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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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92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民政经济
分类号: D632
页数: 16
页码: 287-3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优待抚恤、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必须以国家划拨的民政事业费为基础,逐步形成社会福利经济即民政经济作保证。
关键词: 长春市 民政经济

内容

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优待抚恤、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必须以国家划拨的民政事业费为基础,逐步形成社会福利经济即民政经济作保证。过去历代民政事业所以发展缓慢,其根本原因就是民政经济没有发展起来。据资料记载,到清光绪年间,朝廷划拨给长春府的民政救济费只有少量的自然灾害临时救济银两。光绪十六年(1890年),长春府开始以地亩征收积谷8770石,由于多数用于地方费用,至次年即用完。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府从自治经费岁入中支出赈恤费白银1193.09两,救济费白银7909.02两。宣统三年(1911年)正式设民政救济费支出项目,当年仅支出吉钱1.2万吊。1912年,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机构经费和临时性救济费的开支,仅有6701元。1923年,长春县以每垧地吉大洋1角征收积谷22551.031元,但用于民政救济上仍很少。沦陷时期,“新京特别市”用于社会福利救济方面的开支,1938年仅为8364元,1940年也仅有9047元。1948年10月解放后,长春民政事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巨大支持,才逐步建立起民政经济体系。
  第一节 民政事业费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事业费的范围逐步扩大,到80年代已增加到抚恤、离退休、社会救济福利、自然灾害救济4大类,每类又分若干项。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等6项;离退休费,包括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地方干部离休金、离休人员其他费用、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军队退休职工退休金、地方退休人员退休金、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等7项;社会救济福利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费、其他生活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残疾事业费、假肢事业费、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收容遣送经费等9项;自然灾害救济费,包括生活救济费、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支出、扶贫资金和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支出等4项。
  一、基本使用状况
  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的投入,始终是长春市民政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好转,投入抚恤、救济事业费的数量逐年增加。全市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投入59.7万元,占地方支出1.4%;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869.9万元,占地方支出4.2%;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1274.4万元,占地方支出2.6%;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投入1256.4万元,占地方支出5.7%;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1757万元,占地方支出4.5%;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2049.4万元,占地方支出3.3%;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3679.7万元,占地方支出4.2%;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投入6656.3万元,占地方支出4.0%;第七个五年计划前三年投入7488.5万元,占地方支出3.1%。从1950年到1988年,长春市共投入抚恤、救济事业费25091.3万元,占地方支出3.6%。其中,抚恤费投入5338.3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21.3%;离退休费投入4320.8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17.2%;社会救济费投入9094.7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36.3%;自然灾害救济费投入4686.3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18.7%;其他投入1651.2万元,占抚恤、救济事业费总数的6.5%。
  二、预算管理体制
