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战时粮食管制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90
颗粒名称: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战时粮食管制办法》
页数:
3
内容
(1947年6月22日)
一、长春市于战时悉依本办法之规定管制之。
二、为执行本办法设置长春市战时粮食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制委员会),由第一兵团司令部、吉林省政府长春警备司令部、长春市政府、长春市参议会,会同组织之,由市长任主任委员。
各区设置区管制委员会,各保设置保管制委员会,区、保两级管制委员会应有赤贫户户主参加,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三、依本办法管制之粮食种类如下:。
1.大米(包括稻子及粳子);2.小米(包括谷子);3.高粱;4.苞米;5.高粱米;6.大豆;7.小豆;8.豆饼;9.面粉;10.小麦。
四、前条所列之粮食,不论为军粮或民食,不论为自存或代存,凡散在本市之商店、民宅及各公私机关、团体、学校者均须予以登记。但军粮存储于指定之仓库,经呈报兵团司令部核准不在此限。
五、办理登记由各区保指导员,省政府政治工作大队,市政府战时工作总队人员负责主持,区、保及警察人员协助之。按户调查同时登记,自开始之日起,于七日内办竣。
六、凡经登记之粮食,由管制委员会发给存粮登记证,交由存粮者收执登记证,格式另定之。
七、凡经存粮登记者,每户按其户籍登记所载之人口,每人每月以45市斤计算,准其存留足数,自开始登记日起,三个月之食用粮,准留食用粮之种类由户主自择。除上项准留食用粮外,如有多余之粮,其余粮应由政府按市价征购二分之一。
征购粮之种类、数量,同时登载于登记证内,并由市管制委员会注册呈报备查。
除上项征购者外,其余二分之一,准其自由出售或处理。但必要时,仍得由政府征购之。
八、存粮登记后,如有购进、代存、借入行为而有增加时,应于增加之当日申报,保管制委员会为增粮之登记。
九、凡经市政府核准登记有营业许可证之粮商及粮食加工业者,其自存代存或受委托代为加工粮食,经提出营业许可证及代存或委托加工之合法证明文件或委托契约者,得专案人员登记之。自经登记后,每日营业情形及存粮增减数字应依规定表格,填写三份送该保管制委员会,呈报市管制委员会核查。前项粮商及加工业者应绝对遵守市管制委员会之命令。
十、登记期限届满后,应举行普遍性之复查及机动性之抽查。
十一、对登记不实,或有隐匿或违反第八条之规定,不为增粮之登记者,奖励全市官民告密检举。
十二、因登记不实或有隐匿或违反第八条之规定,不为增粮之登记,经告密检举,因而查获之粮食,称为私粮。查获私粮之处分如下:
(1)查获所得私粮,全部没收之。以百分之六十拨售军粮,以百分之十无价配发赤贫,无以为生之民户及流亡人员,以百分之三十平价售予省市公教员,警区保甲人员,出征军人家属,文化工作人员及在学贫苦学生等,配发及平售实施细则另定之。
(2)前款拨售军粮及平售所得之价款,提百分之十奖给告密人或检举人,其余除充作执行管制之必要经费外,交由市政府统筹发补区、保自治费津贴,派在区保之工作人员及警察人员,奖励执行本办法成绩卓著之各级人员。
十三、粮商及粮食加工业者,违反市管制委员会之命令者,依操纵居奇罪论处。
十四、本办法实施后,由兵团司令部主持,组织包括党、政、军、民代表参加之,粮食检查团随时检查有部队驻在之民宅、商号等处、所,并受理有关奸商勾结不肖军人,掩护国粮,投机操纵之告发案件。
十五、本市各粮食小卖市场及粮贩,准予自由买卖。但应由管制委员会,随时派员,明检查密监督,如有哄抬市价者,立予拘捕,依匪谍罪论处。
十六、本办法实施后,凡关于粮食管制事项,统一由市管制委员会办理之。
十七、执行本办法之各级人员,如有渎职舞弊情事时,一律以军法从重处罚之;其成绩卓著经考核属实者,依法从优奖赏之。
十八、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前颁布有关粮食单行法令,一律废止之。
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