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效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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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7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企业效益
分类号: F323.9
页数: 12
页码: 291-3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企业效益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粮食财务 企业效益

内容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粮食企业全部任务都是为统购统销政策服务,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粮食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确定,对于粮食企业不能从粮食购销差价中取得的流通费用和商业利润,由国家财政弥补,这种补贴被称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政策性补贴。粮食企业的经济效益既决定于自身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政策性补贴的多少。
  从1953年到1960年,粮食系统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又受到粮食丰歉不同的影响,企业有盈有亏,盈亏各半。1961年到1977年,由于国家几次调整粮食价格,并实行超购加价,粮食购销差价缩小,有些品种“倒挂”,加上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不分,商品流通费用开支增大,粮食企业财务入不敷出,造成年年亏损。其中1963年到1965年,由于对农村和行业用粮实行购销同价,加之粮食管理有所加强,粮食企业亏损有所减少。1966年8月1日,粮食购销价格再次大幅度调整,亏损额度依然很高。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吉林省加强了粮食企业减亏工作。3月25日,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局《关于粮食企业扭亏工作的意见》和《控制粮食销量的意见》,提出减亏的四条措施:一是正确贯彻粮食政策,严格控制周转粮、兑换粮,制止一切不合理支出;二是调整网点,精简人员,提高劳动效率;三是加强仓储、调运工作,减少重复搬倒和二次运输,消除迂回运输;四是压缩不合理销量,对大豆、细粮、食油计划实行销售包干。长春市粮食系统认真贯彻这些要求。粮食销售有所减少,企业亏损,有所下降。粮食商业企业亏损3907万元,比上年减少53%,工业实现利润324万元,比上年增加3.5%,运输和其他企业实现利润41万元,比上年增加34.5%,粮食企业盈亏统算补后亏损3 542万元,比上年减亏50.7%。
  1979年,由于粮食调价,粮油购销价格已全面“倒挂”。这次调价造成的差价,由国家财政核定的销售计划,扣除购销同价的农村周转粮、借销粮、种子粮(不包括优良品种)、奖售粮、兑换粮、饲料粮、国代队储粮和“过头粮”退库等销量,给予差价补贴,每100市斤粮食平均补贴2.50元,油脂每100市斤平均补贴24.50元。省对地区,地区对县层层落实补贴标准。这一年,省粮食局对长春市粮食局实行亏损计划总额包干,再由长春市粮食局包到各县粮食局,各县粮食局对基层粮食企业按其经营性质、特点、经营条件和近几年实际销售数量,分别核定主要环节粮油亏损额,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这年长春市实现补后亏损3394万元,比上年略有减少。
  1980年,省粮食局、财政局决定,自这一年起,在国家财政核定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对粮食商业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试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的项目有:①粮油统购统销价格倒挂的差价;②合理的费用开支和营业外支出。这两部分补贴,加上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局依据省粮食局核定的补贴定额和总额,实行定额补贴。给长春市核定的粮油销存计划是:粮食销量5.3亿公斤,食油销量0.1375亿公斤,平均库存为7.1亿公斤。定额补贴指标是:销存万市斤粮油补贴158元。长春市粮食局按省粮食局核定的定额,确定各县粮食局的定额,由县粮食局落实到企业,市内由长春市粮食局落实到企业。企业按上级核定的年度补贴定额,按月核定补贴收入和计算补后盈亏,财政部门按当月实际亏损给予退库。对于销存量没有达到核定指标,补贴突破总额的超过部分作为超计划亏损处理;补贴实现利润的,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利润分成,省对市、县按利润总额的20%分给分成资金,年终结算,由省粮食局拨给市、县粮食局,主要用于鼓励经营好的企业,给企业的数额最低不得少于分成资金的7%。由于定额补贴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这一年长春市政策性补贴收入4505万元,粮食商业企业亏损3997万元,补后粮食商业盈利508万元,利润企业实现利润527万元,其中工业利润463万元,运输和其他企业利润64万元,工商统算补后实现利润1035万元,在全省是最高的。此外,粮油提价补贴是3226万元,超购粮油的加价款是6502万元。
  1981年初,省粮食厅下发《粮食商业企业亏损定额补贴具体核算办法》,决定把粮食商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含超储补贴),由省对长春市,市对县,改由省粮食厅直接对各县粮食局,分别核定“销售万市斤粮油”和“储存万市斤粮油”两项补贴定额,并按省核定的销售计划和定额,确定补贴总额,超支不补,节余分成;储存粮油补贴,按实际储存量和定额计算,储存多少,补贴多少。市内企业的补贴定额和总额由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下发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核定。这一年,执行的结果,补后由盈利变成了亏损。全市平价商业亏损5366万元,利润企业实现利润890万元,亏损总额4476万元。按当年定额补贴3658万元计算,粮食企业补后亏损818万元。
  1982年3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行征购、销售、财务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同年3月26日,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下发〈粮食企业亏损试行定额补贴包干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的5项补贴定额。对长春市的亏损补贴定额标准是:销售万市斤粮食补贴165元,储存万市斤粮食补贴205元,销售万市斤食油补贴2200元,调出专区外万市斤粮食补贴60元,调出专区外万市斤葵花油补贴850元,豆油补贴200元。未列入国家计划的粮油均不列为政策性亏损,亦不予补贴。实行财务包干的办法以后,对粮食商业经营平价粮油补贴后实现的利润,实行层层分成的办法。省对长春市按补后利润总额70%留给市,30%上缴粮食厅。实行这种办法,调动了市、县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开展“增产节约”和“双增双节”活动,扎扎实实抓扭亏增盈,粮食企业效益大幅度上升。以实行定额补贴前的1981年实际亏损为基数,到1985年,4年间粮食企业实际亏损共减少5320万元,平均每年递减55.3%。经营万市斤粮油亏损由1983年的60.10元,下降到1985年的39.50元,下降34.1%。补后综合利润逐年增长,1982年为1325.1万元,1983年为2232.3万元,1984年为3324.5万元,1985年为4184万元,1986年比上年略有下降,为3831.2万元。地方和企业包干结余分成也有增加,以1985年为例,长春市全年统算包干结余为1379万元,其中市内722万元,榆树县272万元,农安县137万元,九台县2万元,德惠县48万元,双阳县171万元,郊区27万元。市、县分成,市内153万元,榆树县81万元,农安县41万元,九台县1万元,德惠县9万元,双阳县51万元,郊区8万元。1971至1988年受财务体制变化的影响,企业效益情况发生了新的波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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