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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粮油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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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60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粮油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0
页码:
254-273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民国时期至1988年长春市粮油价格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油
价格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市场价格
民国时期和东北沦陷时期,粮油购销价格是市场报价。价格的形成主要受本地粮食买卖形势和国际市场粮价的直接影响。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于掠夺的需要,大量输出东北粮食,形成了远销欧洲、日本的国际粮食流通。中国的粮商为外国粮商、代理商收购粮食。在中国粮商中还存在着一种以粮豆为中心的买空卖空投机阶层,他们都能了解到国际市场的价格信息,使国内市场的粮价随国际市场粮价的波动而波动。这种国际市场粮价的影响又以约束为主,长春产粮区的大小粮栈和外国粮商,都听命于大连的粮价,而大连的粮价信息又来自日本,从而形成了以日本市场价格为中心的价格网络。这种粮食价格形成关系从19世纪初开始,一直延续到30年代中期。
1937年之后,日本侵略者为了扩大侵略战争,加紧对中国东北地区粮食的“统制”,公布了一系列粮食“统制”的法令,大肆掠夺东北粮食。这时由于靠市场粮价及买办的经济手段收买粮食均不奏效,日本侵略者和伪满政权就直接采取了强制的手段,出台了“出荷粮”的办法,硬性规定很低的粮价,并以所谓的奖售为名佐以配给物质,以期拿到更多的粮食。
1941年7月28日,日本侵略者及伪政权以敕令181号公布了《价格等临时措施法》,规定物品价格、运送费、保管费、赁贷费、加工费,均以1941年7月25日的价格为准,不得变动。这个措施法又叫“七·二五”价格停止令。当时日本帝国主义正在积极准备发动“太平洋战争”,“七·二五”价格停止令是在所谓“后方”经济上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停止令的价格是“公定”牌价,对违反价格规定者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徒刑。
1944年,伪满政权在粮食实行“配给”的基础上,又明确规定了各类粮食的“配给”价格。“配给”价格的确定是在收购的基础上,加上完成“配给”过程的费用。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又恢复了市场自由经营,由于国民党的反动统治,粮价波动非常大。1946年至1947年秋,通货膨涨加剧,市场粮价成倍上涨。大米,1946年全年平均每市斤为55.2元(东北流通券),1947年全年平均每市斤为154元,上涨2倍;高粱米,1946年每市斤为10元,1947年每市斤为70元,上涨6倍;大豆,1946年每市斤为7.47元,1947年每市斤为47.46元,上涨了6倍多;豆油,1946年每市斤为40.04元,1947年每市斤226.92元,上涨5倍多。到1948年10月初,长春解放前夕,由于“兵临城下”,没有粮源,粮食等生活资料严重短缺,长春市市场粮价混乱,粮价飞涨,竞然达到几百万元一斤,甚至几亿元一斤。一斤粮食可以兑换一台缝纫机,一个大饼子可以兑换一个金戒指,这是在战争中以粮为命的条件下,粮食价格严重扭曲的反常表现。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在长春特别市政府领导下,长春市粮食公司开展了集中打击粮食投机活动,稳定了粮食市场。对于市场粮价,采取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牌价时,由市场去调节,粮食公司不卖或少卖,市场价格高于国家牌价时,粮食公司则大量销售,保证供应,从而控制了市场物价上涨,稳住了市场粮价。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副产品继续实行自由购销,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随着粮食消费需求的增长,粮食价格每年都略有上涨。1951年和1953年,根据东北贸易部和东北粮食公司关于有计划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在保持粮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两次较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以此保护农民利益,增加粮食收购量,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同一时期,在粮油销售价格上也先后3次作了适当调整。为了保证职工生活不受粮价变动的影响,对职工工资实行以粮、布、油、盐、煤5种商品为支付标准的“工薪分制”,每月在《东北日报》上发表一次分值,按值计算工资额。实行这种办法,保证了广大职工的实际收入不受影响,对职工生活起到了稳定的作用。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农民有少量的自产农副产品在农贸市场上出售,价格由市场调节,但由于反对资本主义和“割尾巴”等一些“左”的作法,市场购销实际没有形成自由定价的条件。1981年以后,随着议价粮油销售的增加,市场价格才逐渐形成。1985年,实行购销部分放开的“双轨制”以后,才真正形成“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粮食部门确定议价粮收购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国家资金、粮食库存情况,本着收得进、销得出的原则,以略高于市场价格作价。但曾出现过定价过高,销价过低,加之库存积压过大,占用资金过多,企业增加费用而背上包袱的现象,造成企业议价粮经营严重亏损的局面。
第二节 统购统销价格
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粮油价格也实行统一定价,统一管理,统一调整,长期执行一种“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但是,为了鼓励粮食生产,对统购粮价也进行几次调整。同时,采取统购加价和超购加价,以及奖售物资的办法,调节农民的卖粮收入。
1958年9月,省人委发出通知,提高粮食、油料价格。高粱、玉米、谷子3个品种加权平均价格提高16.03%,大豆价格提高12.97%,绿豆、小豆等26种小杂粮平均提高19.89%,6种小油料(蓖麻籽、线麻籽、葵花籽、苏籽、花生果、花生仁)价格平均提高12•62%,3种油脂(蓖麻籽油、线麻籽油、苏籽油)价格平均提高22.81%。
