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7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3
页码: 254-286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工作社会福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孤寡老人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保障、社区服务等。
关键词: 社会福利 长春市 民政

内容

长春自1800年设治以来,各个时期的政府和集体以及社团与个人,为了帮助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解决吃穿住等生活困难,曾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光绪十一年(1885年),长春府成立“同善堂”,堂内设养济院,收养无依无靠老人。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吉林分巡道拨银1200两为农安县建立养济院。光绪年间西太后舍胭脂银,为榆树县建立养济院。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天主教堂创办“仁慈堂”,堂内设孤儿部和残老部。
  1913年公民刘东升捐款租房,在长春县城的西二道街创办孤儿院,收养15岁以下儿童。1923年长春县商会捐哈大洋2万元,在县城西门外大佛寺内设立孤儿院。1927年长春县公署接管,改设教养工厂。1930年改为长春县救济院,下设孤儿所、养老所、残废所和游民习艺所;习艺所内分设木工、织布、制服、制鞋、洗濯、印刷等科,收养无自救能力的老幼残废、无业游民和吗啡中毒者。这个院为吉林省最大的救济院,占地41580平方米,扩建房屋60余间。同年,农安、榆树两县也分别设立了救济院。1932年末,长春县救济院收养人数达161人,其中孤儿52人,老人13人,残废者19人,游民77人。
  1933年,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接管救济院,迁至南岭袁家窝棚,改为“新京特别市”救济院,下设孤儿部、残老部、济良部、救疗部、授业部、庶务部。授业部内分木工、织布、织毯、织袜、缝纫、制鞋、印刷、农耕等科,收容无依靠的孤老和残废人,养育孤儿和组织流浪者学习生产技能。占地约56000平方米,新建瓦房96间。1934年末在院收养人数达269人,其中孤儿48人,残老29人,娼妓3人,吸毒者189人。同年,成立“新京”育婴堂,收容孤儿和弃婴75人。1938年末,“新京特别市”救济院在院收养人员累计达到7790人,但由于环境恶劣,退院和死亡则高达5721人。
  1946年,国民党长春市政府设立长春市托儿所,收养弃儿100多人。后又将几个收容孤儿的单位合并改为3个保育院,第一保育院为原“新京”育婴堂,专收女孤儿;第二、三保育院,收容男孤儿。1948年长春解放前夕,又成立1处弃儿救济所,收容外逃市民遗弃儿童320人。由于吃不饱,营养不良,患病和死亡率异常高,多时1天死亡10余人。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心人民疾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一节 孤寡老人供养
  在老年人这个群体中,有一部分是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通常称之为“三无”孤寡老人。长春解放后,随着国家政治上的安定,经济上的发展,属于“三无”的孤寡老人愈来愈少;但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三无”孤寡老人还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做好“三无”孤寡老人的收养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任务。长春市对此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对城镇的“三无”孤寡老人,市里先后成立了救济院、生产教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予以收养。1958年之后,南关、宽城和朝阳区还先后试办了敬老院(1963年撤销并入市养老院)。1962年与1964年,双阳县和九台县分别成立了社会福利院。为安置城镇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老人,1985年以来一些街道和个人还创办了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托老所。从而,保证了城镇“三无”孤寡老人和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对农村的“三无”孤寡老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中提出的“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精神,自1958年开始,各乡镇先后成立了敬老院,使农村“三无”孤寡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1988年,长春市共有国家办社会福利院3处,收养孤寡老人231人;街道和个人办敬老院11处,收养孤寡老人104人;乡镇办敬老院149处,收养孤寡老人5202人。在院的孤寡老人达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帮,老有所为,老有所终。
  一、国家办社会福利院
  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为收容改造和教育安置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流浪乞讨的孤寡老人,及时将接收的旧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改造成国家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949年8月,成立了长春市救济院,1960年改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收养城市的“三无”孤寡老人。根据1959年国家内务部在湖北省召开的全国残老、儿童教养、精神病人收容疗养工作现场会议精神,1962年至1964年,又分别在双阳县和九台县成立了社会福利院,收养县镇非农业人口中的“三无”孤寡老人。全市的3个社会福利院,1964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444人,1979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198人,1988年收养“三无”孤寡老人231人。
