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贫困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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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66
颗粒名称: 一、城市贫困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5
页码: 227-2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城市贫困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救生埋死、组织生产、政府救济等。
关键词: 城市 贫困救济 长春市

内容

1.救生埋死 在1948年围困长春战役中,国民党军队抢夺市民的粮食,10余万长春市民成为饿殍。1948年8月14日,中共吉林省委作出《关于处理长春外围难民的决定》,并于8月19日成立处理难民委员会,分别在小合台、刘家屯和兴隆山设办事处,沿途成立难民接待站30多个,站站有粥可食,共救济难民154297人。10月19日长春解放,凌晨4时一列列运粮车即开进长春站,向全城放粮救生。有力领粮者,到指定地点领粮;无力出来者,政府工作人员送粮到家。到1949年末,人民政府共发放救生粮428764公斤,救活104816人,占当时长春人口总数的44%,创造了救济史上的一个奇迹。
  长春刚一解放,城内到处都有饿死的人。人民政府在救济生者的同时,又发动他们掩埋死者。最初在城外指定地点单穴掩埋;中间为加快进度,尽早恢复城市卫生,改为大坑集体掩埋;后来经群众同意,将土埋改为火葬。参加“埋死”的人开始不多,后来增加到37045人;其日酬高粱也由每人1.5公斤增至2.5公斤,最后增至4公斤,仅这一项用粮就达53535公斤。据统计,长春全市共埋死尸58063具,其中长春区5092具,胜利区5550具,头道沟区1373具,中华区18405具,和顺区2781具,宽城区2602具,东荣区18540具,大西区3720具。
  2.组织生产 组织城市贫困者参加副业生产,是长春解放后解决他们生活困难的一个重大措施。1950年,经过政府动员,有3496名贫困妇女参加了以家庭为场所的絮行副业生产,既提高了她们的地位,又增加了家庭收入。1951年,人民政府组织贫民315人纳鞋底,每日收入可解决3口之家生活费用。1952年,长春市贫民参加副业生产的达3500人之多,而且有了初具规模的生产单位2个,总收人旧人民币11亿元,超过全年城市救济事业费3倍。1953年,全市已有贫民2734人参加了各种类型的生产,生产组织发展到41个,收入旧人民币14亿元。1954年,这种生产组织发展到59个,参加生产的人员达3515人,其中不仅有贫民1446人,还有烈军属、荣复军人1238人。1955年,生产组织发展到63个,参加生产的人员有3219人,其中贫民和烈军属、荣复军人占84%。1956年,交给市工业局和手工业管理局27个生产单位,1661名生产人员,加上重新组织的,生产组织仍有51个,参加生产的人员尚有3186人,其中贫民增到2091人,烈军属减到554人。这种生产组织多为合作性质和临时的,生产有几十类,产品达几百种。同年12月28日,吉林省民政厅将长春市组织城市烈军属和贫民生产情况通报全省,供各地学习。1957年,全市生产组织又发展到56个,参加生产的人员增加到3459人,其中贫民2877人,烈军属和荣复军人582人。
  1958年,城市贫民生产掀起高潮,出现“街街搞生产,户户无闲人”的局面。当时,长春市贫民生产单位一下猛增到1775个,生产人员也剧增到28851人。同年末,根据市委和市政府的决定,将1742个贫民生产单位和25790名生产人员,分别交给县(区)、人民公社和工业部门管理,只保留33个贫民生产单位和3061名生产人员。
  城市贫民以生产来自救,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城市救济工作的创举,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这些贫民生产组织,后来演变成为社会福利工厂。
  3.政府救济 长春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对一些严重贫困户在采取紧急救济后,又改为按户按月发粮放款,使其有饭吃,有衣穿,患病能医,死亡能葬。这种临时救济和长期救济沿续下来,成为城市社会救济的基础。
  1949年,在发粮救生的基础上,于同年12月12日成立了长春市救济委员会,并发布劝募启事,号召全市各界人民踊跃捐助,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救济。至1950年2月15日,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商界及社会热心救济事业人士,共捐助东北币97517.25万元,还有粮米、衣物多种,救济贫民1095户、3525人。1952年,继续救济暂时失业工人5200人,发救济款旧人民币7500万元;救济贫民1280户、4367人,发救济款旧人民币12933.89万元,救济棉衣328套、棉鞋315双、棉帽550顶。1954年,救济长期救济户493户、1335人,临时救济户3704户、14643人,共发救济款旧人民币34941.72万元,救济一部分衣被、鞋帽等物品。
  1955年10月4日制定了《长春市城市救济工作暂行办法》,确定按户、按月进行救济,长期救济户每户每月粮食折款不得超过12元,副食和煤、水不超过1.5元,冬季取暖煤100~150公斤;临时救济户每户每月粮食折款不得超过9元。长期患病者供给部分细粮,医疗费适当减免。死亡无力埋葬者补助不超过20元。1956年12月1日改为按人、按月进行救济,定期救济户1人户7元,2人户10.7元,3人户15元,4人户18.3元,5人户21.7元,6人户24.5元,6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递增2.5元。寒衣救济每户不超过10元,患急性病医疗救济不超过100元,死亡无力埋葬者补助不超过25元。当年定期定量救济318户、866人,临时救济1212户、4743人,发救济款29532.08元。
  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长春市城市救济工作的任务依然很重。1961年,市内定期定量救济408人,临时救济4294人,发救济款50364.67元。1962年,市内定期定量救济468人,临时救济4013人,发救济款85397元。1963年,市内救济长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10264户、35352人,发救济款199239元。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救济工作遭到批判,使一些应当救济的人得不到及时救济,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粉碎“四人帮”以后,长春市的城市救济工作逐步恢复和发展。1977年,对定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进行了调整,1人户10~12元,2人户16~18元,3人户21~23元,4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递增4元。临时救济户不得超过定期救济户救济标准。当年全市城镇定期救济549户、1110人,临时救济388户、1722人,发救济款180404元。1980年5月15日,长春市重新制定了《关于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暂行规定》,确定城市长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1人户12~16元,2人户20~24元,3人户27~33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9元。标准镇长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1人户10~14元,2人户16~20元,3人户21~27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7元。临时救济户不得超过长期救济户救济标准。这样,城镇贫困户可按时按标准领到救济款,过着比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稍低的生活。1985年,长春市再次提高了城镇定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城市1人户20~24元,2人户每人16~18元,3人户每人14~16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14元;城镇1人户18~22元,2人户每人14~16户,3人户每人12~14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12元。当年,全市城镇有1216户、1641人享受了定期定量救济。1988年,长春市城镇对社会孤老残幼7842人(孤老6692人,残疾886人,孤儿264人)给予了救济,其中集体供养的5814人(孤老4921人,残疾748人,孤儿145人),国家定期救济的857人;集体供养总金额为158.6万元,国家救济总金额为32.9万元。对社会贫困户38630人给予了救济,其中定期救济的879人;集体补助金额为31.6万元,国家救济金额为23.5万元,其中定期救济金额为16.5万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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