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管理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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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92
颗粒名称: 长春市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管理业务细则》
页数: 3

内容

一、总则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财经贸字第2417号通知,根据《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便于对粮食市场的掌握与管理,特制订本市场管理业务细则。
  二、粮食经营管理
  1.根据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供应政策之规定:凡农民所生产之粮食,均由国家粮食部门或其委托之合作社统一收购。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行业、市民所需粮食均由国家粮食部门或其委托之合作社统一供应。
  2.根据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除国家粮食部门及委托之合作社准许经营粮食外,其他一切单位、行业、市民一律不准经营粮食,亦不得直接到产粮地买粮食。
  3.农民除向国家缴纳公粮、自食、饲料、种子及计划收购外,对余粮可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品种串换或到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
  三、粮食初级市场管理
  1.根据国家建立粮食初级市场方案规定:该市场是给乡村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出卖者与需要者之间,直接调剂供求,互通有无的交易场所,其交易办法如下:
  对完成公购粮之后,农民要持有证明可进入市场买卖。但购粮者属缺粮户,须凭调剂粮购粮证,到市场购粮。市民应持购粮证,行业须持行业购粮证到市场购买,同时都须记入所买的粮食数量,填置在各类粮证上,以便到国家粮食部门购买时扣除在市场已买部分。在市场上,以消费者为主,行业为副,防止争购、抢购、抬高粮价现象。
  2.按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12项之规定:在粮谷交易时,由买方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和税金。手续费按成交总额1%,税金按税务所规定执行。
  3.市场严禁下列行为:场外交易,粮贩、单位、机关团体进入市场购粮。
  4.市场价格,在国家收购期间一律按当地统购价执行。计划收购完成后,市场可按统购价加4~5%执行。成品粮按当地统销价执行。
  四、私营熟食行业,粮谷加工业管理
  1.对私营熟食行业,应经常进行守法教育,使其接受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应经常进行检查不法行为。管理范围:饭馆、小吃部、摊贩、豆腐、糕点、调味、尖饼、糖坊、粮米加工、淀粉业等,如有废业者应把行业购粮证缴区粮证股作废。
  2.行业原料审批原则:凡申请原料者,必须提申请书,呈报工商联同意后,由区供应管理股决定批复。品种数量一般不予增减,但应凭营业执照进行审批。
  3.私营粮谷加工业管理:各区粮食部门要掌握私营粮谷加工户的生产能力及营业情况,防止掺假使杂,自购、自产、自销、无加工准许证不得加工。凡需要加工的用户或个人均须到所管辖区粮证股办理准许加工证,方可进行加工,否则加工部门不得受理加工。
  五、粮食及粮食复制品出入境管理
  国营及私营行业所加工之粮食复制品,以满足本市供应为原则。须出境时,必须向粮食局提出季度计划两份,经审核并办理出境手续后方可外运。
  城乡居民自产粮食运送或迁移时,须持有当地村以上政府介绍信。城市居民及职工因迁移带粮时,可持居民迁移证,到区政府办理证明方可代粮。通过铁路外运时须到区政府开自产证或迁移证,方可直接办理铁路托运。
  六、对粮食违法案件处理办法
  1.对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交由本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并将结果报粮食局。
  2.对城乡居民违反规定者,批评教育,重犯应加重处分,按货物总值30%以下酌情罚款。
  3.凡国家不供应粮食的粮贩,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没收处分。对职业性粮贩,破坏粮食政策者全部没收或交有关部门法办。
  4.根据粮食市场规定,有抬价、争购、投机倒把、囤积居奇、造谣破坏者,对农民予以批评,令其悔过。如私商给以没收罚款直至法办。对私营加工业有违反政策者,令其悔过或大会检讨,对毫无悔改者应给予停业罚款或送法院法办。对私营行业有违法者同上处分。
  七、粮食案件处理权限及范围手续
  一般案件由区政府处理,对大案件由区提出意见报市粮食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具体手续:发现案件要登记,由区指定专人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区或局以其报告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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