用于灾民抢救、转移安置。1964年,同时执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救灾款坚持重点分配、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以及省农业银行、财政厅、民政厅规定,农村救济费由农业银行监督支付,资金下拨和发放采取“两条线、四联单”的办法,行政上从县到人民公社逐级分配款物指标,在物资发放上由有关部门按指标付款付物,直接结算,现金不到社队,不发给救济户。1978年,按照新的《吉林省优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按需分期拨款,款随物走,没有物资保证的不随意拨款。1983年,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救灾款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于生产自救,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把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使死钱变活钱的使用原则,将一部分救灾款改为有借有还的形式。回收后的经费转为救灾扶贫资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