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退伍义务兵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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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退伍义务兵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5
页码: 214-218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5年至1988年长春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情况。
关键词: 退伍义务兵 安置 长春市

内容

按照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义务兵,从1958年开始退伍。长春市贯彻同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开展了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从1958年到1988年的31年间,全市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164932人,其中安置到城镇的81846人,安置到农村的83086人。具体的安置办法,入伍时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的,原工作单位在两个月内为其安排工作;入伍时是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原学校准予复学;入伍时家居城市没有固定职业者,优先安排就业;对退伍义务兵中的专门技术人员,当地劳动部门优先给予安排。1973年到1974年,长春市所辖5县的退伍军人一律安置到吉林省油田,县内不下达安置指标。
  长春市在退伍义务兵安置中,既注意根据需要调整政策,又注意做好特殊情况下的工作。1979年,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市接收安置了212名伤病残战士。其中,城区197名,伤残军人6名、精神病员4名、病员187名;郊区15名,精神病员1名、病员14名。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323号文件规定,对家居农村,在部队服役8年以上,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与城镇正式职工结婚的退伍军人,长春市准其在配偶所在城镇落户,并予安排工作。1981年3月,长春市民政局、劳动局和长春军分区共同研究决定,对市近郊英俊、五七、东风、净月、奋进等5个人民公社的退伍军人,其父母为半工半农户的也予以安置工作。1984年,对1973年至1979年期间的复员退伍军人,家住非标准集镇和铁路沿线,入伍前全家吃商品粮,在部队服役8年以上,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与城镇职工结婚,尚未安置工作的,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长春市均予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1985年4月,对朝阳区双德乡的光辉、红旗、同心村,宽城区奋进乡的奋进、上台子、团山、杨家粉房、新月村,南关区幸福乡的东风、东春村,二道河子区英俊乡的英俊、宏伟、宏胜村和福利大队等14个村(队)的退伍军人,也均安排工作。
  长春市的退伍军人分配方法,1965年以前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根据各单位需要和实际任务进行分配。1968年至1980年,由省、市计划部门、劳动部门分别向在长中直、省直单位及市属单位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指标,再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分配。1981年至1984年,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直接向各单位(系统)下达安置计划指标,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系统(单位)包子女安置的做法。如果父母一方在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以企业单位为主;父母一方在事业单位,另一方在机关,以事业单位为主;父母双方均在机关、部队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无工作者,统一安置。从1985年起,长春市取消系统(单位)包子女的退伍安置做法,改为按系统职工总数确定全市安置比例分配指标。下达指标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照顾特殊,统筹安排。对生产形势好和新建扩建单位根据需要下达指标,不受比例限制;对生产形势不好、亏损的单位,以及科研、设计部门和大专院校,指标可低于比例;对国家机关和中、小学校原则上不下达指标,因工作需要则依据同级编委意见,列入计划指标。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长春市的退伍安置工作进行了重要改革。
  一、实行区别对待
  在城镇退伍安置中实行的“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统一规定了安置退伍军人的渠道,明确了各部门、各方面对安置退伍军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比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安置不下去的问题,加快了安置的进度。为了进一步解决安置“好”的问题,即改变在安置上不根据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表现,而是好坏一样安置的“吃大锅饭”的安置办法,1984年10月14日,根据1983年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劳动部、人事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城镇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以上功绩,或荣获师以上单位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尽量照顾本人志愿,妥善安排其工作;服役期间严重违纪,受过记大过、开除团籍、留党察看处分,或退伍后在待分配期间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拘役的,要区别情况,降格安置;对于在部队犯罪被判徒刑和被开除军籍的,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刑的,不再作为退伍军人分配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对于服役不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安心在部队服役,本人坚决要求退役而被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按待业青年对待;服役超过一年的,在优先安排服满现役的退伍军人之后,再酌情安置。从1984年实行区别安置以来到1988年,全市因立功受奖优先安置的退伍军人达537名。长春市民政局的干部多次赴部队宣传这方面的政策,对部队建设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二、扶持勤劳致富
  在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原来在安置上分工分业照顾的办法不适应了,那种有吃、有住、有活干的安置标准与广大退伍军人反映出的走致富道路的迫切愿望形成矛盾。在这种形势下,长春市的安置工作适应新的变革,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生产建设上来,转移到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上来,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1982年至1983年,双阳县石溪人民公社共为复员退伍军人投资81900多元,帮助182名复员退伍军人成为当地的重点户、专业户,其中30%成为“双千户”,还有5户成为“万元户”。1986年5月,德惠县岔路口镇黎明村复员军人曲延文,在县有关部门支持下,贷款3万元,自筹7000元,购置设备,把自家3间住房改做临时厂房,招用35名工人,聘请技术人员,办起家庭贝雕工艺美术厂。投产3个月即创产值3万元,获利1万余元,产品销往济南、厦门、成都、西安、沈阳、大连等城市,开拓了一条致富新路。
  三、开发两用人才
  从1983年起,长春市实施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计划。市、县(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先后建立了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163个,其中,县(市)、区级10个,乡、镇级152个。三级服务机构以掌握与传递人才信息,促进人才交流,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为宗旨,负责对军地两用人才的推荐、介绍、扶持、再培养以及向部队提供人才信息。自1983年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以来,截止到1988年,长春市接收的2364名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已有2157名做到了用其所长,开发使用率占农村两用人才总数的91%。其中,被采用到国营企业的367名,县以上集体企业的140名,乡镇企业的309名,联合体的35名,当专业户的342名,其他593名。此外,还有160名被聘为乡镇干部,211名被选为村干部。
  为推动全市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深入发展,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军分区于1988年10月8日召开了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会上,交流了先进经验,表彰了29个先进集体、13名先进工作者和21名优秀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同年12月13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表彰全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报》,德惠县岔路口镇退伍军人曲延文受到表彰。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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