  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随着长春市财政主管范围的调整,有过多次变化。解放后抚恤救济费一度由市财政局统管,市民政局为报销单位,即随用随借,随花随报。从1952年起,市民政局成立一级预算单位,对所需的抚恤救济费在年度开始前提出计划、编制预算,在送市财政局审核的同时,上报吉林省民政厅审核。临时救灾款随时向省民政厅报请,经省民政厅与财政厅核定,由市财政局拨款。年终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备案。1953年,将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改为集中使用的部分由市民政局具领,转发报销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用款计划拨给区,由区财政助理员领报,民政助理员分配执行。为加强对烈军属贫民生产和抚恤救济费的管理,市民政局增设了生产财务科。1957年又将市区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改为一级预算单位,区在年终分别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提出本年度决算和下年度预算,并在每季度提出季度经费计划,报市财政局,抄市民政局,经两局协商核定后下达。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委员会,为区的报销单位。1958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5个县划归长春市管辖,市财政对县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县的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随之改为计划包干,一年一定。1964年7月,为加强计划与财务管理,市民政局将生产财务科改为计划财务科。“文化大革命”期间,随市民政局一并撤销。1983年9月,根据需要再次增设计划财务科。1985年,5个县财政预算改由省财政直接管理,市民政局对5个县的抚恤救济费只负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的责任。1988年,省财政又将5个县财政预算管理放回市财政,市财政局对5个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递减补助、一定五年”的预算管理体制。各县的抚恤救济费预算管理随之改为分级包干,一定五年。
  三、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是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起来的。解放初发放救济粮时,开始是采取急赈,发放的面较宽,手续力求简便。后来除有劳动能力的实行以工代赈,其他救济则采取有重点的进行,区分等级分别救济,自报公议,领导批准。.1950年以后,对抚恤救济费开始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分为长期临时,实物为主,群众自报,民主评议,领导掌握,政府批准。从1954年起,执行《吉林省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修正草案)》的规定,救济事业费坚持重点发放,扶助生产,民主评议,上级批准,一次评议,分期发放。1957年还同时执行省民政厅的规定,发放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一次评议、一次批准、分期发放、最后报销、拨款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的办法。同年,为加强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健全财务制度,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报告、发放方法、开支标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均作出详细规定。1962年,又执行《吉林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向下分配指标要报请同级党政领导审批,口粮、衣被等救济直接发放实物为主,一般不发现金。发放中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经社员提名、群众讨论、大队审查,最后由公社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自然灾害救济费只限于解决灾区群众吃饭、穿衣、修房、治病等困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用于灾民抢救、转移安置。1964年,同时执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救灾款坚持重点分配、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以及省农业银行、财政厅、民政厅规定,农村救济费由农业银行监督支付,资金下拨和发放采取“两条线、四联单”的办法,行政上从县到人民公社逐级分配款物指标,在物资发放上由有关部门按指标付款付物,直接结算,现金不到社队,不发给救济户。1978年,按照新的《吉林省优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按需分期拨款,款随物走,没有物资保证的不随意拨款。1983年,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救灾款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于生产自救,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把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使死钱变活钱的使用原则,将一部分救灾款改为有借有还的形式。回收后的经费转为救灾扶贫资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第二节 社会福利生产
  社会福利生产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以安置残疾人和优抚救济对象就业为首要任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它是民政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春市的社会福利生产兴起于1951年。当时,根据党和政府提出的生产自救方针,组织一批由烈军属和城市贫民参加的手工业或小型工业生产,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有活干没活散的灵活做法。1951年初,东北民政部拨给东北币10亿元,长春市又从优抚费剩余款中支出东北币20亿元,以低利贷款的办法支持全市烈军属和贫民发展生产。到4月末,共组织起纺麻线、织草袋、纺羊毛、格线、织袜子、制肥皂、糊纸兜、制算盘珠及瓶盖、烧输水管、铁工厂、制木箱、木加工、运输、开豆腐坊、肉加工、修自行车、烟酒代销、代销自来水等22个生产项目,吸收123名烈军属和贫民参加。同时,还组织315名做鞋工人为军鞋厂加工军鞋。到1952年,仅贫民生产就组织3500人,生产项目有缝纫、絮行、拆洗、刺绣、纺织、编织、糊盒等42种,收入达旧人民币11亿元。1954年,长春市烈军属、贫民生产组织发展到59个,其中地方国营工厂3个,合作工厂5个,合作小组24个,副业小组24个,商业厂店3个;各类烈军属、贫民生产组织有职工3515人,其中烈军属1104人,荣转军人134人,贫民1446人,一般职工家属831人;大宗生产品有27种,收入达旧人民币20亿元。1955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长春市管理与组织城市烈属军属贫民生产暂行办法》。同年末,根据国家需要与可能逐步纳入合作经济形态的精神,本着资金、设备、人员三不动的原则,将26个有条件的生产单位移交市手工业管理局,改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小组。1956年,生产单位又发展到56个,其中国营12个,合作社37个,分散的7个;有11种行业,300多种产品;有职工3459人,其中烈军属487人,荣复军人95人,贫民2877人;收入达26.76万元。1957年生产单位猛增到111个,其中工业18个,手工业89个,服务业4个;职工有5442人,其中烈军属荣复军人755人,救济户1126人,贫困户3208人,管理人员353人。长春市烈军属、贫民生产的发展,为社会福利生产奠定了基础,也扩大了民政经费的来源,增强了民政事业的经济实力。
