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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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划销售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41
页码: 74-114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3年~1988年长春市粮食供应计划销售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销售 计划销售 长春市

内容

一、统销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粮食供应趋于紧张,中央决定实行“统购统销”。10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和11月23日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下达后,中共长春市委召开了紧急会议,成立了粮食统购统销领导小组,在粮食局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先党内后党外,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干部,再到居民的办法,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同时进行粮油物资准备,印发“粮证”。年底,开始凭证供应粮油。此后,对粮油计划供应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经验教训。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吉林省也相继制定了《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我省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长春市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供应办法,粮食定量供应就此走向正规。在以后的30多年,市政府主要是在粮食偏紧的条件下,不断的通过实施整顿统销、节约粮油、调整供应数量等计划手段,维持供求平衡。1956年初,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对统销工作进行了首次整顿,削减了不合理的销量。1957年1月,根据省人委的要求和省粮食厅的安排,紧缩销售数量,从严掌握偏紧的品种,控制行业用粮,严密粮票发放手续制度,严格审查增量,控制销量上升。1958年7月,根据省人委的要求,在原粮食供应销量的基础上,压缩了2.35%,供应人口每人每月节约粮食1.5公斤。但在“大跃进”的形势下,粮食消费大,又有大量人口进城,销售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1959年后的3年多时间,农业连年减产,城乡粮食愈加紧张,虽然采取了压缩销量,保证供应(5、6月保农村,7、8月保城市),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统销制度等措施,仍然有脱销的危险,市委多次向省委报告,要求调粮。1962年6月,响应省人委“紧急动员城镇人口节约粮食”的号召,市人委召开全市各单位领导干部会议,动员开展节约粮食的工作,要求除在校学生和儿童以外,口粮标准在17.5公斤以上的工人每人每月节约1.5公斤,口粮标准在17.5公斤以下的工人、干部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6月28日,市人委又发出《关于压缩城镇食油销量的通知》,决定职工、居民在现行供应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节约2市两油,即由原来分别供应7市两和5市两的基础上,改为5市两和3市两。1966年3月18日,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发布城镇粮食储蓄办法的通知》,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粮食储蓄办法,长春市随即开展了粮食储蓄工作,规定凡口粮结余者,均可自愿储蓄,实行“谁储归谁,存取自由”的原则。但是,由于主副食都不甚宽裕,存储户不多,存量也不大。后来随着供应情况好转,才越储越多,至1988年10月,最高时达到28.9万吨,其中市内18.9万吨。市内平均每人储蓄面粉50公斤,大米16公斤,油脂2.1公斤。1972年,由于农转非过多,扩大了粮油供应量,省革委会发出通知,规定口粮标准每月供应19公斤以上的节约1公斤,15.5~18.5公斤的节约0.5公斤,13.75公斤的节约0.25公斤,计划外招工的不供应粮油,行业用粮提倡代用品。1973年4月,贯彻省革委会财贸组的意见,开展了减少吃商品粮、整顿统销的工作,同时推广了旅大市工种粮管理办法和通化钢厂依靠职工管理工种粮的办法。1980年初,针对统销粮一再进行整顿,但仍然收效甚微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粮食厅《关于加强市镇定量供应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了粮食供应的基础工作,对定量供应人口管理建立健全了登记、检查制度,严密了粮油供应的管理。
  二、城镇供应
  (一)供应人口
