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给”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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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17
颗粒名称: 三、“配给”管理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2
页码: 72-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40年~1943年长春市粮食配给方式及管理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配给管理 粮食配给 长春市

内容

“配给”的方式,在“配给”统制的第一年度,没有明确规定。1940年6月开始,对各主要城市实行票制“配给制”,或称“配给”帐制度。1942年3月30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了《饭用米谷配给要纲》,对民用和营业用粮谷的“配给”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属于民用粮食,根据粮食管理法,由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配给”对象,经地方行政官署(指伪新京特别市长、各县旗的县旗长)发给“通帐”(也称“帐折”)、“特配通帐”和“外食券”。“通帐”为记名式,以户为单位发给户主(在学校寄宿的学生和培训的机构附属的技术人员发给学校和机构的持券人)。“特配通帐”以户或机关为单位发给享受特别“配给”定量者。“通帐”和“特配通帐”持有者,按地方行政官署指定的售粮地点买粮。“外食券”为无记名式,分“普通外食券”、“特殊外食券”和“团体外食券”3种,发给需要外食的人员。持“普通外食券”者,在饭店、旅店用餐后,将食用粮数记入“通帐”扣除。持“特殊外食券”者,同时要持有旅行身份证明书,以10日为限,超过10日需要更换。持“团体外食券”者,需事先请示,由地方行政官署将“外食券”存于米谷“配给”组合,然后兑换交付。属于营业性粮食,由地方行政官署发给“经营帐折”。但仅发给日本人经营的旅店、饭店、医院和车站等。
  粮食“配给”机构分为会社、专卖、组合3种。1938年,设立“满洲粮谷株式会社”,管理小麦“配给”。同年设立“满洲特产专管公社”,管理大豆、豆油的“配给”。因机构重复,1941年将其合并,称“农产公社”。“专卖”,属会社的一种,由专卖总局通过地方专卖官署对个别农产品实行垄断经营。1939年,公布了《小麦粉专卖法》、《小麦粉专卖法实行规则》,由此,小麦和面粉改为专卖。1940年,公布了《特产品专管法》,规定了特产品品种、经营范围和限定条款,实行垄断经营。“组合”,为米谷贩卖者、加工业者和零售商,依伪产业部大臣所定,由伪地方行政官署批准,设立“配给”组合,如“面粉配给组合”、“面粉专卖组合”、“加工业组合”(称第一部组合员)、“零卖商配给业组合”(称第二部组合员)、“批发业组合”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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