  一、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福利生产
  1958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肯定了组织社会福利生产,是贯彻党和政府对只有一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弱及残疾人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的一种最好的形式,是使这些人从贫困到富裕的根本道路,同时指出:“组织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福利事业”。这次会议还明确了社会福利生产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经营方针和分配原则。其经营方针,是依靠群众,勤俭创业,白手起家,由小到大,从手工业劳动到机械操作逐步发展;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小型为主,以大带小,以老带新,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分配原则要有利于发挥生产人员和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之后,长春市的社会福利生产出现了新的发展高潮。民政部门承办了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全民办工业的任务,到1958年末就办起街乡工业厂组1775个,参加各种生产的有28851人,除一部分伤残、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贫困户外,大部分是家庭妇女和老残人员;行业种类有五金、机械、电工、建筑、日用化工、棉毛纺织、玻璃、塑料、食品等10多个;产品1390余种,其中属于生产资料的占46%,消费资料的占54%,年产值(不包括5个县)达2696万元。中国科学院郭沫若院长参观长春市技术、文化革命检阅展览时,对街乡办工业馆的成就倍加赞扬,并题辞留念:“长春好,人人都是多面手。街乡处处办工场,垃圾废物不再有。共产主义新萌芽,直升射出重霄九。”1959年3月,市委和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为便于街道工业的全面规划和整顿,对现有的社会福利生产和街道工业,除民政部门根据优抚救济工作的需要适当保留一些外,分别由各区民政部门向各区有关部门移交。具体由街道办事处领导,把老弱病残人员适当集中到若干个工厂,变为社会福利企业,主要由区民政部门负责。为推动社会保障性福利事业与集体福利事业的开展,民政部门保留33个生产单位,其中市民政局直属的11个,县区直属的22个;属于社会保障性的6个,为社会福利事业服务的23个,改造性的4个,计3061名生产人员,全部纳入市地方计划。对交出的1742个生产单位,民政部门保持着安置优抚救济对象的关系。同时还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可继续组织优抚救济对象的力所能及生产,作为专门安排盲人、聋哑人及社会老弱残人员的社会福利企业。1959年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生产主要是社会保障性的福利生产;为福利事业服务的生产;生产自救性的福利生产;改造性的生产。特别是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生产单位,正式归为保障性的社会福利生产,这是又一个阶段性的变化,对长春市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1961年,长春市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调整为10个,有职工2170人,其中盲聋哑残人529人,年产值960万元,利润101万元。1962年合并1个生产单位,交出3个生产单位,调整后为6个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963年又接收7个生产单位,合并4个生产单位,调整后为9个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包括盲聋哑残职工1500人,年产值503.3万元,利润42.5万元。同年,全市各区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除一部分交市民政部门,剩下的全部交区有关部门。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又陆续交给了工业部门。1964年合并交出3个生产单位。1965年再次交出2个生产单位。到1966年,市民政局将剩余的4个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按厂房、设备、资金、人员四不动的原则也全部交出。
  1972年以后,根据安置盲聋哑残人员的需要,长春市民政局重新接收了一部分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为了加强管理,1973年市民政局增设了生产科。到1978年,市民政局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增加到10个,有职工1933人,其中盲聋哑残人员335人,年产值1581万元,利润100余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在减免税收、计划管理、产品调整、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贷款等方面实行了相应的保护性政策,使社会福利生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得到巩固和发展。1979年,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成立了长春市民政工业公司。1980年,市财政、税务部门对民政部门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继续实行了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到1988年,长春市县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发展到40个,有职工3318人。其中,盲人267人,聋哑人601人,肢残人439人,智残人110人。年产值3569万元,利润559万元,其中免税额为329万元。
