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47
颗粒名称: 二、城市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08-1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城区的优属活动,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取得了显著成绩。
关键词: 城市优待 群众优待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城区的优属活动,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取得了显著成绩。
  1.优先就业 长春市为烈军属介绍职业开始于1949年。当时,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突出,烈军属中失业人数也比较多。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城市认真贯彻“组织生产、介绍职业为主,物资补助为辅”的方针,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烈军属,除创办军属生产单位外,主要是介绍他们优先就业,以安定生活。1949年1月25日,长春市政府发布的《长春特别市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规定,凡公私营工厂、商店雇用员工时,军属有优先被采用权。1955年2月5日,又发布了《长春市介绍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先就业办法》,规定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劳动部门优先予以介绍就业;各工厂企业部门和基本建设工程部门招募或招考员工时,给予优先采用。据统计,从1949年到1955年,全市先后为4175名烈军属介绍了职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基本上得到安置。1958年以后,介绍烈军属就业纳入劳动部门的计划轨道,仍享有优先权。
  2.房租和水费减免优待 50年代初,凡居住长春市内公有房屋的烈军属,按租额半价收取房租,特别贫困的免收房租。使用自来水半价收费。仅据1950年统计,全市享受公房半价优待的烈军属有1044户,房屋面积27157平方米,房租折价东北币27524.4万元;享受自来水半价优待的有6143人,水费折价东北币30963.8万元。1955年军队干部实行薪金制以后,取消了上述两项优待,对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改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3.医疗费减免优待 烈军属在公立医院治疗以半价收费,贫困的免收医疗费。1953年2月1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贫困烈军属患病治疗补充优待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烈军属虽有一定的劳动力参加生产,但所获得的生活资料仅供维持自己的低微生活,给予半价优待治疗;烈军属皆系老小无劳动力或半劳动力者极端贫困,生活资料主要依靠政府救济者,给予免费优待治疗。回乡特、一、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患病治疗,其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医药费用时,也可酌情减免。进入60年代,取消了医疗半价优待,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改由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享受免费优待治疗。
  4.学杂费减免优待 解放初,烈军属子弟入长春市公立中小学校,免收学杂费。1954年2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烈士军人子女就学问题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凡烈士、军人子女及其16岁以下之弟妹报考小学和中等学校学习者,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并免收或减收学杂费;在中等学校学习者,酌情予以助学金待遇。据1951年统计,全市烈军属家庭的中小学生2437名,免收学费的占94%;享受中学助学金的358名,占全市享受助学金总人数的14.3%。1955年部队军官实行薪金制以后,只对无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烈属和士兵家属子弟实行减免学杂费优待。
  5.优先购货 烈军属在长春市公营商店、粮店购货,享有优先购买权。煤炭、粮食、肉蛋实行计划供应以后,在烈军属的《煤炭供应证》、《粮油供应证》、《商品供应证》上加盖特殊戳记,凭证享有购货优先权。
  6.优先分配住房 1984年7月9日,长春市民政局发出通知,规定对军人妻子分配住房时不应受“以男为主”的原则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在核定居住面积时,义务兵、志愿兵和部队军官都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