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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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218-22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情况,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制度,是保障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关键词: 干部安置 长春市

内容

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制度,是保障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50年代,少数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初期入伍的排以上干部已不能服役,国家对这批干部采取了移交地方安置,由国家供养的办法。1956年9月,长春市接收安置了6名军队供养人员及其家属(后改为离休干部)。市房产部门在市中心交通方便的大经路调剂一栋二层楼,并安装了暖气、煤气、室内厕所等设施,为这些干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安度晚年。这是长春市首批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
  1958年,在我国公布了第一个退休条例后,制定了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使军队干部退休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没能按照规定正常进行。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加强了对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工作的领导。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对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作了原则规定。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安置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恢复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国家军队干部的退休制度。
  军队干部的退休条件,一是年龄,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是身体,即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可退休。军队干部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视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军龄、职务和因公、因战致残、致病等情况来确定。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干部,可以酌情提高标准。他们的生活待遇主要分以下几种:(1)退休金。以军龄长短计算,每月可以领到本人原标准工资65%~80%的退休金。对因战、因公负伤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或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可以领到本人原标准工资95%的退休金。(2)特殊贡献费。对以下几种人酌情提高退休金标准: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和荣立一、二、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干部,可根据贡献大小,每月提高5%~15%的退休金;在高山缺氧、特别艰苦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的干部,可以根据其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时间的长短,每月提高5%~15%的退休金。(3)安家费。为减少军队退休干部的安家困难,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本人8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4)护理费。凡因战、因公致残或因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视实际情况,每月发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同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自1978年起执行。1987年1月,护理费标准又提高为51元。对享受护理费的人,生活能基本自理后停发。
  (5)医疗费。军队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6)家具费。军队退休干部由军队按规定发给家具费。发放家具费的标准,1982年后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规定,师职干部每人800元,团职干部每人500元,营职以下干部每人400元。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50年代由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负责解决。因当地住房困难,军队有多余房子,也帮助解决了一些。1975年政策有了改变,军队干部退休后需要修建住房的,经费由部队出,当地政府负责修建。1978年又规定,退休干部由政府负责安置,其住房由安置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经费由地方负责。1980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规定,军队退休干部住房的建筑面积,团职70平方米,营职以下50平方米;经费和建材由国家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建房有统建、非统建、购买、自筹(指回农村安置)四种办法。军队退休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有工作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分配;子女上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军队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干部实行离休制度,待遇上也执行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从优规定。对其中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还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192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本人2个月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本人1个半月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加发本人1个月原标准工资。
  为加强对军队移交地方离休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1981年榆树县和德惠县各建一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长春市也在绿园新区锦西路筹建干休所用房。经过三年时间,投资482.1万元,建筑面积14300平方米,建成234套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用房;其中,团职标准140套,营职标准94套。1985年8月,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正式成立,共有职工105人,其中国家事业编制68名,其余从营业收入中支付工资。为了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市干休所又于1986年在正阳街扩建服务用房,计投资294.3万元,占地8000平方米,建成面积为6058平方米的办公室、活动室、医务所、浴池、车库等设施。1988年9月15日,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改为长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处,原所下设的6个科室改为3个科室。同年12月15日,另增设第一、第二、第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3个分支机构,以便直接为离休退休干部服务。1988年末,长春市的3个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共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346人。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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