  对在院的孤寡老人贯彻以养为主的方针,妥善安排生活,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适当开展文娱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丰富生活内容,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按照各个时期居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院孤寡老人的收养标准也不断提高。1962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7元,医药费为1.5元,生活零用费为1.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30元;1980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13元,医药费为2元,生活零用费为2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38元;1986年每人每月伙食费为27~30元,医药费为6元,生活零用费为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为65元。
  1.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49年8月,最初称长春市救济院,是由接收国民党时期长春市政府和慈善团体办的弃儿所、3个保育院、育婴堂、托儿所、3个孤儿部和光明学校、聋哑学校、安老所、福利院合并改造成的,收容市内孤儿、残老、游民,地址在东光路。1950年8月改为长春市生产教养院,迁至西四道街。1956年将孤老人员分出,在大屯镇设立长春市救济分会安老院。1960年改为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残老院,同时将养老人员分出设立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1963年养老院迁至南岭,1965年残老院改为长春市大屯老残教养院。1968年养老院并入老残教养院,改称长春市养老院。此后,1969年改为长春市老残教养院,1972年改为长春市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称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到1988年,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有楼房2栋,砖瓦房5栋,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46000平方米,有耕地150市亩,车辆4台,固定资产原值达120.7万元。为收养人员服务的设施有活动室,备有各种文体用品;有康复室,配有各种康复器械;有卫生所,配有各种医疗设备。有床位300张,在院收养人员257人,其中孤寡老人142人,弃婴18人,残疾人43人,精神病人54人。全院工作人员86人,其中管理人员22人,医务人员11人,护理人员33人,其他人员20人。
  2.双阳县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62年,当时名为双阳县福利院,地址在双阳镇西田瞎子沟,主要收容双阳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65年改为双阳镇敬老院,1972年改为双阳县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为双阳县社会福利院,兼收长春市内的“三无”呆傻人和精神病人。
  到1988年,双阳县社会福利院有砖瓦房8栋,建筑面积为214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有耕地90市亩,山林500市亩,汽车和拖拉机各1台,固定资产原值达33.1万元。有床位200张,在院收养人员170人,其中孤寡老人46人,孤儿11人,残疾人10人,精神病人103人。工作人员60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医务人员2人,护理人员34人,其他人员5人。
  3.九台市社会福利院 始建于1964年,称九台县福利院,地址在九台镇南山,收容九台和营城两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65年改为长春市九台老残教养院,迁至原九台县商业局饲养场,兼收长春地区各县镇的“三无”孤老残幼。1972年改为九台县社会救济院,1978年改为九台县社会福利院,1988年末改为九台市社会福利院。
  到1988年,九台市社会福利院有砖瓦房3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有耕地90市亩,车辆1台,固定资产原值达22万元。有床位100张,在院收养人员50人,其中孤寡老人43人,孤儿2人,残疾人5人。工作人员14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护理人员2人,其他人员7人。
  二、街道办养老场所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长春市的一些街道办事处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与个人,兴办了各种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养老机构,为城市孤寡老人提供新的生活场所。1985年9月18日,朝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首创街道敬老院,筹备房舍160平方米,内设6室3厅,分老人卧室、活动室、餐厅、卫生间,配有专职服务员,昼夜为老人服务。当年收养孤寡老人6人,除每月每人供给伙食费40元,还供给零用钱10元,在院老人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生活。
  到1988年末,长春市共有街道办敬老院、益寿院5处,单位和街道联办敬老院1处,单位资助个人办养老院1处,个人办福利院1处,单位办老年公寓2处,个人办托老所1处。这些不同形式的养老场所,共收养孤寡老人104人,配备服务人员20人。它们采取政府扶持、集体筹集、个人捐助与开办实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资金,对在院孤寡老人坚持以养为主,通过适当劳动、思想教育和文娱活动,使老人身体健康,心情舒畅,幸福地度过晚年。每逢传统节日,当地领导都到院里同老人共度佳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乡镇办敬老院
