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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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分类号: D632.9
页数: 12
页码: 61-7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
关键词: 城乡基层 自治组织 长春市

内容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后,长春市根据《条例》精神,将原街道居民委员会划小,改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城市建设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搞好生产自救;帮助居民安排好生活;维护社会治安和调解民事纠纷;搞好计划生育。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长春市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对居民人数较多、管辖范围过大的居民委员会和新建住宅小区,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便利群众,便利领导”的原则,作了若干次局部性调整,增设或新设一批居民委员会。到1988年底,长春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925个,其中朝阳区360个,南关区272个,宽城区158个,二道河子区135个。农村的一些地方,随着建制镇的陆续增设,居民委员会也有所增加。全市5个县(市)、1个郊区的51个镇,共建立440个居民委员会。其中,市郊区41个,九台市108个,榆树县102个,农安县87个,德惠县69个,双阳县33个。各地对居民委员会实行目标管理,组成信息网络,建立档案,修订《居民公约》,使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从而,使居民委员会工作得到了加强,委办经济和社区服务业不断发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帮教失足人员、推进计划生育、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办事处第二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
  一、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二、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自觉参加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活动,认真遵守《长春市民守则》。
  三、要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尊老爱幼,互谅互让,实行家庭文明化。
  四、要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五、要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财产,爱护花草树木,爱清洁,讲卫生,不私搭乱建,不堆放杂物。
  六、要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
  1983年,长春市在农村政社分开、重建乡人民政府后,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了农村基层组织,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1635个村民委员会。截止1988年底,全市已建立1679个村民委员会,共有村民委员会干部10341人。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3至5人组成。下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各由3至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兼任所属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基本上以原生产队的管辖范围建立。村民小组长,由村民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上述人员均不脱产,实行补贴制。其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一般实行固定补贴;村民委员会委员和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工作。它的任务是: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响应人民政府的号召,完成政府分配的各项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村民委托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管理本村的生产和建设规划;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本村村民利益直接有关的民政、统计、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8年6月1日试行的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特别是乡、镇政府,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好。市组成了《村委会组织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派人深入基层进行了试点,各县、区也进行了试点工作,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各地在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章程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职权、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权利和义务、村干部守则、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有些村还结合本村具体情况,制定了《村规民约》。这样,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不断增强,在维护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推行计划生育,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村办经济和公益事业,也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景象。
  榆树县泗河镇吉林村村规民约
  一、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和群众,在村规民约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全体村民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四、村民要自觉地缴纳农业承包费,按时完成国家分配的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无故拒不执行者,收回承包土地,转包他人。
  五、加强对生猪和大牲畜管理。春耕、夏锄和秋收期间不准散放进地,如散放时要有人看管。否则,每发现进地一次,除按成粮赔偿损失外,罚款20元,当时兑现。
  六、做好护秋保收工作。要教育小孩不要进地损坏庄稼,每发现一次,除按成粮赔偿损失外,罚家长20元,当时兑现。发现大人和小孩偷玉米,除包赔损失外,每根棒罚款5元;偷其它农作物(按平方米计算),按成粮价值的5倍罚款;偷水果、蔬菜,按价值5至10倍罚款。
  七、对于乱砍盗伐树木的,要按材质罚款。每偷一棵幼树罚款10元,并责令其栽一棵;偷椽材每根罚款100元,檩材每根罚款200元,柁材每根罚款350元。
  八、处理邻里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村民不得打私架,不得随意闹纠纷。对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当事人要承担医疗费用,并包赔经济损失。
  九、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无事生非,不准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于不法人员,要知情举报,勇于开展斗争。对于殴打他人或耍流氓等造成轻微伤害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至200元,并提出警告。
  十、加强安全防火工作。要教育小孩不玩火,五级风以上不准烧火,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至20元。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有违者造成事故,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各户的柴草垛要堆放到规定地点,拒不执行者,罚款100元至200元。
  十一、实行轮流打更和值班值宿制度,搞好治安防范。各村民小组必须轮流值班,并严格落实责任。如检查发现不当班者,扣义务工2个。
  十二、认真执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够年龄结婚不登记的,每对罚款100元,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够年龄结婚的,每差一岁罚款1000元。对早育(计划外一胎)罚款3000元,二胎超生的罚款5000元,三胎超生的罚款10000元。
  十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提倡喜事新办不浪费,丧事简办破旧俗。死亡人口不准土葬,发现死人土葬每具罚款500元,并责令死者家属起尸火化。死者家属不执行,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自负。
  十四、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坚决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要实行土地补偿制度。每公顷耕地积送农家肥要达到30立方米。对于未完成积肥任务的农户,每差1立方米收取养地费5元。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屯规划,不准私自移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拆除。
  十五、对违反村规民约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移送政法机关处理。
  十六、此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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