  1955年10月,省粮食厅制定的《关于我省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具体说明》中规定,粮食供应人口为:县城以上城市、工矿、林区及人口有2000人以上而非农业人口超过半数的集镇,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建工地(包括区公所、卫生所、税务所、邮电所、电业所、百货公司、供销合作社、银行办事处、文化馆站、粮食管理所、粮栈、铁路和公路段站、工厂、矿山、集中生产的渔场、林场、水利工程工地、各种基建工程工地、国营种畜牧场、国营稻田农场、国营鹿场、国营造林站、国营苗圃、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指导站、水利灌溉所、中学的教职员工和在校住宿的学生、小学教员等)职工及不生产粮食但与其同居的家属,均实行定量供应。按省粮食厅的规定,经过各区认真细致的工作,长春市内核定定量供应人口为728967人。以后城镇定量人口逐年上升,至1960年突破百万,达到1080517人,比1955年增长48.2%。1961年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关于压缩非农业人口的指示精神,开展了粮食统销整顿工作,压缩市镇供应人口近10000人。1962年,由市粮食局、公安局、劳动局合署办公,通过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街道包居民的办法,普查户口、粮证、工种证明,同时,查处虚报冒领,减少不合理销量。经过普查整顿,城镇定量供应人口又比1961年减少近5万人。1963至1966年长春市内供应人口在“管紧”的原则下,稳中有升。此后,由于政策放宽或管理放松,城镇粮食供应人口多次出现增长势头,到1982年增至138.2万人,1988年增至167.9万人。这一年比1953年增加111.9万人,计35年每年平均递增3万多人。
  (二)供应标准
  1.粮食供应总量标准。1953年刚实行计划供应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行的办法也不完善。长春市的办法是按人口供应15公斤,劳动强度大的工人家庭适当放宽。这个控制数只在内部掌握,并未公开。为了探索更为合理的供应办法和标准,东北区粮食部,要求各地建立粮食消费典型户,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长春市在粮食局计划科内成立了调研股,设2名调研员,到南关区分阶层建立粮食消费典型户,每天到户帮助记录粮食收支消费帐,计算比较准确的口粮消费水平,并于1954年8月上报东北区粮食部。
  1955年10月,经过以消定量的实际试点和东北地区的综合消费水平,并得到中央粮食部的同意,在长春市开始以人分等定量供应成品粮,确定为:
  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25~27.5公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20~24公斤;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16.5~19公斤;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15.5~17公斤;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定量17.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定量13.75公斤。
  儿童定量情况是:6~10周岁,每人每月定量11公斤,3~不满6岁,每人每月定量7公斤,不满3周岁,每人每月定量4公斤。
  市政府还抽调大批干部,配合区、街干部下到各单位及居民组,进行评查工作,核定了分等定量人数。定量供应总人口为728967人,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6281人;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7220人;轻体力劳动者55375人;脑力劳动者77576人;大、中(专)学生55033人;其它劳动者32967人;一般居民257446人;6~不满10周岁45947人;3~不满6周岁70971人;不满三周岁90151人。1955年至1960年长春市定量人口构成及定量水平见表45。
  1961年9月,省粮食厅总结前几年的实践,并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对以人分等定量作了补充规定。1970年3月,又对儿童口粮标准做了划细调整。至此,基本统一了全省的口粮定量标准。
  2.分品种定量供应标准。居民口粮供应标准总的变化不大,只是对细粮供应由于粮情变化时有调整。特别是经济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只能根据品种库存情况,在每个月的月末安排确定下月的供应品种,直到70年代中期才逐步稳定下来。
  3.食油供应标准。1953年12月3日,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下达了《对全国油脂计划供应与市场管理办法的意见》,确定从1954年起,对城镇居民实行与粮食供应办法大体相同的食油定量供应制度。1954年6月,省粮食厅根据东北财经委员会、东北区粮食局,关于统一口油计划供应标准的规定,下发了《统销豆油计划供应标准的通知》。长春市根据这一通知,于1955年1月,实行了统一的供应标准。以后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从1958年3月至1962年2月,因处于经济困难时期,食油标准逐年降低,从1964年12月开始又逐步提高,从1981年至1988年一直保持每人每月250克的供应量。
