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残疾人就业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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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90
颗粒名称: 三、城镇残疾人就业安置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281-2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城镇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十分关怀,积极安置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关键词: 城镇残疾人 就业安置 长春市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十分关怀,积极安置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长春市从1956年开始,即将有劳动能力的盲人和聋哑人安置在由民政部门举办的自救性生产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1958年民政部门办的自救性生产单位改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对盲人和聋哑人的安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也得到改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康复水平的提高,长春市城镇有更多的残疾人具备了就业条件,单纯由民政部门已难以安置,因此改为由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安置的办法,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具体的安置过程中,都注意残疾人的特点,采取相对集中的安置措施,把盲人集中安置在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把聋哑人大部分安置在工业部门举办的市灯泡电线厂、市针织一厂、市针织二厂、市兴隆山陶瓷厂等单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又采取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安置办法,市、县、区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安置,街镇办民政经济实体安置,街镇委办福利工厂安置,家长单位安置,劳动部门安置,还提倡自谋职业,使残疾人就业的途径越来越多。
  据1988年统计,长春市共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90个,安置各种残疾人3607人。其中,市、县、区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40个,安置盲人267人,聋哑人601人,肢残人439人,智残人110人;城市街道办福利工厂101个,安置盲人42人,聋哑人92人,肢残人862人,智残人646人;镇办福利工厂41个,安置盲人7人,聋哑人97人,肢残人198人,智残人31人;企业事业单位办福利工厂8个,安置聋哑人29人,肢残人159人,智残人27人。全市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占安置总人数的2/3。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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