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26
颗粒名称: 三、乡、镇政府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57-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4年9月至1988年长春市农村基层政权乡、镇政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乡镇政府 长春市 基层政权

内容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以下只设乡、镇一级政府。1955年2月2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现行区划进行调整并撤销村一级政权建制,建立乡人民委员会。根据这个通知精神,扩大了乡的规模。全市农村区由原164个行政村,划为43个乡,乡人民委员会为农村基层政权。同时,将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作为市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政府。当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还建立了1个镇——大屯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3月21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调整郊区乡的行政区划方案》,将乡的规模再一次扩大,由原有43个乡改建为14个乡;镇建制未变。
  在此期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对基层政权组织也普遍进行了调整,撤销区、村两级政府建制,建立乡政权,并两次扩大乡的规模。到1958年,共改建161个乡人民委员会、7个镇人民委员会。其中,榆树39个乡、1个民族乡、2个镇;农安38个乡、1个镇;德惠34个乡、1个镇;九台30个乡、2个镇;双阳18个乡、1个民族乡、1个镇。1958年11月,长春市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替代了乡、镇人民委员会。
  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长春市将镇人民公社改成镇人民政府,并在榆树县弓棚、农安县哈拉海2个人民公社进行了改建乡人民政府的试点工作。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市开始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乡政府体制被重新确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乡的规模基本上是以原有人民公社管辖的范围为基础,即一社一乡。全市五县和郊区共建立157个乡级政府,包括11个镇政府和3个民族乡政府。乡、镇政府一律称“人民政府”,不再加“委员会”字样,并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
  在政社分开、重新建立乡人民政府以后,为适应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长春市开展了增设建制镇的工作。对从事非农业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工业产值比例较高,已形成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陆续设置镇建制,成立镇人民政府,实行镇管村体制。截止1988年底,全市建制镇总数由1983年的11个增加到51个。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利益,发展少数民族事业,长春市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相继建立了民族乡政府。到1988年底,已建立了榆树县延和朝鲜族乡,九台市胡家回族乡、莽卡满族乡,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等4个少数民族乡人民政府。
  1988年,为进一步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农安县在合隆、哈拉海两镇建立了经济特别试验区。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管理体制,纵向放权,横向撤卡,按照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认真实施一、二、三产业衔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股份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搞活经济,富镇裕民。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均设有经济管理委员会、财政所、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设有乡长、镇长和副乡长、副镇长,以及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助理员等干部。乡长、镇长和副乡长、副镇长,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由于乡、镇政府的体制不断强化,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得到发挥,促进了长春市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