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粮油票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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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24
颗粒名称: 六、粮油票证
分类号: F713.3
页数: 7
页码: 108-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1963年长春市凭证购粮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销售 粮票 长春市

内容

(一)粮证
  “购粮证”,是根据居民户口发放,做为居民买粮的购粮凭证。长春市首批居民“购粮证”,是在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尚未公开时,在长春市印刷厂保密车间印制的。“购粮证”格式较为简易,正面设有姓名、人口、住址、粮店及编号等项目,内有供应粮油月、日、品种、数量、金额等栏目和盖印处,只能按供应人口控制粮食销量。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均按粮食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转移证》。长春市按规定设计印制了新的各种“粮证”。
  (1)《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居民购买粮油的凭证。证上注明户主、姓名、年龄、职业、居住地址、家庭人口,还有每口人的定量标准,月份供应数量,封皮上有指定粮店及编号。
  (2)《高级知识分子粮油供应证》,因是红色,也称红本购粮证,是一人一证,全部供应细粮。
  (3)《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行业,如饮食业、糕点业、酿造业、工业、手工业以及宾馆、招待所,核定用粮量,发给供应粮证,在团体行业粮食管理所按计划供应粮油。1984年,又改为分别到各所在地区粮食管理所审查计划,供应粮油,较大的单位及宾馆招待所,则由粮油供应公司团体行业管理所直接供应粮油。
  (4)《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居民迁居时转移粮食关系的凭证。长春市规定凡是迁入的非农业人口先办户口,根据户口再办粮食关系。迁出(死亡)的先办理减人的粮食关系,后办户口。农业户转非农业户的,还须有公安部门的“准落粮食关系”的批件,才能到粮食部门办粮食关系。
  (二)粮票
  1955年10月,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的部署,公布了《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试行管理办法细则》,在全市通用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其种类如表73。
  1955年,吉林省印制了第一批地方粮票,面额有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种。这批粮票收回后加盖〔(1)〕戳记,反复使用。此后,又多次改版印制吉林省地方粮票。1958年1月1日,改版印制了限期1年的地方粮票,面额分别为: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5种。1962年印制了无限期的粮票,面额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0年又改版印制一次与上面面额相同的粮票。1975年印制的粮票,面额除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等6种外,增加了10市斤、20市斤2种。这是最后一版粮票。
  1958年,长春市内印制发行了以长春人民广场红军纪念塔为标志的“市内通用粮票”,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共5种。此粮票在市内流通了3年多,于1960年8月停止使用。
  为了方便居民买粮和转移细粮购买关系,于1980年10月印制了面粉分购票。在市内和郊区各粮店使用,原定使用期限至1981年9月,后继续沿用。
  (三)料票
  1955年,吉林省在印制地方粮票的同时也印制了吉林省地方料票。地方料票分为原粮和豆饼两种。原粮地方料票票面额4种,即: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豆饼地方料票票面额5种:10市斤、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省粮食厅规定:地方料票供省内的饲养牲畜业主外出运输时用,同时也可在毗邻的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市、县、旗流通。发放之后沿用多年。1978年,省粮食厅决定印制商品猪肉料票,面额分为500市斤、100市斤、20市斤3种。1981年改版,面额为1000市斤、500市斤2种。1982年至1985年,年年印制发放,由省商业厅掌握使用,年结余的饲料票,可向省粮食厅兑换下年饲料料票。
  (四)票证管理
  自1955年发放粮证和粮票等凭证后,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粮证被涂改,粮票、料票错乱、遗失等情况时有发生。1956年8月7日,按省粮食厅《关于改进粮、料票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长春市对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收回后不再盖戳循环使用;已盖戳的只收不放,新投放的继续使用。对收回和发放的粮票,严格执行粮票帐卡制度,当日收发粮票、料票填入《粮票、料票收发登记表》,售粮收回和凭证发放的不能收发抵销,在日内核对库存,结清粮票、料票收发帐目。
  1957年2月7日,根据省粮食厅通知,各市、县所需粮票,每季由省拨给指标,逐月支取,并扣抵各市、县供应计划指标。粮油供应对象需支取粮票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准许在定量内支取1市斤,机关职工则要持机关介绍信支取。在机关集体食堂就餐的职工,外出需要粮票,月初由单位编制预算,月末结算。机关、企业、学校职工和儿童入托实行“粮食分购票”。农村干部与社员外出换取粮票和病人、产妇购买细粮均凭公社介绍信办理,单干户需持乡人民委员会介绍信办理。
  1960年1月5日,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料票管理工作通知》。8月,对长春市发行的市内粮票进行了整顿。这一年,长春市针对粮证丢失、涂改现象时有发生的现象,对粮证采取丢失者必须登报声明,然后在一个月后补证的办法,并规定证存粮不予补供。1962年6月4日,执行粮食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设置了粮食票证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建立了金库或专柜保管,以及月、季、年报制度,并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1963年以后,多次开展对粮票的清查工作,严格查处贪污、盗窃粮票的案件,对社会上倒卖粮票者,也坚持不断地追查、打击,并协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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