  农村各地的敬老院,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关于“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的精神,由乡镇兴办的收养农村孤寡老人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1958年秋,长春市农村普遍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县的人民公社和管理区,相继兴办起幸福院357处,收养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4800多人。同年末进行了整顿,统一改称敬老院。1959年夏,5县和郊区共有敬老院227处,收养4000多人。同年12月20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经过试行,1960年3月8日正式公布了《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敬老院收养对象、入院手续、个人财产处理、经费和供给标准、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和文化娱乐、劳动生产、收益分配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促进了敬老院的发展。同年,按照年初市里在榆树县大岭人民公社召开的敬老院及生产福利院现场会精神和《长春地区敬老院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县对敬老院再次进行整顿、巩固、提高,改为一社一院,全市共有敬老院98处,收养2811人。
  1961年至1963年,由于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长春市的敬老院工作也处于停滞不前状态。1961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07处,收养2354人。1962年全市敬老院减到100处,收养2034人。同年12月,长春市民政局在德惠县召开了全地区敬老院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工作,交流了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以养为主的办院方针。1963年全市敬老院减少到96处,收养1993人,但从总体衡量仍居全省首位。1965年9月,吉林省民政厅在九台县舍岭人民公社召开了全省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九台县舍岭人民公社和榆树县民政局在会上介绍了加强领导,贯彻以养为主方针,适当组织老人参加力所能及劳动,实行民主管理,满腔热情为老人服务等办好敬老院的经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长春市的敬老院发展缓慢。1974年8月,市民政局在德惠县召开了全市敬老院工作会议,统一了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的方向。会后,长春市的敬老院工作开始迈出新的步伐。1974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24处,榆树县和九台县达到了一社一院。1975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21处,双阳县也达到了一社一院,只是农安县有所减少。1978年10月,吉林省民政厅再次在九台县召开全省农村人民公社敬老院工作经验交流会。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的敬老院工作加快了发展速度。
  1983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44处,5个县和郊区全部达到一乡(镇)一个敬老院,收养老人4624人。到1988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49处,收养人员5550人,服务人员766人,生产人员325人;有楼房230间,砖瓦房4796间,土房482间;有耕地11394市亩,林地3194市亩,养鱼水面1186市亩;有汽车26台,拖拉机31台,胶车117台,大牲畜520头;有浴池42处,文化和游艺室98处;还有洗衣机200台,缝纫机178台,电视机170台,收音机402台。全市敬老院老人生活水平年平均为650元,其中乡镇集体统筹475元,敬老院生产收入补助175元。老人主食大部分为细粮,副食常见肉蛋,每逢佳节和老人生日都设宴庆贺。
  自1985年开始,长春市的一些敬老院相继以院为依托,兴办经济实体。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人,入院后养而不闲,自愿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有的耕种农田,有的从事养殖,有的参加工副生产,不仅锻炼了身体,而且增加了经济收入,做到了以副养院。郊区乐山镇敬老院由吉林省民政厅拨款3.5万元,购进鹿10头,办起养鹿场,在老人们的精心饲养下,当年创收近万元。1986年,全市敬老院办经济实体发展到86个。经过不断整顿、巩固,1987年全市敬老院办经济实体有76个,其中榆树县15个,农安县12个,德惠县13个,九台县8个,双阳县2个,郊区19个,朝阳区7个。1988年全市敬老院办经济实体有63个,其中九台市6个,榆树县8个,农安县10个,德惠县14个,双阳县4个,郊区8个,朝阳区10个,南关区2个,宽城区1个;全市敬老院工副业总收入60.48万元,养殖业总收入33.37万元,种植业总收入88.36万元。敬老院办经济实体,不仅减轻了乡镇集体经济负担,还巩固了农村集体福利事业。
  截止1988年,在长春市的149个农村敬老院中,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的有21个。其中,1985年入选的有九台县龙家堡、其塔木、沐石河镇敬老院,农安县新农乡敬老院;1986年入选的有榆树县保寿、福安乡敬老院,双阳县奢岭、长岭乡敬老院,郊区永春、大南乡敬老院,德惠县松花江镇敬老院;1987年入选的有榆树县刘家、武龙乡敬老院,德惠县边岗、升阳乡敬老院,农安县榛柴岗乡敬老院,双阳县佟家乡敬老院,郊区农林乡敬老院;1988年入选的有榆树县八号、前进乡敬老院,双阳县鹿乡镇敬老院。
  第二节 孤儿养育
