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购统销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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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6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统购统销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5
页码: 260-26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3年~1988年长春市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价格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油市场 价格 长春市

内容

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粮油价格也实行统一定价,统一管理,统一调整,长期执行一种“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但是,为了鼓励粮食生产,对统购粮价也进行几次调整。同时,采取统购加价和超购加价,以及奖售物资的办法,调节农民的卖粮收入。
  1958年9月,省人委发出通知,提高粮食、油料价格。高粱、玉米、谷子3个品种加权平均价格提高16.03%,大豆价格提高12.97%,绿豆、小豆等26种小杂粮平均提高19.89%,6种小油料(蓖麻籽、线麻籽、葵花籽、苏籽、花生果、花生仁)价格平均提高12•62%,3种油脂(蓖麻籽油、线麻籽油、苏籽油)价格平均提高22.81%。
  1960年,为了鼓励农民交售粮食,省委批准省粮食厅党组《关于粮食奖励办法和油料价格问题两个方案》,确定以人民公社管理区为单位,人均向国家缴纳的公粮和余粮(不包括大豆),与辽宁省接壤的人民公社管理区,全年合计在250市斤以上,其它人民公社管理区在300市斤以上,其超过部分加价10%,同时提高大豆和小油料统购价格,大豆提高11.89%,小油料提高15.2~25.4%。
  1961年4月至6月,省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精神,先后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关于提高油脂油料统销价格和统购价格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小杂粮统购价格的通知》,决定从9月起提高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全省平均计算,6种粮食每100市斤统购价,由现价6.90元,提高到8.75元,提高幅度为25.35%。葵花籽、线麻籽、蓖麻籽、苏籽等4种小油料,每100市斤价格平均由现价15.61元,提高到21.25元,提高幅度为36.13%。23种小杂粮每100市斤平均价格由现价7.04元,提高到9.69元,提高幅度为36.7%。这一年还提高油料、油脂的统销价格,花生仁、芝麻的统销价格,提高的幅度分别为11.11%和8.62%,豆油每100市斤统销价由60元,提高到75.50元,提高幅度为19.17%。同年4月27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国家收购大豆奖励棉布的通知》,规定从1961年7月到1962年6月,国家收购大豆(不包括农业税)每100市斤奖售棉布2市尺,每收购1吨粮食(不包括农业税和超产超购)奖售棉布15市尺,胶鞋1双,食糖3市斤。9月4日,省粮食厅、商业厅通知,每交售100市斤蓖麻籽、葵花籽、芝麻、花生仁,分别奖售粮食8市斤、5市斤、20市斤、10市斤。9月23日,省人委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小油料任务后的超额部分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向国家交售的小油料,按实际出油率奖售50%的食油,社员个人交售的小油料,奖售90%的食油,上述单位或个人向国家交售100市斤线麻籽,奖售粮食5市斤,交售100斤苏籽奖售粮食6市斤。10月28日,省人委还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集体出售100市斤蓖麻籽、苏籽、芝麻各奖售棉布2市尺,出售100市斤葵花籽、线麻籽、花生果各奖售棉布1市尺。
  1962年10月1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1962年购粮奖售物资的通知》,调整了奖售政策,规定从新粮登市之日起,每交售1吨统购粮奖售棉布18.5市尺、针织品25市尺、胶鞋1双、卷烟15盒、絮棉3.2市斤。
  1963年10月25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做好1964年统购秋粮奖售物资工作的通知》,规定每交售1吨统购粮奖售棉布43市尺、胶鞋1双、食糖3.5市斤、絮棉1市斤。11月13日又通知,超产超购粮食每吨换购棉布100市尺、胶鞋6双、食糖3市斤、卷烟15盒、絮棉3.5市斤、玻璃1立方米左右。1964年和1965年,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奖售物资的办法虽然继续执行,但范围和标准都有缩小和降低。
  1966年7月,省人委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小麦、稻谷、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等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全省加权平均每100市斤由8.41元,提高到10.65元,提高幅度为26.63%。小杂粮也适当提高统购价格,同时停止执行1965年实行的统购粮超售部分加价12%的奖励办法。同时,相应的提高统销价格,每100市斤由现价的9.61元,提高到12.16元,提高幅度为26.53%。原粮销价除大豆和小杂粮外,一律提高到与统购价格相平。取消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全省执行一个价格。这一年的11月又提高了小油料统购价格,其中芝麻价格提高11.1%,花生仁提高6.67%,花生果提高5.2%。粮油价格提高以后,进一步缩小奖售范围,降低奖售标准。
  1971年,省委在继续执行粮食定购“一定五年”的通知中,规定交售小油料,超过统购任务部分加价30%,超购的食用油料每100市斤,奖售食油10市斤,芝麻每100市斤,奖售食油20市斤,超购的非食用油料,每100市斤,奖售食油5市斤。提高小油料价格,提价幅度为:芝麻21.74%,苏籽26.92%,葵花籽36.8%,线麻籽26.32%,蓖麻籽22.58%,大、小花生果26.26%,大、小花生仁19.72%,亚麻籽21.43%。
  1972年10月24日,省革委会确定,生产队超售的粮食和大豆,按实际交售的粮食混合平均单价,加价27%,大豆超售部分,再按大豆平均单价,加价12%。
