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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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29
颗粒名称: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6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4年至1988年长春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城市 居民委员会 长春市

内容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长春市根据《条例》精神,将原街道居民委员会划小,改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搞好生产自救;帮助居民安排好生活;维护社会治安和调解民事纠纷;搞好计划生育。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居民人数较多、管辖范围过大的居民委员会和新建住宅小区,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便利群众,便利领导”的原则,作了若干次局部性调整,增设或新设一批居民委员会。到1988年底,长春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925个,其中朝阳区360个,南关区272个,宽城区158个,二道河子区135个。农村的一些地方,随着建制镇的陆续增设,居民委员会也有所增加。全市5个县(市)、1个郊区的51个镇,共建立440个居民委员会。其中,市郊区41个,九台市108个,榆树县102个,农安县87个,德惠县69个,双阳县33个。各地对居民委员会实行目标管理,组成信息网络,建立档案,修订《居民公约》,使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工作得到了加强,委办经济和社区服务业不断发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帮教失足人员、推进计划生育、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
  一、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二、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自觉参加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认真遵守《长春市民守则》。
  三、要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互谅互让,实行家庭文明化。
  四、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五、要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财产,爱护花草树木,爱清洁,讲卫生,不私搭乱建,不堆放杂物。
  六、要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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