  长春历届政府和慈善机构,为解决流浪儿童和弃婴这一社会问题,都曾兴办过一些儿童福利事业。但由于社会制度本身决定,很难从根本上改变不幸儿童的命运。晚清宣统年间(1909年~1911年),长春天主教堂和北京罗马方济革修女会开办的仁慈堂设立孤儿部,到1951年人民政府接管,历时40年,共收容中国儿童500多名,其中不堪折磨死掉的就有400多名,死亡率竟达80%以上。东北沦陷初期,“新京特别市”建立的“新京”育婴堂,收容孤儿和弃婴75名,最大的13岁,最小的不满周岁,6岁以上的孤儿都安排干活,每天只给两顿粗米稀粥吃。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政府成立的弃儿救济所,收容外逃市民遗弃的儿童320人。由于生活条件不好,每天都有死亡,到长春解放时仅剩下139人。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为抢救和保护这些社会孤儿,接管了国民党市政府办的6个收容孤儿弃婴机构和慈善团体办的5个收容孤儿弃婴机构,共接收孤儿弃婴685人。除将大部分进行疏散外,成立了托儿所、劳动小学等收养孤儿弃婴的新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使他们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和爱护下,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健康成长。
  一、社会孤儿收养
  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为救助社会孤儿和弃婴,立即对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和慈善团体举办的托儿所,弃婴救济所,第一、二、三保育院,育婴堂,聋哑学校,光明学校,仁慈堂孤儿部,五台山佛教会孤儿部,道德会孤儿部收养的社会孤儿和弃婴,发放救生粮近3万公斤。1949年3月,对上述11个收养社会孤儿和弃婴的机构进行了接管,共接收社会孤儿和弃婴685名,对其中有家的或有人领养的594名进行了疏散,并对其生活继续给予补助救济。剩余的93名,暂时留在原收养机构,其生活由政府给予全部救济。同年8月,成立长春市托儿所,在长春市救济院设附属劳动小学,分别收养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孤儿与弃婴。1951年9月,托儿所交市人事局管理。1956年9月,劳动小学并入吉林省儿童教养院。此后,长春市的社会孤儿由省儿童教养院收养。1961年10月,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接收上海市疏散的弃婴108名,陆续由无子女的职工领养。1959年12月,为便于长春对社会孤儿和弃婴的收养,重新组建了长春市孤儿学校。社会孤儿得到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1963年8月1日,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北京怀仁堂观看沈阳部队抗敌话剧团演出的话剧《雷锋》时,接见了长春市孤儿学校的2名扮演童年雷锋的特邀小演员。1965年8月,市孤儿学校并入吉林省孤儿学校。自此,长春市的社会孤儿改由省孤儿学校收养。
  1.长春市托儿所 始建于1946年6月,系国民党政府举办,地址在北安路附近的伪神社院内。初期收养婴幼儿达百人,后因管理不善,儿童日渐减少,到长春解放时,仅剩儿童20余名。1948年11月,市政府将国民党政府在二马路举办的弃儿救济所剩下的53名儿童临时并入托儿所,年末计有儿童70余名。1949年3月,将其中有家可归或有人领养的43名儿童进行了疏散。同年8月改为长春市托儿所,除继续收养在所孤儿外,改为主要收养无依无靠的革命烈士遗孤和无力自养的革命军人子女以及双职工子女等。同年末,计有儿童43名,配备工作人员18名,其中管理人员4名,管教人员12名,厨师2名。1950年收容儿童达100名,其中由托儿所供给的孤儿仅剩20名,家长负担生活费月托的儿童40名,日托的儿童40名;工作人员增加到24名,其中管理人员8名,保姆12名,厨师及勤杂人员4名。1951年9月交长春市人事局主管,孤儿分出转入长春市劳动小学。
  2.长春市劳动小学 始建于1949年8月,为长春市救济院附属劳动小学,地址在东光路13号,当时仅有孤儿21名,至年末增到43名。1950年8月,改为长春市生产教养院附属劳动小学。后来,迁到斯大林大街伪红卐字会后面,孤儿增加到121名。1951年9月,接收仁慈堂孤儿和长春市托儿所孤儿,增设幼儿班、婴儿室,并承办弃婴收容处理事宜。1952年从生产教养院分出改为长春市劳动小学,共有孤儿173名,其中助其升入中学的有46名,在校的有127名,设5个年级,每个年级1个班;有教职员工30名,包括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教员13名,事务员2名,厨师8名,护士1名,勤杂工2名,水暖工2名。
  入校孤儿的全部费用均由国家供给,日常生活费按当时工薪分计算:伙食费每人每天1分;日用品中牙膏、肥皂费每人每月2分,牙刷、毛巾费每人每半年4.5分;理发、洗澡费每人每月2.5分;文化活动费每人每月1分;医药费每人每月3分,集体使用。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1套,衬衣2套,棉衣60%套,单帽1顶,棉帽50%顶,单鞋2双,棉鞋1双,袜子2双,棉被25%床。学习费书籍按实需发给,笔记本、铅笔每人每学期10分。
  1953年,市劳动小学共有孤儿210名,上学期设6个年级,每个年级1个班,配教师12名。下学期教学改为半读半工,缩编为4个年级,分为高级班(6年)、中级班(4年)、初级班(2年)、预备班(1年),配备教师7名。上午4节文化课,下午3小时劳动生产,以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学校设有被服车间、制鞋车间、扫除队、农园组等劳动基地,或派到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培训。至1956年9月,合并到设在洮南县的吉林省儿童教养院。从1949年到1956年的7年间,长春市劳动小学共收养孤儿668名。
  3.长春市孤儿学校 为使长春市内无依无靠的孤儿和无人抚养的流浪儿童不被社会遗弃,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1959年12月重新建立了长春市孤儿学校,地址在现长春师范学院校园内,设有教室、宿舍、餐厅供孤儿学习和生活用。当年收容孤儿119名,配备教职员工18名,其中教员8名,管理人员3名,厨师和勤杂人员7名。1963年孤儿增加到125名,其中学龄儿童94名,学龄前儿童31名,另有无人抚养的刑事犯罪人员子女13名。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伙食费8元,生活零用费1.2元,医药费1.5元,每人每年服装费38元。同年,学校迁到大屯原市社会福利院制瓦厂址。到1965年,在校孤儿总数仍有近百人,配备教职员工28名,分别负责对孤儿进行小学和幼儿教育及生活管理。同年8月,长春市孤儿学校撤销,学龄儿童全部转入地处永吉县万昌人民公社的吉林省孤儿学校,幼儿和婴儿交给市社会福利院大屯老残教养院代养。
  二、残疾儿童代养