  4.工种粮。1953年,实行凭证供应粮油以后,为了准确执行供应标准,对于因工作不同,供应标准不同的居民,采用发“等别证”的办法进行管理。发放办法是首先由各单位提出工种粮“清册”,然后由区粮食科、中心粮店审核,发给空白卡片,由各单位按人填好,盖上单位公章,再到区粮食科盖章。办好后发给本人,附在购粮证上,粮店按证供粮。1971年8月,对工人的粮食供应改为发放工种粮票的办法,就是对不同工种的工人确定不同的定量标准,超过月供应15.5公斤的部分发给工种粮票。每个工厂都设专职的粮管员,具体负责工种粮票的核定、领取、发放工作。为了加强对工种粮票的管理,1972年8月12日,市粮食局发出通知,推广群众理粮的办法。1973年,省粮食局又下发文件,要求推广旅大市工种粮定量管理办法。内容是: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工人群众管理粮食,实行“两交”、“三到”、“两结合”。“两交”:向群众、职工交党的粮食政策,交粮食定量标准。“三到”: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基本口粮定量为15.5公斤,由职工住地粮店凭证供应);工种粮到班组(超出基本口粮部分为工种粮,由班组评定,按月发给职工);工种粮指标到单位(经过人数、定量、工种的核定,按单位实有人数、工种和定量,核定每人平均工种粮水平,确定工种粮指标,如果职工人数有增减,则按工种粮水平增减指标)。“两结合”:粮食部门与用粮单位相结合;单位领导与职工群众相结合,按照粮食政策,共同管理工种粮。关于工种粮的核定,首先是核实单位的职工人数、工种和定量,在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工种粮水平,核定工种粮指标。工种粮指标原则上一年不变,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重新核定指标。遇有特殊情况,由用粮单位申请,经粮食部门审核调整。工种粮票的发放,由各单位确定的粮票管理员到粮食部门领取,按每个职工的工种粮定量标准,发放给职工。工种粮票只能到粮店买粮,不能到市场上使用。粮店对工种粮票只收不发,每月清点上缴。在工种粮指标内结余的粮食,由用粮单位留20~30%,用于生产急需。关于工种粮票的种类,共发10种票,面值分别为2市斤、3市斤、4市斤、7市斤、11市斤、14市斤、17市斤、19市斤、21市斤、23市斤。对工种保健食油实施办法是:对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接触有毒气体和高温作业人员,以人为单位,按其实际工作日数,供应保健食油。1至5天1市两,6至10天2市两,11至15天3市两,16至20天4市两,21至25天5市两。
  推广旅大市“群众理粮”的经验,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使工种定量趋向合理,做到工种与口粮定量基本一致,避免低工种吃高工种的口粮。但是,实行这种办法,各单位都投入较大的人力,还要成立管理组织,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定期不定期讨论工种粮票的发放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工作负担。所以,许多单位反映,工种粮票的报批和发放手续繁琐。1976年末,经省粮食局同意,停办了工种粮票,恢复了发放“等别证”的管理办法。
  5.特需供应。1954年,实行粮油定量供应以后,对少数特殊对象实行特殊供应,有的在原定量内增供细粮和食油,有的在原定量外增加细粮和食油供应。对不同供应对象,发给红、兰不同颜色的购粮本。其他特需供应则采取凭证或凭证明信的办法供应。特殊供应对象逐年有所扩大,到1966年,已有高级知识分子等特供对象22类,到1981年末达到30类。对散居病人,凭有诊断权的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供应细粮和食油,到1981年末有77个医疗单位有诊断权。1986年以后,供应情况好转,不但没有再办特殊供应手续,而且原有的特需供应也有减少,有些则一直延续下来。
  6.粮油补助。口粮、口油定量标准,经核定写在每户的购粮证上,凭证购买,为正常供应。1956年以后,为了支持工农业生产,对劳动强度大,粮油消耗量增加的,在定量标准外分别给予补助。从1956年开始有4项粮食补助,1957年增加6项,1958年增加2项,1959年增加12项。特别是在3年经济困难时期,重体力劳动者缺粮现象更为突出,粮油补贴增加较多,1961年增加16项,1962年增加18项,1963年增加4项。“文化大革命”期间对这些补助停止了供应。到1978年,粮食情况好转,对粮油补助对象,有要求补助的就办,无要求补助的停办,后来逐步取消。
  7.节日供应。1954年,居民粮油供应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以后,为了尊重人民群众传统习惯,每年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春节,以及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在定量标准内,根据当时国家粮油库存情况,调剂供应一定数量的细粮(大米、面粉)和食油,特别是几个传统节日都作重点安排。从1954年到1988年增加供应的品种、数量有增有减,但未曾间断,就是最困难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节日的特殊供应,也照样安排。
  8.全市城镇定量人口销售。1955年以来,全市城镇定量人口和粮食销售,呈双增长的态势,供应人口1988年比1955年增加128.1万人,粮食销量增加16万吨,人均定销水平则略有下降。