1960年,为了鼓励农民交售粮食,省委批准省粮食厅党组《关于粮食奖励办法和油料价格问题两个方案》,确定以人民公社管理区为单位,人均向国家缴纳的公粮和余粮(不包括大豆),与辽宁省接壤的人民公社管理区,全年合计在250市斤以上,其它人民公社管理区在300市斤以上,其超过部分加价10%,同时提高大豆和小油料统购价格,大豆提高11.89%,小油料提高15.2~25.4%。
1961年4月至6月,省人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精神,先后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关于提高油脂油料统销价格和统购价格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小杂粮统购价格的通知》,决定从9月起提高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全省平均计算,6种粮食每100市斤统购价,由现价6.90元,提高到8.75元,提高幅度为25.35%。葵花籽、线麻籽、蓖麻籽、苏籽等4种小油料,每100市斤价格平均由现价15.61元,提高到21.25元,提高幅度为36.13%。23种小杂粮每100市斤平均价格由现价7.04元,提高到9.69元,提高幅度为36.7%。这一年还提高油料、油脂的统销价格,花生仁、芝麻的统销价格,提高的幅度分别为11.11%和8.62%,豆油每100市斤统销价由60元,提高到75.50元,提高幅度为19.17%。同年4月27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国家收购大豆奖励棉布的通知》,规定从1961年7月到1962年6月,国家收购大豆(不包括农业税)每100市斤奖售棉布2市尺,每收购1吨粮食(不包括农业税和超产超购)奖售棉布15市尺,胶鞋1双,食糖3市斤。9月4日,省粮食厅、商业厅通知,每交售100市斤蓖麻籽、葵花籽、芝麻、花生仁,分别奖售粮食8市斤、5市斤、20市斤、10市斤。9月23日,省人委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小油料任务后的超额部分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向国家交售的小油料,按实际出油率奖售50%的食油,社员个人交售的小油料,奖售90%的食油,上述单位或个人向国家交售100市斤线麻籽,奖售粮食5市斤,交售100斤苏籽奖售粮食6市斤。10月28日,省人委还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集体出售100市斤蓖麻籽、苏籽、芝麻各奖售棉布2市尺,出售100市斤葵花籽、线麻籽、花生果各奖售棉布1市尺。
1962年10月1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1962年购粮奖售物资的通知》,调整了奖售政策,规定从新粮登市之日起,每交售1吨统购粮奖售棉布18.5市尺、针织品25市尺、胶鞋1双、卷烟15盒、絮棉3.2市斤。
1963年10月25日,省人委发出《关于做好1964年统购秋粮奖售物资工作的通知》,规定每交售1吨统购粮奖售棉布43市尺、胶鞋1双、食糖3.5市斤、絮棉1市斤。11月13日又通知,超产超购粮食每吨换购棉布100市尺、胶鞋6双、食糖3市斤、卷烟15盒、絮棉3.5市斤、玻璃1立方米左右。1964年和1965年,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奖售物资的办法虽然继续执行,但范围和标准都有缩小和降低。
1966年7月,省人委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小麦、稻谷、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等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全省加权平均每100市斤由8.41元,提高到10.65元,提高幅度为26.63%。小杂粮也适当提高统购价格,同时停止执行1965年实行的统购粮超售部分加价12%的奖励办法。同时,相应的提高统销价格,每100市斤由现价的9.61元,提高到12.16元,提高幅度为26.53%。原粮销价除大豆和小杂粮外,一律提高到与统购价格相平。取消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全省执行一个价格。这一年的11月又提高了小油料统购价格,其中芝麻价格提高11.1%,花生仁提高6.67%,花生果提高5.2%。粮油价格提高以后,进一步缩小奖售范围,降低奖售标准。
1971年,省委在继续执行粮食定购“一定五年”的通知中,规定交售小油料,超过统购任务部分加价30%,超购的食用油料每100市斤,奖售食油10市斤,芝麻每100市斤,奖售食油20市斤,超购的非食用油料,每100市斤,奖售食油5市斤。提高小油料价格,提价幅度为:芝麻21.74%,苏籽26.92%,葵花籽36.8%,线麻籽26.32%,蓖麻籽22.58%,大、小花生果26.26%,大、小花生仁19.72%,亚麻籽21.43%。
1972年10月24日,省革委会确定,生产队超售的粮食和大豆,按实际交售的粮食混合平均单价,加价27%,大豆超售部分,再按大豆平均单价,加价12%。
1973年6月3日,省计委等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决定收购油料实行返饼、加价办法。生产队每交售油料100市斤,返饼15市斤,社员、居民及学校交售小油料加价30%。不要奖售粮油的100市斤按统购价加价30%收回。
1975年11月1日,省粮食局通知,将超购的线麻籽和葵花籽,每100市斤奖售10市斤食用油,调整为奖售3市斤,其余7市斤由国家加价收回。12月4日,省计委修改了超购大豆加价办法,规定凡是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生产队,超购粮和大豆,按混和平均价加价30%,没完成任务的生产队,粮食和大豆单项超购的不予加价。
1976年1月,省粮食局通知,规定凡完成“一定五年”任务的生产队和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国营农牧场,对超购的粮食和大豆,按实际交售的混合平均单价计算加价30%。小油料超购部分继续执行按实际交售的平均单价加价30%的规定。
1978年9月2日,省粮食局通知,提高大豆统购价格,每100市斤统购价,由16.50元提高到20.00元,每100市斤豆油,由88.00元提高到98.00元。10月12日,省粮食局通知,高油葵花籽每100市斤由26.00元提高到29.00元。同年省粮食工作会议确定,小油料回油标准,每100市斤回油20市斤,调整为10市斤。
