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贫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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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贫困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9
页码: 227-23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民政工作贫困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城市贫困救济、农村贫困救济等。
关键词: 贫困救济 长春市 民政

内容

一、城市贫困救济
  1.救生埋死 在1948年围困长春战役中,国民党军队抢夺市民的粮食,10余万长春市民成为饿殍。1948年8月14日,中共吉林省委作出《关于处理长春外围难民的决定》,并于8月19日成立处理难民委员会,分别在小合台、刘家屯和兴隆山设办事处,沿途成立难民接待站30多个,站站有粥可食,共救济难民154297人。10月19日长春解放,凌晨4时一列列运粮车即开进长春站,向全城放粮救生。有力领粮者,到指定地点领粮;无力出来者,政府工作人员送粮到家。到1949年末,人民政府共发放救生粮428764公斤,救活104816人,占当时长春人口总数的44%,创造了救济史上的一个奇迹。
  长春刚一解放,城内到处都有饿死的人。人民政府在救济生者的同时,又发动他们掩埋死者。最初在城外指定地点单穴掩埋;中间为加快进度,尽早恢复城市卫生,改为大坑集体掩埋;后来经群众同意,将土埋改为火葬。参加“埋死”的人开始不多,后来增加到37045人;其日酬高粱也由每人1.5公斤增至2.5公斤,最后增至4公斤,仅这一项用粮就达53535公斤。据统计,长春全市共埋死尸58063具,其中长春区5092具,胜利区5550具,头道沟区1373具,中华区18405具,和顺区2781具,宽城区2602具,东荣区18540具,大西区3720具。
  2.组织生产 组织城市贫困者参加副业生产,是长春解放后解决他们生活困难的一个重大措施。1950年,经过政府动员,有3496名贫困妇女参加了以家庭为场所的絮行副业生产,既提高了她们的地位,又增加了家庭收入。1951年,人民政府组织贫民315人纳鞋底,每日收入可解决3口之家生活费用。1952年,长春市贫民参加副业生产的达3500人之多,而且有了初具规模的生产单位2个,总收人旧人民币11亿元,超过全年城市救济事业费3倍。1953年,全市已有贫民2734人参加了各种类型的生产,生产组织发展到41个,收入旧人民币14亿元。1954年,这种生产组织发展到59个,参加生产的人员达3515人,其中不仅有贫民1446人,还有烈军属、荣复军人1238人。1955年,生产组织发展到63个,参加生产的人员有3219人,其中贫民和烈军属、荣复军人占84%。1956年,交给市工业局和手工业管理局27个生产单位,1661名生产人员,加上重新组织的,生产组织仍有51个,参加生产的人员尚有3186人,其中贫民增到2091人,烈军属减到554人。这种生产组织多为合作性质和临时的,生产有几十类,产品达几百种。同年12月28日,吉林省民政厅将长春市组织城市烈军属和贫民生产情况通报全省,供各地学习。1957年,全市生产组织又发展到56个,参加生产的人员增加到3459人,其中贫民2877人,烈军属和荣复军人582人。
  1958年,城市贫民生产掀起高潮,出现“街街搞生产,户户无闲人”的局面。当时,长春市贫民生产单位一下猛增到1775个,生产人员也剧增到28851人。同年末,根据市委和市政府的决定,将1742个贫民生产单位和25790名生产人员,分别交给县(区)、人民公社和工业部门管理,只保留33个贫民生产单位和3061名生产人员。
  城市贫民以生产来自救,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城市救济工作的创举,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这些贫民生产组织,后来演变成为社会福利工厂。
  3.政府救济 长春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对一些严重贫困户在采取紧急救济后,又改为按户按月发粮放款,使其有饭吃,有衣穿,患病能医,死亡能葬。这种临时救济和长期救济沿续下来,成为城市社会救济的基础。
  1949年,在发粮救生的基础上,于同年12月12日成立了长春市救济委员会,并发布劝募启事,号召全市各界人民踊跃捐助,协助政府进行社会救济。至1950年2月15日,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商界及社会热心救济事业人士,共捐助东北币97517.25万元,还有粮米、衣物多种,救济贫民1095户、3525人。1952年,继续救济暂时失业工人5200人,发救济款旧人民币7500万元;救济贫民1280户、4367人,发救济款旧人民币12933.89万元,救济棉衣328套、棉鞋315双、棉帽550顶。1954年,救济长期救济户493户、1335人,临时救济户3704户、14643人,共发救济款旧人民币34941.72万元,救济一部分衣被、鞋帽等物品。
  1955年10月4日制定了《长春市城市救济工作暂行办法》,确定按户、按月进行救济,长期救济户每户每月粮食折款不得超过12元,副食和煤、水不超过1.5元,冬季取暖煤100~150公斤;临时救济户每户每月粮食折款不得超过9元。长期患病者供给部分细粮,医疗费适当减免。死亡无力埋葬者补助不超过20元。1956年12月1日改为按人、按月进行救济,定期救济户1人户7元,2人户10.7元,3人户15元,4人户18.3元,5人户21.7元,6人户24.5元,6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递增2.5元。寒衣救济每户不超过10元,患急性病医疗救济不超过100元,死亡无力埋葬者补助不超过25元。当年定期定量救济318户、866人,临时救济1212户、4743人,发救济款29532.08元。
