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六、粮油票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24
颗粒名称:
六、粮油票证
分类号:
F713.3
页数:
7
页码:
108-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1963年长春市凭证购粮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销售
粮票
长春市
内容
(一)粮证
“购粮证”,是根据居民户口发放,做为居民买粮的购粮凭证。长春市首批居民“购粮证”,是在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尚未公开时,在长春市印刷厂保密车间印制的。“购粮证”格式较为简易,正面设有姓名、人口、住址、粮店及编号等项目,内有供应粮油月、日、品种、数量、金额等栏目和盖印处,只能按供应人口控制粮食销量。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均按粮食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转移证》。长春市按规定设计印制了新的各种“粮证”。
(1)《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居民购买粮油的凭证。证上注明户主、姓名、年龄、职业、居住地址、家庭人口,还有每口人的定量标准,月份供应数量,封皮上有指定粮店及编号。
(2)《高级知识分子粮油供应证》,因是红色,也称红本购粮证,是一人一证,全部供应细粮。
(3)《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行业,如饮食业、糕点业、酿造业、工业、手工业以及宾馆、招待所,核定用粮量,发给供应粮证,在团体行业粮食管理所按计划供应粮油。1984年,又改为分别到各所在地区粮食管理所审查计划,供应粮油,较大的单位及宾馆招待所,则由粮油供应公司团体行业管理所直接供应粮油。
(4)《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居民迁居时转移粮食关系的凭证。长春市规定凡是迁入的非农业人口先办户口,根据户口再办粮食关系。迁出(死亡)的先办理减人的粮食关系,后办户口。农业户转非农业户的,还须有公安部门的“准落粮食关系”的批件,才能到粮食部门办粮食关系。
(二)粮票
1955年10月,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的部署,公布了《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试行管理办法细则》,在全市通用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其种类如表73。
1955年,吉林省印制了第一批地方粮票,面额有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种。这批粮票收回后加盖〔(1)〕戳记,反复使用。此后,又多次改版印制吉林省地方粮票。1958年1月1日,改版印制了限期1年的地方粮票,面额分别为: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5种。1962年印制了无限期的粮票,面额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0年又改版印制一次与上面面额相同的粮票。1975年印制的粮票,面额除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等6种外,增加了10市斤、20市斤2种。这是最后一版粮票。
1958年,长春市内印制发行了以长春人民广场红军纪念塔为标志的“市内通用粮票”,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共5种。此粮票在市内流通了3年多,于1960年8月停止使用。
为了方便居民买粮和转移细粮购买关系,于1980年10月印制了面粉分购票。在市内和郊区各粮店使用,原定使用期限至1981年9月,后继续沿用。
(三)料票
1955年,吉林省在印制地方粮票的同时也印制了吉林省地方料票。地方料票分为原粮和豆饼两种。原粮地方料票票面额4种,即: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豆饼地方料票票面额5种:10市斤、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省粮食厅规定:地方料票供省内的饲养牲畜业主外出运输时用,同时也可在毗邻的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市、县、旗流通。发放之后沿用多年。1978年,省粮食厅决定印制商品猪肉料票,面额分为500市斤、100市斤、20市斤3种。1981年改版,面额为1000市斤、500市斤2种。1982年至1985年,年年印制发放,由省商业厅掌握使用,年结余的饲料票,可向省粮食厅兑换下年饲料料票。
(四)票证管理
自1955年发放粮证和粮票等凭证后,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粮证被涂改,粮票、料票错乱、遗失等情况时有发生。1956年8月7日,按省粮食厅《关于改进粮、料票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长春市对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收回后不再盖戳循环使用;已盖戳的只收不放,新投放的继续使用。对收回和发放的粮票,严格执行粮票帐卡制度,当日收发粮票、料票填入《粮票、料票收发登记表》,售粮收回和凭证发放的不能收发抵销,在日内核对库存,结清粮票、料票收发帐目。
1957年2月7日,根据省粮食厅通知,各市、县所需粮票,每季由省拨给指标,逐月支取,并扣抵各市、县供应计划指标。粮油供应对象需支取粮票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准许在定量内支取1市斤,机关职工则要持机关介绍信支取。在机关集体食堂就餐的职工,外出需要粮票,月初由单位编制预算,月末结算。机关、企业、学校职工和儿童入托实行“粮食分购票”。农村干部与社员外出换取粮票和病人、产妇购买细粮均凭公社介绍信办理,单干户需持乡人民委员会介绍信办理。
1960年1月5日,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料票管理工作通知》。8月,对长春市发行的市内粮票进行了整顿。这一年,长春市针对粮证丢失、涂改现象时有发生的现象,对粮证采取丢失者必须登报声明,然后在一个月后补证的办法,并规定证存粮不予补供。1962年6月4日,执行粮食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设置了粮食票证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建立了金库或专柜保管,以及月、季、年报制度,并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1963年以后,多次开展对粮票的清查工作,严格查处贪污、盗窃粮票的案件,对社会上倒卖粮票者,也坚持不断地追查、打击,并协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