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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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分类号: D632.1
页数: 15
页码: 255-2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孤寡老人供养的情况,在老年人这个群体中,有一部分是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通常称之为“三无”孤寡老人。
关键词: 孤寡老人 供养 长春市

内容

在老年人这个群体中,有一部分是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通常称之为“三无”孤寡老人。长春解放后,随着国家政治上的安定,经济上的发展,属于“三无”的孤寡老人愈来愈少;但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三无”孤寡老人还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做好“三无”孤寡老人的收养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任务。长春市对此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对城镇的“三无”孤寡老人,市里先后成立了救济院、生产教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予以收养。1958年之后,南关、宽城和朝阳区还先后试办了敬老院(1963年撤销并入市养老院)。1962年与1964年,双阳县和九台县分别成立了社会福利院。为安置城镇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老人,1985年以来一些街道和个人还创办了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从而,保证了城镇“三无”孤寡老人和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对农村的“三无”孤寡老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中提出的“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精神,自1958年开始,各乡镇先后成立了敬老院,使农村“三无”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1988年,长春市共有国家办社会福利院3处,收养孤寡老人231人;街道和个人办敬老院11处,收养孤寡老人104人;乡镇办敬老院149处,收养孤寡老人5202人。在院的孤寡老人达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帮,老有所为,老有所终。
  一、国家办社会福利院
  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为收容改造和教育安置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流浪乞讨的孤寡老人,及时将接收的旧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改造成国家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949年8月,成立了长春市救济院,1960年改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城市的“三无”孤寡老人。根据1959年国家内务部在湖北省召开的全国残老、儿童教养、精神病人收容疗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1962年至1964年,又分别在双阳县和九台县成立了社会福利院,收养县镇非农业人口中的“三无”孤寡老人。全市的3个社会福利院,1964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444人,1979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198人,1988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231人。
  对在院的孤寡老人贯彻以养为主的方针,妥善安排生活,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适当开展文娱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丰富生活内容,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按照各个时期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院孤寡老人的收养标准也不断提高。1962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7元,医药费为1.5元,生活零用费为1.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30元;1980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13元,医药费为2元,生活零用费为2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38元;1986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27~30元,医药费为6元,生活零用费为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65元。
  1.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49年8月,最初称长春市救济院,是由接收国民党时期长春市政府和慈善团体办的弃儿所、3个保育院、育婴堂、托儿所、3个孤儿部和光明学校、聋哑学校、安老所、福利院合并改造成的,收容市内孤儿、残老、游民,地址在东光路。1950年8月改为长春市生产教养院,迁至西四道街。1956年将孤老人员分出,在大屯镇设立长春市救济分会安老院。1960年改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残老院,同时将养老人员分出设立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1963年养老院迁至南岭,1965年残老院改为长春市大屯老残教养院。1968年养老院并入老残教养院,改称长春市养老院。此后,1969年改为长春市老残教养院,1972年改为长春市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称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到1988年,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有楼房2栋,砖瓦房5栋,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46000平方米,有耕地150市亩,车辆4台,固定资产原值达120.7万元。为收养人员服务的设施有活动室,备有各种文体用品;有康复室,配有各种康复器械;有卫生所,配有各种医疗设备。有床位300张,在院收养人员257人,其中孤寡老人142人,弃婴18人,残疾人43人,精神病人54人。全院工作人员86人,其中管理人员22人,医务人员11人,护理人员33人,其他人员20人。
  2.双阳县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62年,当时名为双阳县福利院,地址在双阳镇西田瞎子沟,主要收容双阳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65年改为双阳镇敬老院,1972年改为双阳县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为双阳县社会福利院,兼收长春市内的“三无”呆傻人和精神病人。
  到1988年,双阳县社会福利院有砖瓦房8栋,建筑面积为214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有耕地90市亩,山林500市亩,汽车和拖拉机各1台,固定资产原值达33.1万元。有床位200张,在院收养人员170人,其中孤寡老人46人,孤儿11人,残疾人10人,精神病人103人。工作人员60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医务人员2人,护理人员34人,其他人员5人。