  1973年6月3日,省计委等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决定收购油料实行返饼、加价办法。生产队每交售油料100市斤,返饼15市斤,社员、居民及学校交售小油料加价30%。不要奖售粮油的100市斤按统购价加价30%收回。
  1975年11月1日,省粮食局通知,将超购的线麻籽和葵花籽,每100市斤奖售10市斤食用油,调整为奖售3市斤,其余7市斤由国家加价收回。12月4日,省计委修改了超购大豆加价办法,规定凡是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生产队,超购粮和大豆,按混和平均价加价30%,没完成任务的生产队,粮食和大豆单项超购的不予加价。
  1976年1月,省粮食局通知,规定凡完成“一定五年”任务的生产队和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国营农牧场,对超购的粮食和大豆,按实际交售的混合平均单价计算加价30%。小油料超购部分继续执行按实际交售的平均单价加价30%的规定。
  1978年9月2日,省粮食局通知,提高大豆统购价格,每100市斤统购价,由16.50元提高到20.00元,每100市斤豆油,由88.00元提高到98.00元。10月12日,省粮食局通知,高油葵花籽每100市斤由26.00元提高到29.00元。同年省粮食工作会议确定,小油料回油标准,每100市斤回油20市斤,调整为10市斤。
  粮油价格虽然几次调整和提高,但仍然偏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价格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逐步展开,粮油价格有较大的提高。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开过,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解决农副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中共中央作出决定,大幅度全面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于同年6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发出《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6种粮食,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10.00元提高到24.16元,提高幅度为20.8%,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此外,30种小杂粮,加权平均每100公斤由24.98元提高到30.82元,提高幅度为23.38%。中央和省分别掌握的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也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中央掌握的豆油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196.00元,提高到232.00元,提高幅度为18.4%。对省掌握的线麻籽油、苏籽油、葵花籽油、亚麻籽油的统购价格做了相应的调整。每100公斤花生仁由60.00元,提高到98.00元,提高幅度为29%,芝麻由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提高幅度为20%,油菜籽由56.00元,提高到70.00元,提高幅度为25%,蓖麻籽由76.00元提高到100.00元,提高幅度为31.6%。葵花籽、线麻籽、高油葵花籽、胡麻籽、亚麻籽、苏籽、大小花生果等,全省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56.56元,提高到67.86元,提高幅度为19.98%,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在调高购价的基础上再加价50%。粮食和食用油的销售价格不动,增加的亏损由财政补贴。
  1981年8月26日,根据国家《关于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加价的通知》精神,吉林省决定大豆(标准品)统购价,每100公斤由46.00元,提高到69.00元,提高幅度为50%。大豆的统购价格提高以后,取消了大豆“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同时取消大豆超购加价。为鼓励农民多卖大豆,豆油的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232.00元,提高到330.00元,提高幅度为42%。小杂豆征购价平均提高20.89%。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不增加城镇居民的生活负担,大豆、豆油的销售价格仍然不动。
  1982年3月15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财务包干一定三年办法的通知》,规定分开粮食征购、超购和议购的界限,以生产队为单位,征购基数以内的按统购价,超过基数的按议购价,完成包干任务后可以卖议价粮。水稻继续单独定产、定购,单独计算超购加价。
  1983年,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精神,进一步放宽了价格管理,规定粮食包干任务小于征购基数的,完成征购基数的再卖超购加价粮食。大豆完成包干任务后,实行议价收购,水稻超过包干部分,由加价70%调整到60%。12月30日,省政府在《关于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从1982年秋季油料上市起,对农民交售的葵花籽、花生、芝麻,40%作为基数按统购价收购,60%按超购加价结算。线麻籽、苏籽、亚麻籽、油菜籽、文冠果按统购价收购,不再加价。对国营农、牧、林、渔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部队交售的食用油料,一律按统购价收购,取消奖油返饼的规定。
  198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粮油收购问题的规定,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4个品种继续实行统购,一律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收购,70%按超购价收购,水稻征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基数到包干的部分加价50%,超包干的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60%,大豆、粘稻子和葵花籽实行计划收购办法,糜子按统购价格收购,其它杂粮、杂豆、油料一律退出统购,实行议购议销,允许多渠道经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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