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基层政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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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村基层政权
分类号: D632.9
页数: 6
页码: 55-6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农村基层政权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农村区政府、村政府、乡、镇政府等。
关键词: 农村 基层政权 长春市

内容

一、农村区政府
  长春市所辖各县和市属农村区解放后的基层政权,均按照东北老解放区体制,建立了区政府和村政府两级政权组织。1946年榆树县建立10个自治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0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九台县建立9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3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德惠县建立16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20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农安县(当时称长农县)建立14个区政府,到1955年增至17个区人民政府;1947年双阳县建立11个区政府,到1955年仍保持11个区人民政府;1948年长春县建立10个区政府,到1952年县治撤销前增至16个区人民政府;1948年长春市农村建立6个区政府,1952年增至12个区人民政府,到1955年仍有4个区人民政府。区级政府在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上级政府授予的职权范围大,委派国家干部,对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对恢复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作用。
  1949年长春市农村各区普遍进行了民主建设,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特别是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发《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之后,各区都设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批评与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并建议本区兴革事宜;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议决事项,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协助区人民政府贯彻施政方针和计划,推行各项工作。同时,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委员,组成区政府委员会。1953年正式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由其选举区政府委员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事项;领导、检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所辖各村的工作;提请任免干部。区人民政府设秘书和民政、财粮、公安、武装、生产、文教等助理员。1955年各区政府改为区公所,区长、副区长由上级人民委员会委派。区公所执行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事项,并负责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政府工作,直至1958年建立农村人民公社时撤销。
  二、村政府
  长春市解放后,城、郊区各村普遍建立了农会,管理行政事务。1949年2月,根据《东北解放区县、区、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规定,对村政权进行了普遍选举。经过划分选区,村民推选代表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举手表决(也有投豆方式),选出村人民代表,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政府。3个郊区共建立了55个村政府。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根据这两个《通则》的精神,从1951年到1952年,长春市在农村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进行了改选村政权的工作。通过宣传改选村政权的重要意义,村民觉悟大大提高,认真推选代表候选人,经过举手表决方式选出村代表,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村人民政府,肃清了混入村政权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压迫群众、骑在群众头上的坏分子,使村级政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1952年由于市县合并,长春市郊区的村由55个增加到222个。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的村也由961个增加到1107个。1953年,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农村完成了普选工作。在此基础上召开了村(街)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新的村(街)人民政府。长春市共建立164个村、3个街的基层政权机构。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的1159个村、11个街,也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基层政权。它们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在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发展生产、动员青年参军参战等方面,都起了积极作用。
  三、乡、镇政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以下只设乡、镇一级政府。1955年2月22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现行区划进行调整并撤销村一级政权建制,建立乡人民委员会。根据这个通知精神,扩大了乡的规模。全市农村区由原164个行政村,划为43个乡,乡人民委员会为农村基层政权。同时,将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作为市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政府。当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还建立了1个镇——大屯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3月21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调整郊区乡的行政区划方案》,将乡的规模再一次扩大,由原有43个乡改建为14个乡;镇建制未变。
  在此期间,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五县,对基层政权组织也普遍进行了调整,撤销区、村两级政府建制,建立乡政权,并两次扩大乡的规模。到1958年,共改建161个乡人民委员会、7个镇人民委员会。其中,榆树39个乡、1个民族乡、2个镇;农安38个乡、1个镇;德惠34个乡、1个镇;九台30个乡、2个镇;双阳18个乡、1个民族乡、1个镇。1958年11月,长春市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替代了乡、镇人民委员会。
  1980年,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长春市将镇人民公社改成镇人民政府,并在榆树县弓棚、农安县哈拉海2个人民公社进行了改建乡人民政府的试点工作。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市开始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乡政府体制被重新确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乡的规模基本上是以原有人民公社管辖的范围为基础,即一社一乡。全市五县和郊区共建立157个乡级政府,包括11个镇政府和3个民族乡政府。乡、镇政府一律称“人民政府”,不再加“委员会”字样,并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
  在政社分开、重新建立乡人民政府以后,为适应农村生产结构的变化,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长春市开展了增设建制镇的工作。对从事非农业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工业产值比例较高,已形成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乡,陆续设置镇建制,成立镇人民政府,实行镇管村体制。截止1988年底,全市建制镇总数由1983年的11个增加到51个。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利益,发展少数民族事业,长春市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相继建立了民族乡政府。到1988年底,已建立了榆树县延和朝鲜族乡,九台市胡家回族乡、莽卡满族乡,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等4个少数民族乡人民政府。
  1988年,为进一步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农安县在合隆、哈拉海两镇建立了经济特别试验区。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管理体制,纵向放权,横向撤卡,按照全县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认真实施一、二、三产业衔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方式的股份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搞活经济,富镇裕民。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均设有经济管理委员会、财政所、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设有乡长、镇长和副乡长、副镇长,以及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助理员等干部。乡长、镇长和副乡长、副镇长,定期进行换届改选。由于乡、镇政府的体制不断强化,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得到发挥,促进了长春市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四、农村人民公社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长春市农村基层政权随着发生了变化。在原有农村乡、镇的基础上,普遍建立的人民公社取代了乡、镇人民委员会。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主任、副主任,下设秘书和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卫生、公安等助理员,人民公社既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领导机构,既是农村的行政区域,又是农村的经济单位。人民公社下辖生产大队,大队下分若干生产队。长春市五县和郊区,共建立97个农村人民公社、6个镇人民公社。1978年增加到146个农村人民公社、11个镇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一直沿续到1983年。它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削弱了基层政权职能,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弊病。为此,1983年长春市农村实行政社分开,又回归了乡、镇政府体制。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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