  三、农村销售
  1953年底,实行粮油统销以后,对农村缺粮人口和其他用粮需要,一直采取定销和返销的政策。
  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中规定:农村缺粮户所需的粮食也要能够买到。195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把农村缺粮户划分为一般产粮区缺粮户,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缺粮户和灾区缺粮户3类。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后进行统销。供应数量每年核定一次。对其供应标准是:种子用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口粮和饲料用粮属一般产粮区的缺粮户,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应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标准。灾区的缺粮户,应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同年10月,粮食部发出通知,对缺粮户的划分标准做了新的调整。吉林省政府也做了相应的决定。对缺粮户重新进行评定,经县审核后,逐户确定了供应数量,并由县粮食局填发《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规定了供应时间和供应地点,对于不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由国家定销,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由国家补差(返销)。这年,全市定(返)销粮食1.9万吨。
  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这一新形势,吉林省规定合作社生产的粮食不足本社社员留量(包括口粮、种籽和饲料)的为缺粮社,由国家返销;以生产经济作物为主和不生产粮食的农业社亦为缺粮社,由国家定销。根据省政府的决定,长春市这一年,全市定(返)销粮食14.3万吨。1957年定(返)销粮食11万吨。1958年定(返)销粮食12.3万吨。1959年定(返)销粮食增长到17.4万吨。1960年、1961年和1962年,定(返)销粮食分别下降到6.9万吨、7.5万吨和5.4万吨。从1963年起,长春市贯彻中央“绝对不购过头粮”的指示,农村返销粮逐年减少。1963年下降到5.3万吨。
  1963年3月25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联合发文规定的精神,对省已核定的返销粮指标,进行了从严安排,重点使用,区别一般灾区、重灾区的不同情况,把有限的粮食用到急需的地方和农忙季节。对四属、五保户、下放户、重点户、困难户和插花灾区,做了妥善安排。同年4月11日,根据省委精简整编办公室、省粮食厅联合通知,对国营鹿场、参场、渔场、牧场、苗圃、林场(指育造林场)、菜园、种畜场按统购统销办法定销供应。8月15日,省安置城市下放职工和青年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粮食厅联合发文规定,对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安置的城镇精简职工、闲散人员和学生口粮要自给自足,经调剂后解决不了的差额部分,由国家给予定销。这以后,农村定(返)销粮食继续下降,从1967年到1971年,每年定(返)销粮食只有2万吨左右。
  1972年,执行省革委会批转的省财贸组《关于做好粮食征购工作和农村社员生活安排的报告》的规定,对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渔业、果树为主的生产队定销粮食的标准为:男社员19公斤,女社员16公斤。产粮区生产队社员口粮不足200公斤的,分别由国家定销到130或200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粮食连年丰收,绝大多数农村不再吃返销粮,定销粮食亦大幅度下降,但收购生猪的奖售粮食逐年增多,1982年达到6.5万吨,比1975年增加近2倍。
  1982年至1984年,执行省粮食销售指标包干的办法,对农村粮食销售标准也重新作了规定:国营农场职工口粮每人每年不足200公斤的,由国家定销到200公斤;国营良种场,尽力做到粮食自给,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定销;国营渔场(包括水库)、苗种场(站)和专业渔业生产队自给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供应;回乡知识青年从下乡第二年起,由生产队按325公斤留口粮量,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到325公斤。