  3.九台市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64年,称九台县福利院,地址在九台镇南山,收容九台和营城两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65年改为长春市九台老残教养院,迁至原九台县商业局饲养场,兼收长春地区各县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72年改为九台县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为九台县社会福利院,1988年末改为九台市社会福利院。
  到1988年,九台市社会福利院有砖瓦房3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有耕地90市亩,车辆1台,固定资产原值达22万元。有床位100张,在院收养人员50人,其中孤寡老人43人,孤儿2人,残疾人5人。工作人员14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护理人员2人,其他人员7人。
  二、街道办养老场所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长春市的一些街道办事处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与个人,兴办了各种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养老机构,为城市孤寡老人提供新的生活场所。1985年9月18日,朝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首创街道敬老院,筹备房舍160平方米,内设6室3厅,分老人卧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配有专职服务员,昼夜为老人服务。当年收养孤寡老人6人,除每月每人供给伙食费40元,还供给零用钱10元,在院老人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生活。
  到1988年末,长春市共有街道办敬老院、益寿院5处,单位和街道联办敬老院1处,单位资助个人办养老院1处,个人办福利院1处,单位办老年公寓2处,个人办托老所1处。这些不同形式的养老场所,共收养孤寡老人104人,配备服务人员20人。它们采取政府扶持、集体筹集、个人捐助与开办实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资金,对在院孤寡老人坚持以养为主,通过适当劳动、思想教育和文娱活动,使老人身体健康,心情舒畅,幸福地度过晚年。每逢传统节日,当地领导都到院里同老人共度佳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乡镇办敬老院
  农村各地的敬老院,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关于“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精神,由乡镇兴办的收养农村孤寡老人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1958年秋,长春市农村普遍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县的人民公社和管理区,相继兴办起幸福院357处,收养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4800多人。同年末进行了整顿,统一改称敬老院。1959年夏,5县和郊区共有敬老院227处,收养4000多人。同年12月20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经过试行,1960年3月8日正式公布了《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敬老院收养对象、入院手续、个人财产处理、经费和供给标准、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和文化娱乐、劳动生产、收益分配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促进了敬老院的发展。同年,按照年初市里在榆树县大岭人民公社召开的敬老院及生产福利院现场会精神和《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县对敬老院再次进行整顿、巩固、提高,改为一社一院,全市共有敬老院98处,收养2811人。
  1961年至1963年,由于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长春市的敬老院工作也处于停滞不前状态。1961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07处,收养2354人。1962年全市敬老院减到100处,收养2034人。同年12月,长春市民政局在德惠县召开了全地区敬老院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工作,交流了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以养为主的办院方针。1963年全市敬老院减少到96处,收养1993人,但从总体衡量仍居全省首位。1965年9月,吉林省民政厅在九台县舍岭人民公社召开了全省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九台县舍岭人民公社和榆树县民政局在会上介绍了加强领导,贯彻以养为主方针,适当组织老人参加力所能及劳动,实行民主管理,满腔热情为老人服务等办好敬老院的经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长春市的敬老院发展缓慢。1974年8月,市民政局在德惠县召开了全市敬老院工作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向。会后,长春市的敬老院工作开始迈出新的步伐。1974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24处,榆树县和九台县达到了一社一院。1975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21处,双阳县也达到了一社一院,只是农安县有所减少。1978年10月,吉林省民政厅再次在九台县召开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会。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的敬老院工作加快了发展速度。
  1983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44处,5个县和郊区全部达到一乡(镇)一个敬老院,收养老人4624人。到1988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49处,收养人员5550人,服务人员766人,生产人员325人;有楼房230间,砖瓦房4796间,土房482间;有耕地11394市亩,林地3194市亩,养鱼水面1186市亩;有汽车26台,拖拉机31台,胶车117台,大牲畜520头;有浴池42处,文化和游艺室98处;还有洗衣机200台,缝纫机178台,电视机170台,收音机402台。全市敬老院老人生活水平年平均为650元,其中乡镇集体统筹475元,敬老院生产收入补助175元。老人主食大部分为细粮,副食常见肉蛋,每逢佳节和老人生日都设宴庆贺。
  自1985年开始,长春市的一些敬老院相继以院为依托,兴办经济实体。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人,入院后养而不闲,自愿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有的耕种农田,有的从事养殖,有的参加工副生产,不仅锻炼了身体,而且增加了经济收入,做到了以副养院。郊区乐山镇敬老院由吉林省民政厅拨款3.5万元,购进鹿10头,办起养鹿场,在老人们的精心饲养下,当年创收近万元。1986年,全市敬老院办经济实体发展到86个。经过不断整顿、巩固,1987年全市敬老院办经济实体有76个,其中榆树县15个,农安县12个,德惠县13个,九台县8个,双阳县2个,郊区19个,朝阳区7个。1988年全市敬老院办经济实体有63个,其中九台市6个,榆树县8个,农安县10个,德惠县14个,双阳县4个,郊区8个,朝阳区10个,南关区2个,宽城区1个;全市敬老院工副业总收入60.48万元,养殖业总收入33.37万元,种植业总收入88.36万元。敬老院办经济实体,不仅减轻了乡镇集体经济负担,还巩固了农村集体福利事业。
  截止1988年,在长春市的149个农村敬老院中,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的有21个。其中,1985年入选的有九台县龙家堡、其塔木、沐石河镇敬老院,农安县新农乡敬老院;1986年入选的有榆树县保寿、福安乡敬老院,双阳县奢岭、长岭乡敬老院,郊区永春、大南乡敬老院,德惠县松花江镇敬老院;1987年入选的有榆树县刘家、武龙乡敬老院,德惠县边岗、升阳乡敬老院,农安县榛柴岗乡敬老院,双阳县佟家乡敬老院,郊区农林乡敬老院;1988年入选的有榆树县八号、前进乡敬老院,双阳县鹿乡镇敬老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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