粮油价格虽然几次调整和提高,但仍然偏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价格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逐步展开,粮油价格有较大的提高。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刚开过,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解决农副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中共中央作出决定,大幅度全面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于同年6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厅发出《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等6种粮食,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10.00元提高到24.16元,提高幅度为20.8%,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此外,30种小杂粮,加权平均每100公斤由24.98元提高到30.82元,提高幅度为23.38%。中央和省分别掌握的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也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中央掌握的豆油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196.00元,提高到232.00元,提高幅度为18.4%。对省掌握的线麻籽油、苏籽油、葵花籽油、亚麻籽油的统购价格做了相应的调整。每100公斤花生仁由60.00元,提高到98.00元,提高幅度为29%,芝麻由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提高幅度为20%,油菜籽由56.00元,提高到70.00元,提高幅度为25%,蓖麻籽由76.00元提高到100.00元,提高幅度为31.6%。葵花籽、线麻籽、高油葵花籽、胡麻籽、亚麻籽、苏籽、大小花生果等,全省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56.56元,提高到67.86元,提高幅度为19.98%,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在调高购价的基础上再加价50%。粮食和食用油的销售价格不动,增加的亏损由财政补贴。
1981年8月26日,根据国家《关于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加价的通知》精神,吉林省决定大豆(标准品)统购价,每100公斤由46.00元,提高到69.00元,提高幅度为50%。大豆的统购价格提高以后,取消了大豆“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同时取消大豆超购加价。为鼓励农民多卖大豆,豆油的统购价格,每100公斤由232.00元,提高到330.00元,提高幅度为42%。小杂豆征购价平均提高20.89%。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不增加城镇居民的生活负担,大豆、豆油的销售价格仍然不动。
1982年3月15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财务包干一定三年办法的通知》,规定分开粮食征购、超购和议购的界限,以生产队为单位,征购基数以内的按统购价,超过基数的按议购价,完成包干任务后可以卖议价粮。水稻继续单独定产、定购,单独计算超购加价。
1983年,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精神,进一步放宽了价格管理,规定粮食包干任务小于征购基数的,完成征购基数的再卖超购加价粮食。大豆完成包干任务后,实行议价收购,水稻超过包干部分,由加价70%调整到60%。12月30日,省政府在《关于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从1982年秋季油料上市起,对农民交售的葵花籽、花生、芝麻,40%作为基数按统购价收购,60%按超购加价结算。线麻籽、苏籽、亚麻籽、油菜籽、文冠果按统购价收购,不再加价。对国营农、牧、林、渔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部队交售的食用油料,一律按统购价收购,取消奖油返饼的规定。
198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粮油收购问题的规定,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4个品种继续实行统购,一律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收购,70%按超购价收购,水稻征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基数到包干的部分加价50%,超包干的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60%,大豆、粘稻子和葵花籽实行计划收购办法,糜子按统购价格收购,其它杂粮、杂豆、油料一律退出统购,实行议购议销,允许多渠道经营。
第三节 合同定购价格
1985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改变农村粮油购销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按省规定,小麦、稻谷(含粘稻子)按“倒二八”比例计价,玉米、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统购加价50%),大豆按现行收购价收购,葵花籽收购价格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
对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饲料以及供应农村的食油销售价,也同时提高到比例收购价的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副产品价格,而且调放结合,逐步理顺了农副产品价格,解决农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在1986年、1987年和1988年上半年,先后多次提高合同定购的玉米、大豆、水稻、高粱、甜菜、葵花籽等收购价格。由于农副产品计划收购价格的提高,又有一部分放开购销,增加了农民收入,缩小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1985年以后,由于生产资料涨价较多,农产品价格调整和提高较小,造成工农业增长比例拉大,种粮比较效益下降,粮食生产出现徘徊。农产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又引起关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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