  四、行业用粮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工商行业用粮,开始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统一供应。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对工商行业用粮做出新的规定,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依核定的供应数量凭证供应。1962年6月4日,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凭粮票供应的食品行业用粮,在核定的计划数内,凭交回的粮票供应粮食。供应饮食、糕点食品行业用粮,在品种上根据库存情况适当照顾,以丰富花色品种。对于乘坐火车、轮船和飞机旅客的饮食用粮以及副食用粮,根据淡旺季节安排供应。1971年12月26日,省粮食局革命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工业生产用粮、油、糠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市、地(州、盟)以下企业工业用粮油审批程序为:年用粮不超过20吨,用油不超过5吨的,由市、地(州、盟)粮食局会同有关主管局审查确定标准;对用粮油数量变化不大的企业,需要量超过规定的标准,由市、县粮食局根据前几年年度用粮情况审批,报省备案;各市、县酿酒用糠皮,由企业向当地粮食局报计划,就地组织供应;造酒和生产农药用麦麸,县不能自给的,由地区平衡供应,仍有不足,报省粮食局分配调拨。长春市在省规定的权限内,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安排供应数量。食品业的糕点、饮食和旅店业用量由市粮食局根据历年实销情况核定供应量,发证按月供应。供应居民豆腐,每年年初安排。每人发7公斤豆腐票,使用到第二年4月。酿造用粮和工业用粮由主管局编制年、月份计划,报省粮食局审批,在年初和季前下达市粮食局,然后按月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发展起来,对粮油供应要求很迫切。特别是1980年以来,安排知识青年就业,饮食店增多,当年开业的就达140户。为解决其对粮油的需求,市委请示省委单独批拨供应指标。1980年11月,省粮食厅、商业厅、工商局、供销社、二轻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粮油供应的联合通知》,这个通知规定,有证个体饮食业所需的粮油,与国营、集体一样,在市、县粮油包干计划指标内统筹安排。如计划指标不足,可用议价粮油满足供应。1981年8月,商业部、劳动部等6个单位,也下发了同类通知,规定对城镇领有《营业执照》的人员经营的有固定经营点的集体、个体饮食业的粮油供应,要核定(年、月)需要量,然后根据核定的需要量,供应70%的平价粮油,30%的议价粮油,超过核定需要量的供应议价粮油。食油按供应平价粮的3%核定指标,不足部分供应议价食油。对虽有《营业执照》,但无固定门点,在家制做熟食品,走街串巷进行营业的个体户,供应议价粮油。农工商联合企业(包括公社、大队)、集体企业所需原料应自给,如不足,国家一律供应议价粮油。1982年,全省实行细粮、食油销售包干,对饮食业用粮油都在包干指标内安排,一般都维持了原供应水平。对新增加的集体、个体饮食业用粮油大部分供应议价粮油。
  在安排各项行业用粮油的同时,粮食部门各粮店也搞一些自营食品,一律核收粮票。粮店卖生又卖熟,方便了群众,补充了经营亏损。
  五、粮油销售包干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下达《关于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从这一年开始,省对长春市实行销售包干。长春市粮食部门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省粮食厅的具体要求,严格控制粮食销售、财政供应和损耗(含加工折损)的开支范围,在城镇人口逐年增长,财政供应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面完成了粮食供应任务。
  1988年1月,省对长春市粮食销售包干指标进行核定。从1988年起,非农业销售指标,每年递增1.2~1.5%,农业销售指标在总指标内自行安排。同时确定了粮食保管损耗和加工折损的计算办法。粮食销售和损耗包干指标,年度终了时结算,少销少耗的粮食全部留给节余地区,节省的补贴款也留给地区分配;超销超耗的粮食,由当地购买议价粮补齐,差价款由地区负担;销售与损耗包干指标可以统算;对财政供应粮,按年度内实际开支数结算,超计划多供的粮食或比计划少供应的粮食相应增减粮食周转库存。
  长春市粮油销售包干执行情况如下:
  (一)全市粮食销售包干执行结果
  按吉林省对长春市的粮食销售包干指标,从总量上看,节余较少,超量较多,从细粮销售上看,年年超销,超销较少的1982、1985年,也有2.6万多吨,最多的1986年,达到8.8万多吨。
  长春市内粮食销售包干执行结果,与全市销售情况比,超销更多些。
  (二)全市食油销售包干执行结果
  按吉林省对长春市食油销售包干指标,实际执行结果是有减有超,人均口油销售量在4公斤多一点。包干指标、定销情况和人均销量见表71。
  六、粮油票证
  (一)粮证
  “购粮证”,是根据居民户口发放,做为居民买粮的购粮凭证。长春市首批居民“购粮证”,是在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尚未公开时,在长春市印刷厂保密车间印制的。“购粮证”格式较为简易,正面设有姓名、人口、住址、粮店及编号等项目,内有供应粮油月、日、品种、数量、金额等栏目和盖印处,只能按供应人口控制粮食销量。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均按粮食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转移证》。长春市按规定设计印制了新的各种“粮证”。
  (1)《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居民购买粮油的凭证。证上注明户主、姓名、年龄、职业、居住地址、家庭人口,还有每口人的定量标准,月份供应数量,封皮上有指定粮店及编号。
  (2)《高级知识分子粮油供应证》,因是红色,也称红本购粮证,是一人一证,全部供应细粮。
