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减职工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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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76
颗粒名称: 二、精减职工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251-2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60年代初至1982年长春市精减职工救济的情况。
关键词: 职工救济 长春市

内容

60年代初,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随着一些企业的关停并转,长春市有一批职工被精减下放,离城返乡参加农业生产。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
  长春市从1961年6月1日起,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老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30%给予救济;其家属生活困难的,再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从1965年6月9日起,又将救济标准提高到本人原工资的40%。对1958年后参加工作,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也给予临时社会救济。从1982年起,对不符合本人原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其标准为市内每月16元,镇每月14元,乡每月10元。从1983年8月起,对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每月给加发副食补贴2元。从1986年起,按照长府〔1986〕70号文件的规定,又进一步提高救济标准,对已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家居农村的不足15元补到15元,家居城镇的不足20元补到20元;不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家居农村的每月发给生活费15元,家居城镇的每月发给生活费2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又无子女赡养的,每月加发5元。家居农村的按季发给本人,家居城镇的按月发给本人。
  1982年7月27日,长春市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开始对全市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和补办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手续。全市有19574人登记,经复查除原符合条件的1154人批准继续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外,对新申请符合条件的750人批准补办了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从此,这项救济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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