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市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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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71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城市基层政权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53-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城市基层政权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城市区政府、街政府、城市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等。
关键词: 城市 基层政权 长春市

内容

一、城市区政府
  长春市解放后,在城区建立了长春、胜利、头道沟、宽城、中华、和顺等6个区政府,区长由市政府派遣,其他干部除少数是从老解放区调来的以外,多数是新干部,还留用了大部分旧职员。1949年5月,各区政府改称区人民政府。同年9月,6个城区政府改设区公所,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实施不久,又改为区一级政权。1950年7月,各区名称改用数字排列,长春区为第一区,头道沟区为第二区,胜利区为第三区,中华区为第四区,和顺区为第五区,宽城区为第六区。1951年4月,根据政务院发布的《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长春市各区相继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了区长,同时选举产生了区人民政府委员会。1953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采取了选民投票直接选举方法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长春市各区在完成了普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了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是城区首次正式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了区长和副区长,同时选举产生区人民政府委员会。自此以后,各区均依法组织选民参与换届选举活动,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截至1988年底为止,长春市共进行了11届基层选举工作。1955年2月,根据《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改称区人民委员会。同年7月,原用数字排列的长春市各区区名,第一区改为长春区,第二区改为头道沟区,第三区改为南关区,第四区改为朝阳区,第五区改为二道河子区,第六区改为宽城区。1957年6月,长春区与南关区合并为南关区,头道沟区与宽城区合并为宽城区,朝阳区和二道河子区体制不变。1968年各区成立“一元化”领导的革命委员会,撤销了区人民委员会。1980年6月撤销各区革命委员会,组成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区政府的内设机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都有所不同。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上级业务部门权力的下放,城区政府内设机构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到繁,由少到多。解放初期,长春市城区政府只设秘书、民政、财政、文教、建设5个股。进入50年代,将股改为科。“文化大革命”期间,将科改为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又恢复了科的建制。到了70年代末,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伴随各项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区又将科(处)改为局,内设机构达到20多个,基本上是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设置。
  长春市城区政府的名称、职能和内设机构在不同历史时期有过多次变革,除了解放初期在区下设有街一级政府和一度改设的区公所外,都是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政权机构。解放初期,城区政府在领导广大人民救生埋死、恢复生产、建立人民政权、废除保甲制度、支援解放战争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城区政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也作出了很大贡献。应该指出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把抓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作为“主要任务”,削弱了基层政权的职能。
  二、街政府
  长春市解放初期,在摧毁旧政权、成立新政权的交替过程中,城市区下设置街政府,设街长1人,干事若干人。当时,全市共设置76个街政府,其中含农村区8个街政府。1949年5月,街政府改称街人民政府。同年9月,随着区人民政府改设为区公所,街人民政府也改设为街公所。到1949年底,撤销街公所组织,人员并入公安派出所,内设民政干事2人,实行警政合一。长春市的街政府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作为街一级政权组织,在医治战争创伤、改造旧政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城市人民公社
  1958年,在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长春市城区也陆续建立了人民公社。二道河子区建立了区级人民公社,原7个街道办事处改为4个管理区。朝阳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改为以汽车厂为主体的另一个区级城市人民公社。其他39个街道办事处,合并为14个街级人民公社。1962年以后作过几次调整,最多时增加到27个街道人民公社。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上级组织部门委派。1968年,成立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是实行政社合一,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其工作重点是抓运动、抓经济,严重干扰了街政工作的开展,1980年被取消。
  四、街道办事处
  长春市的街道办事处,经历了漫长的曲折发展过程。解放初期由街政府变为街公所,后又取消街公所,在公安派出所内附设民政干事。1952年6月,裁民政干事设街办事处57个,1953年初又改建街道居民委员会。1955年8月,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长春市建立了52个街道办事处,并将居民委员会划小,把它变为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8年街道办事处改为人民公社,直到1980年取消人民公社,又恢复街道办事处。
  由于城市的发展,市、区管理体制的改变,若干工作逐步下放到基层,街道办事处承担区政府交办的事情越来越多,远远超出了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的范围。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长春市各街道办事处均强化了办事机构,设置了职能部门,扩大了编制。一般都设有办公室、行政科、工业科、商业服务科、城建卫生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青少年教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车辆管理办公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工作人员60~80人,其中15~20人为国家行政编制,另外的40~60人为事业或企业编制。从1980年恢复街道办事处以来到1986年,长春市4个城区的街道办事处由27个增加到50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虽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所承担的繁重街政工作,为巩固与加强基层政权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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