  根据1959年社会调查,长春市有久治不愈的残疾儿童182名。为使他们的父母摆脱家务,安心工作,经过筹备于1960年1月试办了长春市残废儿童福利院,收容3至13岁严重残疾儿童。地址在西四道街52号,原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办公楼内。当年收容残疾儿童22名,配备各类工作人员对残疾儿童昼夜看护。1962年按照残疾儿童疾病的特点,维修了房屋,增添了设备,扩大了收容范围。同年收容的残疾儿童增加到42名,其中残疾孤儿5名,残疾儿童22名,残疾幼儿15名;在他们中,脑炎后遗症14名,大脑发育不健全10名,软骨症9名,小脑症、先天痴呆、脑积水、脑性瘫痪、成骨不全等9名。工作人员增加到23名,其中管理人员3名,保育员14名,医务人员2名,勤杂人员4名。后因部分残疾儿童经过医疗康复或家长有了看护条件分别领回,在院残疾儿童所剩无几,于1965年8月将长春市残废儿童福利院撤销,剩余的残疾儿童有家的由家长领回,无家的残疾孤儿交市社会福利院大屯老残教养院代养。
  三、朝鲜战灾儿童抚养
  1950年6月,美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后,致使大量朝鲜儿童无法在国内继续学习和生活,有的成为孤儿。1952年10月,在上级政府统一部署下,长春人民发扬国际主义精神,积极接收安置了朝鲜儿童、工作人员及家属。长春市和有关区先后组成接收委员会,动员组织各种力量,在长春市大屯、卡伦两区调剂维修公有房产260间,搭火炕174铺、板铺88个、木床137张,筹建卫生所3个。1952年10月22日和24日,前后接收4批朝鲜儿童。在大屯接收的有朝鲜民族保卫省第六军事学校733人,重工业省第一初等学院591人,新兴初等学院208人;在卡伦接收的有云山初等学院639人。两地总计接收2171名朝鲜儿童,其中6岁的占0.05%,7岁的占5%,8岁的占9%,9岁的占10%,10岁的占13.4%,11岁的占17.5%,12岁的占16%,13岁的占18%,14岁的占11.7%。在大屯设立了第一初等学院和第二初等学院,在卡伦设立了第三初等学院,分别承担朝鲜战灾儿童的抚育工作。
  1953年6月2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驻大屯的第二初等学院迁至黑龙江省庆安县,将驻吉林省磐石县的初等学院迁至大屯第二初等学院院址。经过调整,3所初等学院的住房扩大到521间。朝鲜儿童及工作人员有1758人,其中第一初等学院有儿童479人,工作人员65人;第二初等学院有儿童473人,工作人员67人;第三初等学院有儿童595人,工作人员79人。1956年8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驻大屯的第一初等学院和第二初等学院撤销,全部人员迁至吉林省海龙县山城镇;同时将驻在九台县的第一爱育园和第二爱育园一并撤销,全部人员送入划归九台县的卡伦初等学院。1958年8月,根据中朝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驻九台县的卡伦初等学院和驻德惠县的第一初等学院与第二初等学院的全部人员返回朝鲜。
  朝鲜儿童在长春期间,各级政府对他们的生活给予了特殊照顾。伙食标准为12.98元,高于我国大学生伙食标准1.98元。主食全部为细粮,副食鸡、鱼、肉、蛋不断,每周还可吃到水果、点心、糖果等。患病按公费医疗,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按季接种防病疫苗。对第一初等学院和第二初等学院患有朝鲜地方肺吸虫病的191人,在市妇幼保健站设30张病床分批入院治疗。经检查有156人痰中肺吸虫卵为阴性,其余的35人分别送天津和北京施行脑手术治疗。
  为表达对朝鲜战灾儿童的深切关怀,1953年5月由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等8个全国性团体组成中国人民慰问住我国朝鲜儿童代表团,康克清任团长,顾锦心、谭惕吾任副团长,于5月26日赴大屯,27日去卡伦,28日到德惠,先后对各学院进行了慰问。朝鲜政府为答谢中国人民对朝鲜儿童的抚养,1958年5月以司法相、对外文化联络协会为主组成朝鲜人民访华代表团,许贞淑为团长,在辽宁省沈阳市举行向东北三省抚养朝鲜儿童有功人员授勋仪式。德惠县县长郑德顺获得二级勋章,德惠县民政局局长施振江、县医院院长张永祥,九台县县长贾子均,卡伦乡乡长叶廷喜、卡伦初等学院管理员李钟禄获得三级勋章。
  第三节 残疾人保障
  根据抽样调查,社会上的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左右。残疾类别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综合残疾六种。1958年12月26日,长春市的残疾人在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举行了首次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分别成立了长春市盲人协会和聋哑人协会。市残疾人组织建立后,在团结教育残疾人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鼓励帮助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以及协助政府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开展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文体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支持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1985年4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盲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车、汽车。1987年4月1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又拨专款5000元,为400名16岁以上盲人购置示路手杖。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政府积极兴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给予安置,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保证正常生活。到1988年末,全市已建各级各类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90个,安置残疾人3607人,使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
  一、残疾人组织
  长春市残疾人组织,最早的是1944年成立的盲人福利协会,地址在二马路平治街。因其领导人剥削盲人,在解放后的1949年被解散。为了更好地发展盲人、聋哑人的福利事业,50年代后期重新组建了长春市残疾人组织。
