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殊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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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特殊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251-25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工作特殊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过往人员救济、精减职工救济、病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救济等。
关键词: 特殊救济 长春市 民政

内容

一、过往人员救济
  1948年10月至1949年12月,长春市共接待过往贫困人员427人,对要求就地安置的24人,政府给予介绍职业;对返籍有困难的403人,发给路费东北币2557.5万元。1949年9月至1950年3月,由热河、河北、山东等地流来长春的灾民8723人,经政府介绍职业安置2505人,自己找到职业谋生2744人。对暂时无生活来源的3474人,发给救济粮24746公斤。对其中移往黑龙江省的286人,发给路费东北币1801.8万元。1950年,全年救济过往灾民和贫困人员1120人,发给路费东北币9257.53万元。1952年,全年救济过往灾民和贫困人员1126人,发给路费旧人民币1824.04万元。1954年,全年救济过往灾民和贫困人员2740人,发给路费旧人民币8628.6万元。1955年,需要救济的过往人员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减少,逐渐纳入民政工作的常规管理,设专人接待,问明情况后出具路费凭证,到火车站或汽车站购票返乡,并根据当地生活水准发给1~3天饭费。
  70年代以来,过往人员救济实行区域化管理,路费发放只负责长春站至沈阳、哈尔滨、白城和吉林,然后再由上述各市分别救济。
  二、精减职工救济
  60年代初,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随着一些企业的关停并转,长春市有一批职工被精减下放,离城返乡参加农业生产。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
  长春市从1961年6月1日起,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精减退职老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30%给予救济;其家属生活困难的,再按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从1965年6月9日起,又将救济标准提高到本人原工资的40%。对1958年后参加工作,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也给予临时社会救济。从1982年起,对不符合本人原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其标准为市内每月16元,镇每月14元,乡每月10元。从1983年8月起,对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每月给加发副食补贴2元。从1986年起,按照长府〔1986〕70号文件的规定,又进一步提高救济标准,对已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家居农村的不足15元补到15元,家居城镇的不足20元补到20元;不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家居农村的每月发给生活费15元,家居城镇的每月发给生活费2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又无子女赡养的,每月加发5元。家居农村的按季发给本人,家居城镇的按月发给本人。
  1982年7月27日,长春市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的要求,开始对全市精减退职老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和补办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手续。全市有19574人登记,经复查除原符合条件的1154人批准继续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外,对新申请符合条件的750人批准补办了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从此,这项救济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
  三、病残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救济
  在“文化大革命”中,长春市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有的生病或致残。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妥善解决病残知识青年生活问题的决定,这些人回城后由民政部门管理救济。从1982年起,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35元;生活不能自理的,另加发护理费,其医疗费在指定医院实报实销。因公致残的进行评残,享受公伤待遇。
  1982年,长春市给予救济的病残知识青年67人。其中,德惠县28人,九台县13人,双阳县11人,榆树县8人,农安县3人,郊区4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31人,其中德惠县17人,双阳县5人,九台县4人,榆树县3人,郊区2人。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按不同标准救济,患精神病的1680元,因公致残的1872元,非因公致残的1080元,其他的384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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