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办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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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80
颗粒名称: 一、国家办社会福利院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256-2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为收容改造和教育安置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流浪乞讨的孤寡老人,及时将接收的旧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改造成国家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关键词: 社会福利院 长春市

内容

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为收容改造和教育安置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流浪乞讨的孤寡老人,及时将接收的旧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改造成国家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949年8月,成立了长春市救济院,1960年改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城市的“三无”孤寡老人。根据1959年国家内务部在湖北省召开的全国残老、儿童教养、精神病人收容疗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1962年至1964年,又分别在双阳县和九台县成立了社会福利院,收养县镇非农业人口中的“三无”孤寡老人。全市的3个社会福利院,1964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444人,1979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198人,1988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231人。
  对在院的孤寡老人贯彻以养为主的方针,妥善安排生活,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适当开展文娱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丰富生活内容,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按照各个时期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院孤寡老人的收养标准也不断提高。1962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7元,医药费为1.5元,生活零用费为1.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30元;1980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13元,医药费为2元,生活零用费为2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38元;1986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27~30元,医药费为6元,生活零用费为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65元。
  1.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49年8月,最初称长春市救济院,是由接收国民党时期长春市政府和慈善团体办的弃儿所、3个保育院、育婴堂、托儿所、3个孤儿部和光明学校、聋哑学校、安老所、福利院合并改造成的,收容市内孤儿、残老、游民,地址在东光路。1950年8月改为长春市生产教养院,迁至西四道街。1956年将孤老人员分出,在大屯镇设立长春市救济分会安老院。1960年改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残老院,同时将养老人员分出设立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1963年养老院迁至南岭,1965年残老院改为长春市大屯老残教养院。1968年养老院并入老残教养院,改称长春市养老院。此后,1969年改为长春市老残教养院,1972年改为长春市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称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到1988年,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有楼房2栋,砖瓦房5栋,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46000平方米,有耕地150市亩,车辆4台,固定资产原值达120.7万元。为收养人员服务的设施有活动室,备有各种文体用品;有康复室,配有各种康复器械;有卫生所,配有各种医疗设备。有床位300张,在院收养人员257人,其中孤寡老人142人,弃婴18人,残疾人43人,精神病人54人。全院工作人员86人,其中管理人员22人,医务人员11人,护理人员33人,其他人员20人。
  2.双阳县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62年,当时名为双阳县福利院,地址在双阳镇西田瞎子沟,主要收容双阳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65年改为双阳镇敬老院,1972年改为双阳县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为双阳县社会福利院,兼收长春市内的“三无”呆傻人和精神病人。
  到1988年,双阳县社会福利院有砖瓦房8栋,建筑面积为214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有耕地90市亩,山林500市亩,汽车和拖拉机各1台,固定资产原值达33.1万元。有床位200张,在院收养人员170人,其中孤寡老人46人,孤儿11人,残疾人10人,精神病人103人。工作人员60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医务人员2人,护理人员34人,其他人员5人。
  3.九台市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64年,称九台县福利院,地址在九台镇南山,收容九台和营城两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65年改为长春市九台老残教养院,迁至原九台县商业局饲养场,兼收长春地区各县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72年改为九台县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为九台县社会福利院,1988年末改为九台市社会福利院。
  到1988年,九台市社会福利院有砖瓦房3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有耕地90市亩,车辆1台,固定资产原值达22万元。有床位100张,在院收养人员50人,其中孤寡老人43人,孤儿2人,残疾人5人。工作人员14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护理人员2人,其他人员7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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