  进入60年代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长春市城市救济工作的任务依然很重。1961年,市内定期定量救济408人,临时救济4294人,发救济款50364.67元。1962年,市内定期定量救济468人,临时救济4013人,发救济款85397元。1963年,市内救济长期救济户和临时救济户10264户、35352人,发救济款199239元。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救济工作遭到批判,使一些应当救济的人得不到及时救济,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粉碎“四人帮”以后,长春市的城市救济工作逐步恢复和发展。1977年,对定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进行了调整,1人户10~12元,2人户16~18元,3人户21~23元,4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递增4元。临时救济户不得超过定期救济户救济标准。当年全市城镇定期救济549户、1110人,临时救济388户、1722人,发救济款180404元。1980年5月15日,长春市重新制定了《关于城镇社会救济工作暂行规定》,确定城市长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1人户12~16元,2人户20~24元,3人户27~33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9元。标准镇长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1人户10~14元,2人户16~20元,3人户21~27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7元。临时救济户不得超过长期救济户救济标准。这样,城镇贫困户可按时按标准领到救济款,过着比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稍低的生活。1985年,长春市再次提高了城镇定期救济户月救济标准,城市1人户20~24元,2人户每人16~18元,3人户每人14~16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14元;城镇1人户18~22元,2人户每人14~16户,3人户每人12~14元,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递增12元。当年,全市城镇有1216户、1641人享受了定期定量救济。1988年,长春市城镇对社会孤老残幼7842人(孤老6692人,残疾886人,孤儿264人)给予了救济,其中集体供养的5814人(孤老4921人,残疾748人,孤儿145人),国家定期救济的857人;集体供养总金额为158.6万元,国家救济总金额为32.9万元。对社会贫困户38630人给予了救济,其中定期救济的879人;集体补助金额为31.6万元,国家救济金额为23.5万元,其中定期救济金额为16.5万元。
  二、农村贫困救济
  1.临时救济 解放前,长春市郊区由于受国民党军队和土匪的抢掠,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遭到了严重破坏。据1948年解放后的调查,东荣、大西、双德、净月4个郊区,农民的粮食被抢光,牲畜仅剩下6522头,马草料、种子也被抢掠殆尽,缺吃粮174.5万公斤、马料84万公斤、种子100万公斤。人民政府为帮助农民解决生活中的急需,及时发放救济粮238615公斤,营救了3596户、15619人,制止了饥饿和灾荒的发展。1949年,又按生产季节发救济粮200万公斤,其中春耕前发40万公斤,春耕发100万公斤,夏锄发60万公斤。按生产需要发农贷粮300万公斤,帮助农民购买牲畜、种子、农具等。至1952年,七~十五9个郊区,给予冬令救济的仍有629户、2622人,发救济款旧人民币5081.6万元,救济棉衣243套、棉鞋387双、棉帽470顶。
  1953年以后,全市农村逐步建立了互助合作组织,农村临时社会救济费除用于贫困户的生活外,还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一部分生产。1954年,9个郊区尚有贫困户1495户、7013人,占总户数的3.42%、总人数的3.14%,其中孤老残幼491户,人多劳力少底空556户,临时天灾人病448户,其他81户。对他们生活中的困难,都给予了临时救济。1956年,兴隆山、范家店、大屯、净月4个郊区,给予定期救济的有135户、594人,给予临时救济的有71户、318人,共发救济款4887元。
  60年代的三年严重自然灾害,给长春市农村带来极大影响。1962年,各县和郊区有贫困户38234户、210742人,其中孤老3900户、6151人,残疾1545户、2240人,孤儿640户、954人,人口多劳力少19979户、147282人,劳力常年生病4495户、21722人,发生不幸事故1471户、7321人,其他6300户、21060人。除人民公社集体补助劳动日外,各级政府对21104户、127531人给予了临时救济。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批判“金钱挂帅,物资刺激”,农村的临时社会救济随之停止。
  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得以恢复。1978年,长春市对孤老残幼7603户、23149人,贫困户36423户、148212人,使用人民公社公益金给予补助359.5万元,政府给予救济71.9万元。1980年,全市有贫困户5.7万余户、32万多人,其中严重贫困户29285户、178424人,占贫困户总户数的51.4%、总人数的66.1%。对严重贫困户除集体给予补助外,政府都给予了临时救济。1985年,全市有贫困户42146户、179265人,其中给予临时救济的10361户、39852人,占贫困户总户数的25%、总人数的21%,政府发救济款13.9万元。1988年,全市对社会孤老残幼12836人(孤老11777人,残疾709人,孤儿350人)给予了救济,其中集体补助12158人,补助340.3万元,政府发救济款8万元。对社会贫困户67325人,给予了临时救济,集体补助62.8万元,政府发救济款61.4万元。
