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区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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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24
颗粒名称: 一、农村区政府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55-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所辖各县和市属农村区解放后的基层政权,均按照东北老解放区体制,建立了区政府和村政府两级政权组织。
关键词: 农村区政府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市所辖各县和市属农村区解放后的基层政权,均按照东北老解放区体制,建立了区政府和村政府两级政权组织。1946年榆树县建立10个自治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0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九台县建立9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3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德惠县建立16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0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农安县(当时称长农县)建立14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17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双阳县建立11个区政府,到1955年仍保持11个区人民政府;1948年长春县建立10个区政府,到1952年县治撤销前增至16个区人民政府;1948年长春市农村建立6个区政府,1952年增至12个区人民政府,到1955年仍有4个区人民政府。区级政府在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上级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大,委派国家干部,对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对恢复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
  1949年长春市农村各区普遍进行了民主建设,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特别是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发《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之后,各区都设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批评与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并建议本区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协助区人民政府贯彻施政方针和计划,推行各项工作。同时,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委员,组成区政府委员会。1953年正式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由其选举区政府委员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事项;领导、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所辖各村的工作;提请任免干部。区人民政府设秘书和民政、财粮、公安、武装、生产、文教等助理员。1955年各区政府改为区公所,区长、副区长由上级人民委员会委派。区公所执行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事项,并负责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政府工作,直至1958年建立农村人民公社时撤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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