  1.长春市盲人聋哑人协会 1958年12月26日,通过召开长春地区第一次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正式成立了长春市盲人协会和长春市聋哑人协会,选举产生了两个协会的领导人。协会建立后,配合市民政局积极开展了残疾人工作。1959年,市聋哑人协会举办了业余手指字母训练班,经过1个月的训练有50多名聋哑人掌握了手指语,为在全市推行统一聋哑人手指语打下了基础。
  1962年,市盲人协会和聋哑人协会合并为长春市盲人聋哑人协会。1964年11月24日,召开长春市第二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新的领导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协会受到冲击,停止了活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协会活动逐步恢复。1979年8月14日,召开长春市第三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领导人,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活动:1981年与市体委、民政局联合举办了长春市聋哑人篮球、乒乓球赛,1982年又联合举办了聋哑人田径运动会,1984年举行了盲人聋哑人象棋赛。1985年2月4日,召开长春市第四届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新的领导机构,
  2.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1988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批准停止长春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组织活动,重新组建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这个组织是在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性残疾人群众团体,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1989年7月17日至18日,召开了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正式宣布成立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评议委员会、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协会、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聋人协会、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肢残人协会,并民主选举出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和各协会领导人。
  3.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发展长春市残疾人福利事业,1985年4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并决定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了名誉理事和理事。同年8月10日,召开了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了《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并推选出名誉理事长1名,副名誉理事长7名,名誉理事15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名,理事46名;任命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在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为盲人、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团体。其宗旨是本着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发动和依靠各方面力量,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兴办与发展长春市残疾人福利事业,使残疾人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帮助,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其任务是呼吁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的就业、生活、康复和智力开发,为残疾人举办各项福利事业,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发展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福利组织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合作。
  长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后,按照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募集了资金。1985年10月8日,接受日本仙台市残疾人菅原泰磨捐赠的3万日元。1986年3月10日,接受第一汽车制造厂捐赠“解放牌”汽车1台。截止1987年末,先后有1000余个单位和个人向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69.4万元。1988年5月起开展了有奖募捐活动,向社会销售国家统一发行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200万元,留成55.6万元,为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打下了初步的物质基础。同时,广泛地宣传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加深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推动了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残疾人事业单位
