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回族婚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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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556
颗粒名称: 五、回族婚礼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2
页码: 60-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回族婚礼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凡男家欲求婚于女家者,必先遣媒妁到女家求婚。父兄私自征求女方意见,如女“掩面而泣”,其父兄即不相强。倘女“不之理”,即系默许。
关键词: 长春市 婚嫁习俗 回族婚礼

内容

农安、长春一带回族婚礼与汉族通行婚姻仪式不同,颇似近代文明结婚。凡男家欲求婚于女家者,必先遣媒妁到女家求婚。父兄私自征求女方意见,如女“掩面而泣”,其父兄即不相强。倘女“不之理”,即系默许。其父兄即代允婚,并代允男家选择主麻日(星期五,吉日。回族凡举行祭祀礼拜,均于是日行之),备礼品(果子、茶叶)同媒妁及教长(阿訇)赴女家行拿手礼(两人双手交错合掌,与对方互捧握),其意永不背约。行礼时教长以手与父兄之手互相捧合,口诵经文。双方订亲后,男方给女方送去少量衣料,谓之“小礼”;婚期临近,再送较多衣饰物品,谓之“大礼”。女家以此衣物祭祖,告之曰:“女儿某某已许人。”及婚期前一日,男方请阿訇念喜经。到清真寺或坟地游坟、祭祀,纪念已故先人。及期,男家治酌邀亲友举行亲迎礼。其仪式先招待证婚人(即教长),主婚人、介绍人等来宾次第入席。男主婚人面向内与众行礼,互道安宁(此时教长以下宾客依次入座)。新郎入席,跪于证婚人前,证婚人为立婚书(阿拉伯文曰“依札布”,意为“确定”),其内容是:婚姻主定,父母通过,夫妻情愿,言明聘礼,介绍人见证,来宾祝贺。再写上新婚男女经名(初生时起的阿拉伯语名),然后由新娘念“塔丹”(波斯语,我给了),再由新郎念“改伯拉图”(阿拉伯语,我承领了)。写完“依札布”,阿訇念祝词,即《古兰经》第24章32节和《圣训》中有关章节及公议。教长以枣向新人投之,以表贺忱,祈真主护祐。之后设宴招待新亲和来宾。
  新婚之夜新人食长寿面,闹洞房,整夜明灯不熄,谓之长明灯。
  翌日新人拜见亲戚尊长,并祭祀祖先。请教长为诵经文。四日回门。回族婚礼既不用鼓乐、鞭炮,亦不拜天地。受宗教影响,颇讲信义,既经女方父兄口允,即永无更易。解放后特别是1958年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以后,大多数婚礼只在政府登记,不再履行“依札布”仪式,并吸取了汉族放鞭炮、贴喜字习俗;婚姻多自主,与其他民族通婚现象亦有所开放。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长春市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编修地方志是我国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也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生前所倡导的一项重要的文化建设事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又重新提到日程,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加强领导,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长春市志》是一部社会主义新方志。在编纂过程中,我们力求思想性、科学性与资料性的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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