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作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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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72
颗粒名称: 四、合作保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249-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5年至1988年长春市灾害合作保险的情况。
关键词: 合作保险 长春市 灾害救济

内容

1985年,长春市民政局与长春市保险公司联合发起,号召沿松花江易涝乡镇的贫困户参加房屋财产保险,为救灾扶贫开辟了一条救灾合作保险的新途径。
  1987年,在长春市郊区新立城镇进行救灾合作保险试点,险种有农作物自然灾害保险和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两项。按照《长春市郊区新立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作物灾害每亩每年投保费1元,劳动力意外伤害每人每年投保费5元。农作物理赔分四个档次:农作物减产五成不足六成,补赔每人毛粮75公斤;减产六成不足七成,补赔每人毛粮125公斤;减产七成不足八成,补赔每人毛粮175公斤;减产八成以上,补赔每人毛粮260公斤;不足五成不理赔。劳动力意外伤害分三个档次:意外事故医疗费100~300元,补赔其30%;301~500元,补赔其40%;501~1000元,补赔其50%;1000元以上,补赔其60%;重复医疗费不补赔;意外事故致残并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补赔1500元;意外事故死亡,一次性补赔300元。在试点中,新立城镇有1856户参加合作保险,其中农作物投保8460亩,劳动力投保1505名,占总户数的47.2%,总耕地的25%,总劳动力的34.7%。投保总额17165元,其中农作物投保费8640元,劳动力投保费8525元。当年付理赔费36.05元。
  1988年,全市在郊区新立城镇试点的基础上,又开辟了榆树县大于乡、农安县靠山镇、德惠县升阳乡哈里村等新点。这四个试点乡镇村有14847户,投保12621户,占总户数的85%,应收保费86999元,实收85389元,占应收的98.15%;投保农作物185610亩,占农作物总面积的84.79%;劳动力投保8248人,占劳动力总人数的77.6%。这年,仅有大于乡900亩农作物遭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理赔10800元;1名劳动力意外伤残,得理赔费100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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