  长春市残疾人事业单位,最早建于沦陷时期。1936年7月1日,商务会董事长孙化南等人兴办了聋哑学校,招收东北三省各地官僚士绅等上层人物的子弟。初建时仅有学生22人,后被“满洲赤十字社”接管,改为“满洲赤十字社新京聋哑学院”,招收日本儿童和伪满洲国士绅子弟。东北光复后被国民党政府接管,学校名存实亡。1945年,盲人福利协会举办了光明学校,也只有学生40人左右。长春解放后,于1949年3月由人民政府接管。同年8月,在长春市救济院附设盲人音乐社和聋哑班,1950年8月合并为长春市教养院附属盲哑学校,1953年交市教育局时学生增加到60人。60年代初,长春市辖5个县的民政部门又分别兴办了盲哑学校,后来陆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
  1958年,为解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又无人监护、流浪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收容、疗养问题,农安县民政局成立了农安县精神病防治所。1962年由市民政局接管,改为长春市精神病疗养院,收容长春市及5个县的上述精神病人。1965年,为解决盲人职业和发挥盲人的一技之长,市民政局成立了盲人联合按摩诊所,为盲人进行社会服务创造了条件。
  1.长春市康宁医院 始建于1958年12月19日,当时称农安县精神病防治所,地址在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181号原定安宫址。它是由农安县民政局筹款,县卫生局调配技术力量,在吉林省神经精神病防治所大力协助下办起来的。1959年2月改为农安县精神病疗养院。1962年3月由长春市民政局接管,改为长春市精神病疗养院。1965年8月又改为长春市精神病人收容所。1969年7月交回农安县革命委员会民事组,改为农安县精神病人收容所。1970年2月改为农安县精神病院。1972年10月又为长春市民政局接管,改称长春市民政局精神病院。1987年1月3日改为长春市康宁医院。主要收养城镇中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以及患有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并承担一部分一般精神病人的治疗任务。
  建院初期,市康宁医院仅有一座破庙、3间土房作为办公室和病房,5铺大炕作为病床,煤油灯照明,火炉取暖,占地总面积为1万平方米。经过先后18次整修和扩建,占地总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至7470平方米,并使用上自来水、电灯照明、锅炉取暖和较先进的洗衣、厨房设备以及大小车辆,医疗器械也较为齐全,有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设有行政、医疗、疗养机构,拥有4个疗区400张床位,成为初具规模的中型精神病院。
  市康宁医院初期因技术人员少,设备简陋,收容任务重,对患者采取关管的方法进行管理,即高围墙、铁栏杆、大锁,患者兴奋则采用“保护带”保护,电休克抑制。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逐渐实行开放管理,即不关、不锁、不绑,通过适当的药物、劳动、娱乐和教育“四结合”的方法进行治疗,取得了好的效果。截止1988年,30年累计接收精神病患者4153人,经治疗出院3699人。职工由建院时的5名增加到191名,形成一支由主治医师、医师、医士、护师、护士130人组成的医疗队伍。
  康宁医院收养的“三无”精神病患者,人民政府多次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1962年每人每月伙食费10元、医药费5元、生活零用费1.2元,每人每年服装费50元;1980年每人每月伙食费14元、医药费6元、生活零用费2元,每人每年服装费44元;1986年每人每月伙食费28元、医药费10元、生活零用费4元,每人每年服装费75元。
  2.长春市按摩医院 始建于1965年3月25日,原名为长春市盲人联合按摩所,地址在东三马路。这个按摩所是在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创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事业单位,同年4月5日正式开业。1966年10月1日改为长春市按摩诊所,迁至胜利大街31号。1969年交宽城区卫生局管理,1970年又迁至胜利大街86号。1975年8月15日,市民政局将其收回,并在厦门路8号增设住院部。1976年3月10日改为长春市按摩医院。
  建院初期,按摩医院是一个仅有3间平房,4名盲人按摩员,3名工作人员的按摩所。到1988年,发展到拥有860平方米房舍,45名盲人按摩医务人员和中医、理疗医务人员,其中有中级职称的5名,初级职称的40名,17名工作人员,并设有按摩、理疗、针灸、中医等科和药房、住院部。这个院能治疗七、八十种疾病,对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的疾病疗效良好。1977年以来,每年都治疗患者万人左右,平均日接待患者300人,使职工和患者各得其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三、城镇残疾人就业安置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十分关怀,积极安置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长春市从1956年开始,即将有劳动能力的盲人和聋哑人安置在由民政部门举办的自救性生产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1958年民政部门办的自救性生产单位改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对盲人和聋哑人的安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也得到改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康复水平的提高,长春市城镇有更多的残疾人具备了就业条件,单纯由民政部门已难以安置,因此改为由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安置的办法,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在具体的安置过程中,都注意残疾人的特点,采取相对集中的安置措施,把盲人集中安置在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把聋哑人大部分安置在工业部门举办的市灯泡电线厂、市针织一厂、市针织二厂、市兴隆山陶瓷厂等单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又采取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安置办法,市、县、区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安置,街镇办民政经济实体安置,街镇委办福利工厂安置,家长单位安置,劳动部门安置,还提倡自谋职业,使残疾人就业的途径越来越多。