  二、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社会福利生产
  1979年以来,尽管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数量毕竟有限,安置残疾人的能力趋于饱和。为了更多更好地安置城镇残疾人员和救济对象,长春市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各部门,帮助城镇街道恢复和兴办街道社会福利生产。198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市扶残助贫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今后主要是依靠街道和大企事业单位兴办小型、分散、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福利生产或服务厂点,对于愿意自谋职业的要给予积极支持。同年8月,在4个城区各选择1个街道进行试点。9月份全面铺开,11月底以前城区能够就业的盲聋哑残人员和优抚救济对象都得到安置。到1985年,全市街道、镇、企事业单位共办起社会福利生产单位91个,其中城市街道办的工业生产单位67个,商业服务业单位2个;镇办的工业生产单位12个,商业服务业单位4个;企事业单位办的工业生产单位3个,商业服务业单位3个。有职工2928人,其中盲人、聋哑人、肢残人、智残人1383人,优抚、救济对象70人。年产值达1596.63万元,利润达382.96万元。1987年生产厂点增加到111个,其中城市街道办的81个,镇办的26个,企事业单位办的4个。有职工5549人,其中残疾人员1908人。年产值达5558万元,利润达599.5万元。1988年增加到150个,比上年增加26%,其中城市街道办的101个,镇办的41个,企事业单位办的8个。有职工6018人,其中残疾人员2190人,比上年增加13.3%。年产值达7375万元,利润达930万元,比上年增加35.5%。
  1988年,为深入贯彻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长春市民政局和税务局联合规定,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10%以上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还规定,在改革中要注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改变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一般情况下不准辞退残疾职工。对残疾职工实行经济承包时,要因人而宜,给予适当照顾,坚持实行同工优酬,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长春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全市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
  第三节 社会集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积极宣传、倡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开展慈善性的集资捐赠活动。
  1949年冬,长春市救济委员会号召全市人民踊跃捐助,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救济。各单位、各界和社会热心救济事业的人士,慷慨解囊,全市共收到救济赤贫捐款东北币9.75亿元,还有一部分衣物。1950年5月,为支援上海失业工友,全市180余个单位的26000余名职工、学生和市民,捐款东北币13亿元。同年10月,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长春市分会为救济皖北、苏北、河北、河南等地灾胞,号召各机关、团体和城乡居民捐衣捐钱,全市收到现款东北币69.5亿元和一批衣物。1951年为救济吉林省灾区人民,全市私营工商业者捐赠旧人民币13亿元。1952年在农村开展的义仓活动中,全市12个郊区222个村募集积谷粮食77万公斤。1953年为支援东北其他灾区,全市职工和工商业募捐旧人民币58亿元。1956年,长春市救济分会等5个单位发表为灾民募捐启事,全市有359个单位向灾区捐赠65450件衣物及一部分现款。1957年,响应吉林省工会等4个单位号召,全市300多个单位向灾区捐赠现款7万元和一部分衣物。特别是1985年和1986年,长春市广大农村连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各单位和职工群众向灾民捐款捐物,两年共捐现金174.3万元,粮食228.6万公斤,衣物70万件,木材2700立方米,水泥600吨,还有汽车、拖拉机以及各种机械等大批物资。
  1985年以后,为扩大社会福利基金来源,开展了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同年8月,成立了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残疾人福利事业重要性,开展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的为残疾人事业募集福利基金活动。基金会成立不久,就有151个单位向基金会捐赠现金12.4万元,还有解放牌汽车1台。到1987年累计,基金会收到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福利基金69.4万元。1987年11月,成立了长春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领导小组,同年12月,在朝阳、南关、宽城、二道河子、郊区、榆树、农安、九台、德惠等9个县区开展了首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80万元。这次活动市里积累福利基金2.8万元,县区积累福利资金20.4万元。1988年,长春市继续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200万元,市收益社会福利资金50万元,发行费5.6万元。经常性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为民政经济增加了新的财源。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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