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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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21
颗粒名称: 三、农村销售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3
页码: 100-1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3年~1982年长春市对农村进行粮食供应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销售 农村销售 长春市

内容

1953年底,实行粮油统销以后,对农村缺粮人口和其他用粮需要,一直采取定销和返销的政策。
  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中规定:农村缺粮户所需的粮食也要能够买到。195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把农村缺粮户划分为一般产粮区缺粮户,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缺粮户和灾区缺粮户3类。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后进行统销。供应数量每年核定一次。对其供应标准是:种子用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口粮和饲料用粮属一般产粮区的缺粮户,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应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标准。灾区的缺粮户,应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同年10月,粮食部发出通知,对缺粮户的划分标准做了新的调整。吉林省政府也做了相应的决定。对缺粮户重新进行评定,经县审核后,逐户确定了供应数量,并由县粮食局填发《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规定了供应时间和供应地点,对于不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由国家定销,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由国家补差(返销)。这年,全市定(返)销粮食1.9万吨。
  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这一新形势,吉林省规定合作社生产的粮食不足本社社员留量(包括口粮、种籽和饲料)的为缺粮社,由国家返销;以生产经济作物为主和不生产粮食的农业社亦为缺粮社,由国家定销。根据省政府的决定,长春市这一年,全市定(返)销粮食14.3万吨。1957年定(返)销粮食11万吨。1958年定(返)销粮食12.3万吨。1959年定(返)销粮食增长到17.4万吨。1960年、1961年和1962年,定(返)销粮食分别下降到6.9万吨、7.5万吨和5.4万吨。从1963年起,长春市贯彻中央“绝对不购过头粮”的指示,农村返销粮逐年减少。1963年下降到5.3万吨。
  1963年3月25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联合发文规定的精神,对省已核定的返销粮指标,进行了从严安排,重点使用,区别一般灾区、重灾区的不同情况,把有限的粮食用到急需的地方和农忙季节。对四属、五保户、下放户、重点户、困难户和插花灾区,做了妥善安排。同年4月11日,根据省委精简整编办公室、省粮食厅联合通知,对国营鹿场、参场、渔场、牧场、苗圃、林场(指育造林场)、菜园、种畜场按统购统销办法定销供应。8月15日,省安置城市下放职工和青年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粮食厅联合发文规定,对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安置的城镇精简职工、闲散人员和学生口粮要自给自足,经调剂后解决不了的差额部分,由国家给予定销。这以后,农村定(返)销粮食继续下降,从1967年到1971年,每年定(返)销粮食只有2万吨左右。
  1972年,执行省革委会批转的省财贸组《关于做好粮食征购工作和农村社员生活安排的报告》的规定,对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渔业、果树为主的生产队定销粮食的标准为:男社员19公斤,女社员16公斤。产粮区生产队社员口粮不足200公斤的,分别由国家定销到130或200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粮食连年丰收,绝大多数农村不再吃返销粮,定销粮食亦大幅度下降,但收购生猪的奖售粮食逐年增多,1982年达到6.5万吨,比1975年增加近2倍。
  1982年至1984年,执行省粮食销售指标包干的办法,对农村粮食销售标准也重新作了规定:国营农场职工口粮每人每年不足200公斤的,由国家定销到200公斤;国营良种场,尽力做到粮食自给,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定销;国营渔场(包括水库)、苗种场(站)和专业渔业生产队自给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供应;回乡知识青年从下乡第二年起,由生产队按325公斤留口粮量,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到325公斤。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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