  据1988年统计,长春市共有社会福利生产单位190个,安置各种残疾人3607人。其中,市、县、区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40个,安置盲人267人,聋哑人601人,肢残人439人,智残人110人;城市街道办福利工厂101个,安置盲人42人,聋哑人92人,肢残人862人,智残人646人;镇办福利工厂41个,安置盲人7人,聋哑人97人,肢残人198人,智残人31人;企业事业单位办福利工厂8个,安置聋哑人29人,肢残人159人,智残人27人。全市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占安置总人数的2/3。
  第四节 社区服务
  长春市的社区服务工作,是1987年在原基层创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其内容,主要由社区福利服务业和便民利民服务业组成。它既区别于救灾救济的传统福利工作,又区别于乡里民间“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是解决社区居民社会服务需要的一种较好形式。
  至1988年末,长春市初步形成了以街委为主体,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红白事”、便民等6个方面为对象,以孤老服务站、孤老包护组、老年人婚姻介绍、幼儿园、学前班、小饭桌、安置残疾人就业、康复、残疾人婚姻介绍、军人家庭服务、殡葬改革、便民利民等16个服务项目为内容的社区服务框架,并开始向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社区服务的兴起与发展,对加强长春市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城市综合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长春市区各街道60岁以上的老人达12万之多,占城市总人口的7%以上。其中孤寡老人和子女远离身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达2350人,占城市老人总数的2%,他们半数以上靠国家救济生活。长期以来,因长春市区仅有一所社会福利院,而且地处偏远,相当一部分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就地就近集中供养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供养方式已由过去的分散为主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一齐办养老事业的局面。至1988年末,长春市已有街委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收养老人的场所11个,集中供养老人104名,使老人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对分散供养的社会孤老,普遍进行了群众性包护活动,由传统的救济保障向救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全市共办孤老服务站85个,服务对象1329人;孤老包护组1231个,被包护1347人。在包护活动中视老人的不同情况,实行“五包三固定”,即包送粮煤菜,包送医药和病重护理,包清扫室内外卫生,包拆洗和制做衣被,包日常生活料理;固定对象,固定包护任务,固定包护单位和人员,实现了老人买粮买煤不用愁,维修房屋不用愁,生活料理不用愁。长春市还建有老年人活动站238处,为老人提供了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场所。
  长春市双职工子女入托难、教育难的问题,曾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为此,一些街委陆续建起了幼儿园,并在驻街委学校的支持下办起了学前班。结合社区服务,有的街委开办了“小饭桌”,为小学生热饭、备饭,解决双职工家庭小学生午饭问题。有的街委举办了课外管理辅导站(班),解决“脖子上挂钥匙”的小学生安全和辅导问题。至1988年末,东站十委已形成从幼儿入托到学前教育、到课外辅导、到小学生午餐的“一条龙”服务。南街办事处的1754名幼儿,已有1473名入托,占全街幼儿总数的84%,其中入委办托儿所415名,入个体幼儿园322名,入单位幼儿园736名。长春市已形成全社会办托幼事业的网络化体系,对解放生产力,完善社区服务,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困难,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怀和帮助。据1987年统计,长春市城镇有残疾人7426人,其中盲人582人,聋哑人1595人,肢残人3319人,智残人1930人。为给他们的学习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长春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为残疾人服务活动。1987年,宽城区对残疾人开始进行的系统康复、教育康复、心理康复、行为康复、社会康复和医疗康复,效果尤其显著。至1988年末,全市街委、福利厂已举办各种医疗康复站、智力康复站、残废婴儿寄托所、弱智儿童辅读班、聋人听力矫治中心等81个,对各类残疾人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康复、行为康复、教育康复。全市还成立残疾人婚姻介绍所71处,经介绍喜结良缘的就有70对。通过为残疾人开展的系列服务,不仅解决了残疾人自身的各种困难,也减轻了残疾人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压力。
  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居民家庭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突出起来。创办小型多样的便民服务网点,为居民快节奏地生活提供了条件。长春市的街委本着因地制宜,灵活方便,小型多样的原则兴办便民利民服务,为居民提供越来越多的方便,以适应人们生活节奏的变化。东站十委便民服务队自1987年成立以来,不断完善服务项目,现已做到居民做衣、买粮、孩子入托、家电修理、房屋修理、扒炕抹墙、装修土暖气、室内装璜等15个项目不出委。桂林街道办事处在5个居民委员会办起社区便民服务站,开展“十代”服务,即代买粮煤、代订牛奶、代送儿童入托、代送病人就医、代办储蓄、代寄邮件、代修家用电器、代换液化气罐、代拆洗衣被、代做单棉衣。至1988年末,长春市街委共建起便民服务站377个,服务项目达百种,大大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激发了职工参加生产和做好工作的积极性。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