  2.五保供养 1956年,长春市农村基本完成了农业合作化,国家救济和集体补助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农村中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幼社员,开始推行“五保”即保吃、保烧、保穿、保住、保葬(幼儿保教)的办法。1957年,郊区有鳏寡孤独659户、1565人,其中对310户、571人进行了全保,供给劳动日18114个,对349户、944人进行了部分保,补助劳动日19131个。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五保户有少部分进入了人民公社举办的敬老院,大部分仍分散住在社员中间,由生产队供养。有劳动能力者,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如看地、守场、放猪、牧羊等,凭工记分,收入不足集体补助。
  1963年,各县和郊区普遍实行了五保户供给办法。据郊区和榆树、农安、德惠县各人民公社及九台县的8个人民公社统计,在110个人民公社的8384个生产队中,评议落实五保户4820户,占其总户数的60%;有7950人,占其总人数的48%;供给劳动日432201个,人均供给54个。1966年,长春市民政局和长春市农林水利局联合发出《关于城区人民公社(农场)五保户、困难户实行供给、补助的通知》,规定对劳动人民出身,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五保供给,保证达到保吃、保穿、保住、保教、保葬实际需要,并实行定量逐月、逐季供给。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市在对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的基础上,适应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探索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路子。1983年,全市评定五保户9000户、12747人,其中分散供养的7464户、10996人;供给口粮2707762公斤,其中细粮676999公斤;副食款48030元,烧柴款223086元,衣被款159031元,医疗款64036元,零用款70547元;建新房64间,修旧房782间,配专护人员172名。为切实保障五保户生活,各地向五保户颁发了《农村五保户供给证》,将供给的口粮款、副食款、烧柴款、衣被款、医疗款、零用款等项全部填到《供给证》中。
  1984年12月,九台县龙家堡镇成立了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筹集和使用五保供养经费,配备专职人员为五保户服务。这个做法国家民政部给予充分肯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进行了推广,很快得到了普及。到1988年,长春市152个乡镇普遍建立了五保服务中心,有工作人员175名;同时,还发展了6250个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服务的包户组,参加包户服务的群众达到14597人,干部达到7076人,被包户达到11760户。全市有149个乡镇实行了五保资金统筹,筹集五保老人生活费746.01万元,其中分散五保老人生活费481.92万元。这样,全市农村享受五保的12158人,包括孤老11193人、残疾685人、孤儿280人,都得到了较好供养。
  3.农村扶贫 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后,长春市开始重视农村扶贫工作。1980年,中共长春市委批转双阳县委《关于扶贫工作意见的报告》。1981年4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又发出《关于开展扶贫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扶持贫困队、贫困户的工作。随后,长春市扶贫规划领导小组和各县、区扶贫规划领导小组相继成立,农村扶贫工作正式纳入了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在双阳、农安、德惠、九台等县的35个人民公社展开。这些地方多渠道地筹集扶贫资金,帮助扶贫对象发展生产,首次突破了传统的救济方式,把扶贫与救济结合到一起。随着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出现了帮耕队、邻互组等扶贫的新形式;九台县还由民政部门出资,办起了第一个扶贫经济实体——三台白灰厂,为全市的扶贫工作开创了新路。
  1982年,长春市在榆树县秀水人民公社就贯彻中央九部委扶贫通知精神进行了试点,总结出“四统一分”的扶贫经验,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确定扶贫对象,统一使用扶贫资金,各部门分别与扶贫对象签定扶持合同。至此,长春市的扶贫工作全面开展起来,迈上了新台阶。当年,全市扶持贫困户16772户,脱贫1790户,脱贫率为10.6%。1983年,全市继续推广“四统一分”的经验,筹集资金734万元,扶持贫困户31240户。同年底,被扶持户收入3799.5万元,户均收入766元,人均收入135元,脱贫16210户,占扶持总户数的51.9%。
  1984年以后,长春市各乡、村普遍建立扶贫领导小组,干部包户扶贫制度更加完善,创造了农安县富户带贫户,九台县卢家乡建立扶贫互助储金会等扶贫新经验。1985年3月,九台县西营城镇创办的扶贫扶残扶优经济实体,对长春市的扶贫工作影响更大,全市当年就发展扶贫经济实体73个,安置优抚救济对象1311人。与此同时,邻互组发展到12949个,义务帮耕队发展到7154个,扶持41418户,脱贫15113户,占扶持对象的36.4%。脱贫户中有1023户成了专业户,人均收入千元以上的有949户,交售粮超万斤的有693户。到1987年,全市扶贫互助储金会达到154个,各方面筹集扶贫资金3960万元,扶持95161户,当年脱贫67194户。1988年,榆树县又探索出联合集资扶贫的新路子;全市的扶贫救灾经济实体也发展到148个,当年落实扶贫对象68650户,脱贫51481户,占扶持总户数的75%。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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