  (3)《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行业,如饮食业、糕点业、酿造业、工业、手工业以及宾馆、招待所,核定用粮量,发给供应粮证,在团体行业粮食管理所按计划供应粮油。1984年,又改为分别到各所在地区粮食管理所审查计划,供应粮油,较大的单位及宾馆招待所,则由粮油供应公司团体行业管理所直接供应粮油。
  (4)《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居民迁居时转移粮食关系的凭证。长春市规定凡是迁入的非农业人口先办户口,根据户口再办粮食关系。迁出(死亡)的先办理减人的粮食关系,后办户口。农业户转非农业户的,还须有公安部门的“准落粮食关系”的批件,才能到粮食部门办粮食关系。
  (二)粮票
  1955年10月,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的部署,公布了《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试行管理办法细则》。
  1955年,吉林省印制了第一批地方粮票,面额有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种。这批粮票收回后加盖〔(1)〕戳记,反复使用。此后,又多次改版印制吉林省地方粮票。1958年1月1日,改版印制了限期1年的地方粮票,面额分别为: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5种。1962年印制了无限期的粮票,面额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0年又改版印制一次与上面面额相同的粮票。1975年印制的粮票,面额除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等6种外,增加了10市斤、20市斤2种。这是最后一版粮票。
  1958年,长春市内印制发行了以长春人民广场红军纪念塔为标志的“市内通用粮票”,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共5种。此粮票在市内流通了3年多,于1960年8月停止使用。
  为了方便居民买粮和转移细粮购买关系,于1980年10月印制了面粉分购票。在市内和郊区各粮店使用,原定使用期限至1981年9月,后继续沿用。
  (三)料票
  1955年,吉林省在印制地方粮票的同时也印制了吉林省地方料票。地方料票分为原粮和豆饼两种。原粮地方料票票面额4种,即: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豆饼地方料票票面额5种:10市斤、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省粮食厅规定:地方料票供省内的饲养牲畜业主外出运输时用,同时也可在毗邻的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市、县、旗流通。发放之后沿用多年。1978年,省粮食厅决定印制商品猪肉料票,面额分为500市斤、100市斤、20市斤3种。1981年改版,面额为1000市斤、500市斤2种。1982年至1985年,年年印制发放,由省商业厅掌握使用,年结余的饲料票,可向省粮食厅兑换下年饲料料票。
  (四)票证管理
  自1955年发放粮证和粮票等凭证后,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粮证被涂改,粮票、料票错乱、遗失等情况时有发生。1956年8月7日,按省粮食厅《关于改进粮、料票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长春市对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收回后不再盖戳循环使用;已盖戳的只收不放,新投放的继续使用。对收回和发放的粮票,严格执行粮票帐卡制度,当日收发粮票、料票填入《粮票、料票收发登记表》,售粮收回和凭证发放的不能收发抵销,在日内核对库存,结清粮票、料票收发帐目。
  1957年2月7日,根据省粮食厅通知,各市、县所需粮票,每季由省拨给指标,逐月支取,并扣抵各市、县供应计划指标。粮油供应对象需支取粮票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准许在定量内支取1市斤,机关职工则要持机关介绍信支取。在机关集体食堂就餐的职工,外出需要粮票,月初由单位编制预算,月末结算。机关、企业、学校职工和儿童入托实行“粮食分购票”。农村干部与社员外出换取粮票和病人、产妇购买细粮均凭公社介绍信办理,单干户需持乡人民委员会介绍信办理。
  1960年1月5日,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料票管理工作通知》。8月,对长春市发行的市内粮票进行了整顿。这一年,长春市针对粮证丢失、涂改现象时有发生的现象,对粮证采取丢失者必须登报声明,然后在一个月后补证的办法,并规定证存粮不予补供。1962年6月4日,执行粮食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设置了粮食票证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建立了金库或专柜保管,以及月、季、年报制度,并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1963年以后,多次开展对粮票的清查工作,严格查处贪污、盗窃粮票的案件,对社会上倒卖粮票者,也坚持不断地追查、打击,并协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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